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州縣衙門審判制度》那思陸讀書筆記

2021-06-21 17:41:58 字數 4973 閱讀 2650

【本書言明,本書重視州縣一級審判,對督撫臬道府州的審轉,刑部或三法司的核擬,以及秋審程式知識略加描述,以使通盤了解。】

a.研究清代法制,可參考:

1.國家法規:《大清律例》【律和例,有《訴訟》《捕亡》《斷獄》《名例》等。】,《大清會典事例》【事例,上諭,《六部處分則例》,《六部處分則例》與《大清律例》有重複衝突的地方。】

2.個人論著:由縣官、幕友寫的論著。【汪輝祖《學治臆說》,薛允公升《讀例存疑》】

3.審判機關檔案:軍機處檔,宮中檔,三法司檔等。

4.刑案的輯本:《刑案匯覽》。

b.審判機關人員

審判機關:地方的,督撫臬道府州縣;**的,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地方審判機關人員:

1.州縣:【知州,屬官州同,州判,吏目,巡檢,驛丞。】【知縣,屬官縣丞,主簿,典史,巡檢,驛丞。】,常有省簡。知州,知縣,為正印官。

2.府、直隸州:【知府,屬官有同知,通判。】【州同,州判。】

3.道:開始有兩類,分守道,分巡道。分守道是布政使的次官掌錢穀,分巡道為按察使的次官掌刑名,清末區分漸次泯滅。

4.按察司:【俗稱臬司】設按察使【俗稱臬臺】,屬官有經歷,知事,照磨,司獄。專司一省刑名,唯遇大獄時常需會同布政司一道審理。

5.督撫:各省通常設巡撫一人,又常合二,三省設總督一人。總督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巡撫例兼右副都御史。

【總督,巡撫,知府同城而治是乙個很有意思的問題,有專門的書麼?】

**審判機關人員:

1.刑部:尚書,左侍郎,右侍郎。

又置直隸,奉天,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廣,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十七清吏司,分核各省刑名。令專設督捕清吏司,掌督捕旗人逃亡。每清吏司各設,郎中,員外郎,主事。

這些職位俱滿漢各一人。

2.督察院: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

置吏,戶,禮,兵,刑,工等六科,稽查在京各衙門之政事。六科各設,掌印給事中,給事中。又置京畿,河南,江南,浙江,山西,山東,陝西,湖廣,福建,江西,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十五道,稽查在京各衙門之政事及分核各省之刑名。

十五道各設,掌印監察御史,監察御史。

3.大理寺:大理寺卿,少卿。置左寺,右寺,分核內外刑名。二寺各設寺丞,評事。

c.審判程式:

地方審判程式:【先說刑罰的型別,再說審判程式較好。】

1.審前:

【通常是】民人呈遞狀紙,州縣根據一定條款批詞,決定受理或者不受理。

如若受理,案情輕微,簽發傳票,由差役傳喚被告。案情重大,簽發拘票,由差役拘提被告。被告如已逃匿,則簽發緝票。

如遇命盜案,另需親驗犯罪地及檢驗屍傷。

查驗檢驗完畢,須在一定期限內將案件情形通稟及詳稟上司衙門。

人犯到案,輕者**房看押,重則交監獄監禁。

2.審理:

輕微案件,多予以調處和息。命盜等大案,則必須審訊。人犯不吐實供時,允許刑訊。

審訊完結,應予判決。笞杖罪,州縣自理,州縣堂斷後,即可結案。徒罪以上,則須定擬招解,解送上司衙門覆審。

3.覆審:

徒罪以上案件,無論被告是否服從判決,一律解送上司衙門覆審。覆審時,須將人犯解送到上司衙門。原則上,斬絞犯解審到督撫,軍流犯到臬司。

徒罪案件,督撫即可批結。人命徒罪案件、軍流案件,須由督撫專案諮部核覆,年終匯題。死罪案件則由督撫審擬具奏或具題。

斬絞立決案件,奏旨依議後即為確定,斬絞監侯案件,奉旨依議後尚須經秋審程式。

4.秋審:

斬絞監侯案件須經秋審程式,秋審分省以及**兩階段進行。

省秋審時,先由司道初審,再由都督司道覆審定擬,分定為: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祀,四項具題。【矜音同今,多音字,本處義為憐憫,憐惜。】

