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

2021-08-27 05:25:54 字數 3606 閱讀 1240

措施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設局(建委),省農墾、森工總局建設局,省森工建設安全站,各建設、施工、設計單位,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及有關社會中介服務機構:

現將《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措施費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題詞:城鄉建設安全生產通知

校對:省建設工程造價站王靜雙共印700份

黑龍江省建設工程

安全生產措施費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措施費的使用管理,切實改善施工從業人員的作業條件和生活環境,防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黑龍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措施費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建築施工安全規範、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購置施工安全防護用具、落實安全施工措施以及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的費用。內容包括:環境保護費、安全施工費、文明施工費、臨時設施費及防護用品等費用。

具體內容詳見《黑龍江省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定額》。

安全生產措施費是不可競爭費,不得列入招投標競價專案。

第四條安全生產措施費標準

(一)環境保護費、文明施工費、安全施工費、臨時設施費、防護用品等費用。

注:安裝、市政工程的施工圍擋(攔)已包含在安全生產措施費中,其相應定額規定的專案不再計算。

(二)安全施工費中建築物垂直防護架、垂直封閉防護標準

注:1、垂直防護架,按自然地坪至最上一層橫桿之間的搭設高度,乘以實際搭設長度,以平方公尺計算。借助外腳手架時,按50%計算;單獨搭設時,按100%計算。

2、預算定額相應專案、消耗量定額相應專案不在計算。

基本費是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按有關安全生產規定、規範及標準,用於安全生產的基本保障費用。

現場評價費是施工單位達到有關安全生產規定、規範及標準,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安全機構)組織安全檢查現場評價獲取的安全生產措施費。

第五條各類工程應經安全機構的安全檢查現場評價(《安全生產措施現場評價表》附表1),並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核定的標準(《安全生產措施費標準核定表》附表2)計算。

本辦法中的現場評價分數只作為計算安全生產措施費的依據,現場評價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規定進行處理。

未經現場評價的工程、施工單位不能出具《安全生產措施現場評價表》及《安全生產措施費標準核定表》的,不得計算安全生產措施費。

施工期間發生四級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不得計算安全施工費。

第六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按本辦法規定標準確定安全生產措施費。

建設單位在編制預算控制價(攔標價)或標底,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確定安全生產措施費。

建設單位對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產措施費的,應結合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安全生產措施增加專案清單。投標人應當根據現行標準規範,按照招標檔案要求結合自身的施工技術、管理等對安全生產措施增加的專案費用單獨**。

第七條施工單位在投標**時,未按或者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標準計算安全生產措施費,其投標將被拒絕,不得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第八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生產措施費的數額、預付數額、支付時限、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建設單位應自簽訂合同之日起5日內預付安全生產措施費,並不得低於該費用總額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及以上的,預付安全生產措施費不得低於該費用總額的30%,其餘費用應按合同約定撥付。

建設單位預付(或撥付)安全生產措施費超出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核定費用的,在工程結算時應予以扣回。

第九條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措施費應按以下範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裝置、設施的支出;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的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的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的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的支出;

(六)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措施費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生產措施費使用、管理的程式、職責及許可權,並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施工單位應將安全生產措施費專戶核算,按規定範圍使用,不得挪用或擠占。

第十一條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工程分包的,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應在專業(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分包單位安全生產措施費的數額、預付數額、支付時限、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並按合同約定及時向分包單位撥付安全生產措施費。

總承包單位對工程專案安全生產措施費的使用負總責,並監督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措施費的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檢查現場評價工作由縣(區)及以上安全機構組織實施。無安全機構的,由市(行署)或農墾、森工總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負責實施的有關部門應將現場評價的相關情況報其指定部門備案。

安全機構依據建設部《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部分保證專案的主要內容(附表3、附表4、附表5),對房屋建築工程和其他工程進行現場評價,計算現場評價分數。

現場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得分在90分以上,不包括90分)、合格(得分在70~90分)、不合格(得分在70分及以下)三個等級。

施工單位對安全機構現場評價**定得分有異議的,可在7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安全機構申訴,由其決定是否重新進行現場評價。

安全機構根據工程進度進行現場評價:

(一)房屋建築工程,現場評價應在工程基礎階段(正負零以下的施工完成60%以上工程量)、主體階段(正負零以上的施工完成60%以上工程量)、裝修階段(室內外抹灰的施工完成60%以上工程量)進行多次現場評價,每次現場評價應由2名及以上評價人員參加,間隔日期應在30日及其以上。施工工期不能滿足間隔日期要求的,每次現場評價的間隔日期可由實施現場評價工作的安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決定。

(二)其他工程自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結束,現場評價不得少於三次,參加評價人員人數及間隔日期按照上款規定執行。

(三)安全機構每次進行現場評價,應當場計算評價得分,並將得分填寫在《安全生產措施現場評價表》上,施工現場專案負責人簽字。施工現場專案負責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簽字義務的,安全機構可以評定該工程本次現場評價得分為零,並在15日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市(行署)或農墾、森工總局安全機構備案。

(四)安全機構進行的現場評價,可事先通知,也可隨機進行,評價過程中對於3分及其以上的扣分點,應照相或錄影(因施工現場未設定而扣分的除外)。

(五)安全機構進行現場評價時,施工單位應提供專(兼)職安全監理工程師簽字的「安全問題或隱患檢查整改記錄」。

(六)無「安全問題或隱患檢查整改記錄」的,不進行現場評價。

(七)施工單位應自監理單位簽發的「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開工日期,到「工程竣工報驗單」組織竣工驗收日期,每15日進行一次「安全問題或隱患檢查整改記錄」,送專(兼)職安全監理工程師在3個工作日內簽字。

(八)經安全機構認定由於施工單位原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安全問題或隱患檢查整改記錄」未經專(兼)職安全監理工程師簽字的;

2、「安全問題或隱患檢查整改記錄」記錄日期未連續的。

則當次現場評價分數在90分以上的,扣減5分;在70~90分的,扣減3分(最低扣至70分);在70分以下的,按實際現場評價分數記取。

(九)現場初次評價分數在70分及以下的,經施工單位書面申請,安全機構允許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後重新進行一次現場評價,並作為此次現場評價的最終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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