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事故的追查與處理制度

2021-06-25 21:34:29 字數 1430 閱讀 1370

為了進一步強化安全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理順技術事故分析、處理、統計等管理業務,真正貫徹落實好「三不放過」的原則,達到杜絕事故的目的,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如下制度。

一、 成立追查技術事故組織機構:

組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生產礦長、機電礦長、安全礦長、礦長助理、副總工程師

成員:安全科、生產科、排程室、機電科、通風科、地測科負責人

領導組的職責

1、 查明事故的陳昇原因、過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2、 確定事故的責任者。

3、 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的建議。

4、 寫出事故追查報告。

二、 技術事故的範圍

不按設計或規程措施進行施工,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都屬於技術事故,都必須進行追查處理。

三、 調查分析

1、根據事故分類,實行排程統一組織、分管領導和分管科室參加的原則,對事故進行分析處理。

2、事故影響範圍小、時間短或由於主管科室有其他事情,沒有組織事故分析的,隊組要自行分析,事故搶修完成後12小時內將事故分析報告送主管科室,由主管科室執行罰款兌現。

四、追查要求

1、礦排程值班長是當日生產的第一指揮。事故發生後,必須組織分管領導、業務科室科長和事故單位負責人親臨現場組織搶救,並參加事故分析。

2、因為業務職能部門責任造成的各類事故,把業務部門作為事故的責任主體進行嚴肅追查處理。

3、根據現場情況,當天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分析處理,提出事故處理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經過、責任分析、處理情況、補救措施,今後防範措施。做到處理不過夜。各事故單位負責人、事故現場當事人必須參加事故分析,否則停止工作,待事故分析處理結束後方可上崗,且對本人處以相應罰款。

4、追查組成員中,若有與事故有厲害關係的應避開。

5、產生事故後,追查組向存在(造成)事故的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單位隱瞞不報、謊報、故意不報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由追查組根據礦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負責人或責任者給予從重處罰。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追查組的正常工作。

7、凡是出現事故的,必須按其責任範圍和危害程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處罰必須落實到人。

8、追查組在查明原因後,如對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可由安監處或礦黨政會議提出結論性意見。

9、按「三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准放過,責任者和其它人員受不到教育不放過,無防範措施或不落實不放過,以及上述規定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追查處理。

10、分管領導、業務科室必須高度重視事故分析。事故發生後三天之內必須組織分析,凡不組織、不分析、不處理的對分管領導、業務科室科長給予相應處罰。

11、分析結果不真實或事故責任認定不清、責任人處罰結果不合理等,由排程室重新組織分析,並對責任人給予相應的罰款。

12、對其責任人範圍內事故長期不處理不整改的都要追究各級領導責任,對不稱職的,要堅決予以撤換。

13、追查和處理完畢後,要在全礦職工中通報,使職工從中吸取教訓,達到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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