**秋審,先由刑部各司專辦次年秋審官初看覆看,再由秋審部坐辦司員,總看司員審擬,呈堂批閱。堂議之後,匯冊送於九卿詹事科道集議。每年八月上旬,九卿等會同審擬。

也分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祀,四項具題,請旨定奪。

5.執行

笞杖,堂斷後即可執行。

徒罪人犯,由督撫定地,發配本省驛遞充役,徒限屆滿,釋回原籍。

流罪人犯,由督撫按「三流道裡表」發配外省充役,軍罪人犯,由督撫按「五軍道裡表」發配外省充役,兩類人犯均係終身不返。遣罪人犯,則發遣新疆,黑龍江,吉林等地當差或為奴。

絞斬立決人犯,各省接到刑部復文後,即可執行。通常,督撫將部文釘封馳遞,轉行道府州縣,由州縣官於不停刑的日期監決。

斬絞監侯人犯,秋審後,情實者,都察院刑科覆奏後,由御筆勾決。各省接到部文後,走和立決大致相同程式。

京師審判程式:

京師設五城十坊,每城二坊。每城設巡城御史,由督察院以科道引見請旨簡派。又設兵馬司指揮,副指揮,吏目。

人**件,五城指揮相驗,盜賊案件,十坊副指揮、吏目踏勘,即准拿犯審解。其餘詞訟皆由巡城御史聽斷,杖罪一下自行完結,徒罪以上,送部按擬。

此外,提督九門步軍巡捕五營統領(簡稱步軍統領,俗稱也叫九門提督)掌京師門禁治安,也有部分審判權。

d.參與審判的各色人等

d.1 清代地方行政機關:

總督,巡撫,總理各省事務。

各省設布政使司,總理錢糧;按察使司,總理刑名。

布政使下設分守道,按察使下設分巡道,將一省劃分若干部分分別管理。

每道下有若干府,直隸州。

每府或直隸州下有若干縣,屬州。

州縣官為親民之官,號為父母官,掌一縣之政令,親理民務。

清代,由進士舉人而除授州縣官者,成為正途。自乾隆二年丁巳恩科始,至光緒三十年甲辰科止,進士除授州縣官者,4871名。

其他因軍功,捐納等除授州縣官這,視為異途。進士除授知縣,榜下即用,不用候補。捐班知縣常須候補。

咸豐、同治之後,洪楊軍興,國家需款孔急,捐納大開,又對戰功卓著者除授官職,致使出身雜亂,素質低落,吏治遂江河日下了。

清代州縣官庶務繁多,州縣衙門仿照**六部,也設立吏戶禮兵刑工六房。

諺云:破家縣令,又雲:殺人的知州,滅門的知縣。

似乎,縣官也很有權,實際上,縣官職掌雖多,權力卻小,事事均須仰承上意。且經常忙於迎來送往,應付上司;尤其首縣首府,和督撫衙門同一地點治事,每每要聽候差遣,淪為上司僕役。而且,清朝律例繁複,難以盡悉,且過於苛求,罰多賞少。

許多州縣官辦事只求避過遠罪,不求有益民生。

知縣屬官可分三類,一類為佐貳官,即縣丞,主簿;二為首領官,即典史;三為雜職位,如巡檢,驛丞,閘官,課稅大使,河泊所官等。

知州,貳佐官為州同,州判;首領官為吏目,雜職,如巡檢,驛丞等。

【大清會典】全國共有州縣官1448人,州縣屬官3046人。大部分州縣均沒有這許多名目**,一般只有縣里設典史,州里設吏目,或者還加乙個巡檢等官。

典史、吏目掌稽查獄囚,緝捕盜賊之責。巡檢則通常和州縣官不同城,分防於關津險要之地,也掌緝捕盜賊之責。

屬官雖有法定職掌,地位,但實際上州縣官很少借重屬官。人數不足,出身雜流,在注重出身的社會,甘就佐雜者,其品性原已可疑,長官何肯假以事權。《皇朝經世文續編》裡說道「既無所事,則不復求其責,則相率為不屑之行。

