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超前物探管理制度

2021-06-22 16:22:42 字數 2042 閱讀 7832

物探管理制度

一總則第一條根據《煤礦防治水規定》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關於採掘工作面應採用物探、鑽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質條件之規定以及集團公司《關於重申加強受奧灰水(寒灰水)水患影響的採掘工作面物探查疑鑽探驗證工作的有關規定》的檔案精神,為防止水害事故的發生,加強本礦對底板奧灰承壓水的控制,嚴格按照「有掘必探,物探先行,鑽探驗證」的原則進行物探鑽探工作,特編制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礦應根據採掘計畫,超前安排物探查疑、鑽探驗證及注漿加固工作,保證礦井生產正常接替。

二煤(巖)巷掘進工作面

第三條井下所有煤巖巷掘進工作面(沿空留巷及沿空送巷除外),必須採用兩種以上物探手段對該地點進行超前迴圈探測前方構造及底板的含水狀況,查清水文地質條件。

1、掘進工程應在物探評價範圍內進行即超前探測100m,允許掘進距離70m,留足30m的超前距。

2、凡是進行超前物探的煤巖巷掘進工作面,都必須採用鎖標管理,工作面設立允許進尺物探鎖標,用鐵鍊固定在巷幫支架或在錨桿上並上鎖;物探鎖標處設定掘進起止牌,並懸掛在指定位置。每次物探結束後,由物探操作員在該牌闆上用醒目字型標明「由此向里允許掘進×m」 進行下次物探。施工區隊按照安全距離進行施工,嚴禁超掘。

進行超前探測的巷道,掘進期間必須執行允許掘進通知單制度。

3、探煤鎖標及允許進尺排版由施工區隊負責管理,不得損毀或隨意挪動位置,並負責每天修改進尺。若丟失或損壞對區隊罰款500元,並限期整改。

第四條物探結束後,3天內提交物探報告並有總工程師審批意見,確保巷道前方無水害威脅,方可安全掘進。

第五條針對物探查出的相對低阻值異常區,必須編制探富水異常區安全技術措施,進行鑽探驗證,施工區隊嚴格按照措施執行,做好原始記錄。施工結束後及時提交驗證報告並經總工程師審批。在編制鑽探驗證富水異常區的安全措施中,必須明確規定安裝止水套管、注漿、養護、掃孔、耐壓試驗時間及數量,並且鑽孔孔口必須安裝高壓閘閥。

經鑽探查證,有突水危險的開掘區段要對圍岩進行預注漿加固或修改設計進行處理,否則不得掘進;有突水危險的採煤工作面應留設防水煤柱或進行底板注漿加固處理。防水煤柱的留設應符合《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進行底板注漿加固前,必須編制專門設計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注漿加固後必須再進行物探、鑽探複驗,同時提交注漿加固處理報告。

第六條應及時對已掘巷道進行底板物探,並根據探測結果,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底板水害隱患,防止發生底板滯後突水。

第七條準備進行物探的前一天,提前通知施工區隊將巷道內雜物清理乾淨、積水疏幹,工作面停產及影響物探的一切工作,機電運輸裝置必須停電,施工區隊全力配合,保證物探工作順利完成。

三採煤工作面

第八條採煤工作面形成系統後,要採用至少兩種以上物探手段探查工作面煤層底板以下80m範圍內的含水狀況、工作面內部地質構造等,且物探均應當提交物探查異報告。

第九條需要進行物探時可委託集團公司地質研究所施工,我礦人員全力配合。物探結束後,3天內必須提交物探報告。

第十條不論哪種物探方法查出的富水異常區,必須進行鑽探驗證,若需委託有資質單位進行施工,則進行公開招標。中標單位必須按照施工工期要求進行施工,鑽孔設計、編制措施、提交竣工報告、圖紙均由施工單位負責。工程結束後,統一交至地測科儲存。

第十一條若出現鑽孔湧水量較大時,需要進行水文地質試驗,確定是否需要底板注漿加固處理,並根據結果採取措施。

第十二條物探準備工作,提前一天通知施工區隊,施工區隊派3~4人配合物探工作。

四責任與獎罰

第十三條公司各施工單位要高度重視物探工作,由各單位主管負責此項工作,若發現故意拖延、阻撓物探工作,煤發現一次罰區隊2000元,主管隊長500元,跟班隊長200元。

第十四條在物探施工中,各相關區隊必須做好配合工作,因私自開動絞車或工作面機電裝置造成物探儀器損壞的照價賠償,並視情節嚴重給予200-1000元罰款。

第十五條出現弄虛作假現象,每發現一次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十六條在煤巖巷工作面允許掘進範圍內施工,不准超掘,每超掘1m,對施工區隊處以2000元罰款,超掘距離為無效進尺。

第十七條若區隊不積極配合、阻撓地測科進行物探工作,對該隊處以2000元罰款,並對該隊隊長處以500元罰款。若因人為原因造成物探工作受破壞而中斷或造成探測資料不能正常使用對相關人員處以500元罰款。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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