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廉政合同

2021-07-25 07:21:35 字數 1600 閱讀 7295

廉政合同

根據《關於在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中加強廉政建設的若干意見》以及有關工程建設、廉政建設的規定,為做好工程建設中的黨風廉政建設,保證工程建設高效優質,保證建設資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資效益, 縣(區專案法人專案法人名稱,以下簡稱「發包人」)與該專案承包人特訂立如下合同。

1.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嚴格遵守黨的政策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交通運輸部的有關規定。

(2)嚴格執行施工合同檔案,自覺按合同辦事。

(3)雙方的業務活動堅持公開、公正、誠信、透明的原則(法律認定的商業秘密和合同檔案另有規定除外),不得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不得違反工程建設管理規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開展廉政教育,設立廉政告示牌,公布舉報**,監督並認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5)發現對方在業務活動中有違反廉政規定的行為,有及時提醒對方糾正的權利和義務。

(6)發現對方嚴重違反本合同義務條款的行為,有向其上級有關部門舉報、建議給予處理並要求告知處理結果的權利。

2.發包人的義務

(1)發包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禮金、有價**和貴重物品,不得讓承包人報銷任何應由發包人或發包人工作人員個人支付的費用等。

(2)發包人工作人員不得參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標準宴請和娛樂活動;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訊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等。

(3)發包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為其住房裝修、婚喪嫁娶活動、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出境、旅遊等提供方便等。

(4)發包人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從事與發包人工作有關的材料裝置**、工程分包、勞務等經濟活動等。

(5)發包人及期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薦分包單位或推銷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購買合同規定外的材料和裝置。

(6)發包人工作人員要秉公辦事,不准營私舞弊,不准利用職權從事各種個人有償中介活動和安排個人施工隊伍。

3.承包人的義務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發包人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或饋贈禮金、有價**、貴重禮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義為發包人及其工作人員報銷應由發包人單位或個人支付的任何費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發包人工作人員參加超標準宴請及娛樂活動。

(4)承包人不得為發包人單位和個人購置或提供通訊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等。

4.違約責任

(1)發包人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合同第1、2條,按管理許可權,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或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給承包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合同第1、3條,按管理許可權,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或組織處理;給發包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情節嚴重的,發包人建議交通主管部門給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內不得進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設市場的處罰。

5.雙方約定:本合同由雙方或雙方上級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負責監督執行。,提出在本合同規定範圍內的裁定意見。

6.本合同有效期為發包人和承包人簽署之日起至該工程專案竣工驗收後止。

7.本合同作為施工合同的附件,與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經合同雙方簽署後立即生效。

8.本合同正本—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乙份。。

發包人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 委託**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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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乙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索取或接受施工單位的禮金 有價 和貴重物品,不得在施工單位報銷任何應由乙方或個人支付的費用。六 乙方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基建規程辦事,不得與施工單位串通,損害甲方利益。第四條違約責任 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合同 第一 二條,按管理許可權,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 政紀或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