」d.2 幕友

黃六鴻《福惠全書》:州邑事繁,錢穀,刑名,書啟,自須助理之人。若地當沖劇,錢糧比較,詞訟審理,往來迎送,非才長肆應,勢難兼顧。

所以,清一代,從督撫到州縣,無不禮聘幕友,佐理政務。此非基於法律之規定,而是由於事實之需要。

遠因是,科舉盛行,地方行政長官,無不制藝貼括取士。士不經科舉,無從進身。當未仕之時,只會制藝貼括,管理人民,國家法律,無從研討,難於臨事,於是不得不求助於刑錢幕賓而已。

諺云:清官難逃滑吏手,幕友也有「檢吏」的要務,監察輔助的貳佐之類的**。

幕友系州縣官自出聘,並非正式**,在行政系統上無法定地位,因為必要的作用,**常「倚為左右手」,甚至「錢穀刑名一切資之幕友,主人惟書諾而已。」

幕友有為有守,才識兼優,則州縣官自可無為而治。但幕中流品錯雜,有宦撤覆車,借人酒杯,自澆塊壘,也有鐵硯難磨,慶氈冷淡,變業謀和,其中優劣不一,常有幕友引類呼朋,於上下衙門交結,因之盤踞把持,勾結串合。甚至與衙官,吏胥,上下貫通,結成一片,蒙蔽上官,欺壓良民。

一般而論,清代所謂無幕不成衙,專指刑名錢穀兩幕席。

註明:引用《清代州縣故事》列舉刑名,錢穀辦理事件在本書23頁列出整整一大篇,24頁也引用了另外部分,可見州縣事務繁鉅了。

d.3 胥吏:

官有俸祿,可循序公升遷。吏基本終身不變。

胥吏雖供役於衙門,然並未由衙門支領薪俸。清初,胥吏如同差役,均按季給以工食。其後屢經裁減,至康熙元年,完全取消。雖然如此,仍有人願充胥吏,因胥吏可以徵收陋規(或曰規費)。

田文鏡稱,司道府衙門書吏,本無額設工食,又有紙筆等費,既然要革除陋規,不許**作弊,就不能革除這些陋規,因為,紙筆之費,養家餬口的錢,都無從出。

汪輝祖說,可就地方情形,斟酌調劑,去其太甚而已,不宜輕言革除。革除雖獲廉名,等到無所出,勢復取給於民,變本加厲。

【收取陋規,官雖明知,無法革除,所謂好官,只能讓手下少些名目而已。胥吏則百般搜求,因為只能靠這個,官則越發不能夠信任胥吏,惡性迴圈。】

d.4 差役:

差役,或稱衙役,明代形成三班衙役,清代承之。差役在州縣衙門中地位最低,而為非作歹、貪贓枉法最烈,也有人稱之為「衙蠹」

【三班是下面的:快,壯,皂。常常把他們同六房合起來稱呼,三班六房。】

捕快:俗稱快班,騎馬者,稱為馬快,步行者為步快。

民壯:選自民間壯丁,故曰民壯。

皂隸:俗稱皂班,又有站堂,通事,刑杖等類。

當然,除了這三班外,還有庫丁,禁卒,仵作,糧差,夥伕,鋪兵,門斗,更夫等差。

刑杖有重打輕犯,輕打重犯,仵作有偽報屍傷。

捕役則危害更大,豢賊分肥,得髒賣放,需索事主,私刑吊拷,囑賊誣陷仇人,借起髒為名,挨戶誅求,侵吞贓物等等。

禁卒弊亦大,勒索凌虐人犯。《福惠全書》記載了一些酷刑名目,如夜間傾水濕地,逼令睡臥,名曰溼布衫。捏成某犯人出入難以提防,既上其扭,又籠其匣,名曰雪上加霜。

無錢使用者,遇親屬送飯來,故令餓犯搶去,明絕其食,名曰請上路。

差役係供役於衙門之人,多由當地人投充,大多為市井無賴,出身微賤,不得與良民結婚,子孫三代不得應試出仕,其社會地位不及良民。差役被視為賤民,工食微薄,真是「仰不足事父母,俯不足蓄妻子」,只因可免徭役、可索陋規,才有人願意加入這個隊伍。

傅維麟言:役之工食,每日不過三二分,僅供夫婦一餐之用。古人云:黎民一日不再食則飢。此數十萬遊惰之民,肯枵腹而鵠立於堂側,走馬於階前乎?必不能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