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2021-07-07 01:23:37 字數 2386 閱讀 1975

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印發《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農[2005]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農業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黑龍江農墾總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農業部對《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財農〔2004〕38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的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抄送: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附件: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財政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培訓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培訓補助資金是國家設立的對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開展短期非農職業技能培訓和引導性培訓的專項資金。在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同時,輔助開展基本權益保護、法律知識、城市生活基本常識、尋找就業崗位等引導性培訓和宣傳。

第三條培訓補助資金用於對受培訓農民的學費補助,或對培訓機構因降低收費標準而給予的補助。**財政對全國性的引導性培訓和宣傳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條培訓補助資金由地方財政和**財政共同承擔,以地方財政為主。**財政根據全國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辦公室確定的各省(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直屬墾區,下同)示範性培訓任務,平均每期每人按不低於1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重點用於農村勞動力輸出大省、產糧大省、革命老區、貧困地區。各省具體的補助標準,由各省根據不同的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工程等自行確定。

第五條培訓補助資金以農民直接受益為原則,以培訓券或現金等形式直接補貼給受培訓農民,也可以通過降低收費標準的方式補貼給培訓機構。

全國性的引導性培訓和宣傳資料須經全國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辦公室認可,並由其統一免費向農民發放。

第六條培訓機構須經公開招標確定或經當地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辦公室評審確認;收費標準須經公開招標確定或經當地財政、物價部門核定,並報當地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短期培訓時間一般為15-90天,具體培訓時間由培訓機構根據工種的不同確定,並報當地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培訓要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轉移到非農產業就業為目標,培訓機構應保證受培訓農民充分轉移就業。充分轉移就業應滿足如下條件:轉移就業率應達80%以上,用人單位與農民簽訂的勞務合同期限應不低於3個月。

第九條培訓補助資金只對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前的培訓給予補助,在崗培訓的補助不在本辦法之內。

第二章資金申報

第十條各省應按有關程式和要求向**申報農村勞動力轉移示範性培訓任務和培訓資金,**根據各省的申報情況,並結合各省農村勞動力富餘情況、培訓工作開展情況、資金安排情況等,下達各省農村勞動力轉移示範性培訓任務和培訓補助資金。各省將**確定下達的示範性培訓任務分解到各市縣,並將任務分解情況報財政部和全國陽光工程辦公室備案。各省要保證完成**下達的示範性培訓任務。

第十一條採取培訓券補助方式的,基層財政部門或陽光工程辦公室直接將培訓券發給受培訓農民,由農民作為培訓學費交到培訓機構。培訓機構憑培訓券、收費憑證和受培訓農民考核合格證明等有關材料到當地財政部門申報補助資金。培訓券實行實名制,不得轉讓使用。

第十二條採取降低收費補助方式的,培訓機構憑專案合同書、經驗收合格並由農民簽名的受訓人員名單、收費憑證等有關材料,經當地陽光工程辦公室審核確認後,到當地財政部門申報補助資金。

第十三條經授權提供全國性的引導性培訓和宣傳資料機構,向農業部提出資金申請報告,由農業部對其成本費用進行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第三章資金撥付和使用

第十四條**財政對地方的補助資金,由財政部直接撥付到省級財政,再由省級財政結合省本級安排的資金逐級下撥,補貼給受訓農民或培訓機構,培訓資金不切塊給各部門使用。

**財政安排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培訓資金,由財政部直接撥付到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排**直屬墾區的培訓資金,由財政部將資金撥付到農業部,再由農業部下撥到墾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直屬墾區將**財政補助的資金和本級財務安排的資金補貼給受訓農工或培訓機構。

對經授權提供全國性的引導性培訓和宣傳資料機構的資金補助,由財政部將資金撥付到農業部,再由農業部下撥到機構。

第十五條當地財政部門收到培訓機構的資金申請報告及經當地陽光工程辦公室審核確認的專案合同書、經驗收合格並由農民簽名的受訓人員名單、收費憑證等有關材料,經審核無誤後,及時向培訓機構撥付補助資金。

第十六條培訓補助資金不得用於培訓機構的基礎設施建設、培訓條件改善和技能資格鑑定開支等。專案工作經費由**與地方分級分擔。地方負擔的專案工作經費,可從地方財政補助資金中適當安排,或由地方財政另行安排,但不得從**補助資金中安排。

第四章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培訓機構不得因財政給予補助而藉機提高收費標準,增加受培訓農民的學費負擔。

第十八條培訓專案嚴格實行專案管理,做到資金到專案、管理到專案、核算到專案。基層財政部門要設立培訓補助資金專賬。

第十九條建立專案公示制度。當地陽光工程辦公室要對培訓機構、培訓任務、受訓人員、收費標準、資金補助及使用、轉移就業等情況進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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