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護質量 頂板動態監測制度

2021-06-19 05:55:05 字數 4703 閱讀 5236

第1條為認真落實「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切實加強頂板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不斷提高頂板管理水平,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結合我礦頂板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是煤礦企業井下頂板安全管理的主要組成部分。煤礦企業各部門、各相關專業管理機構、各級管理人員必須把此制度作為企業管理的基礎工作來抓。

第3條為進一步做好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管理工作,礦成立專業領導小組,以礦長為組長,總工程師、分管生產(安全)的副礦長為副組長,分管副總工程師以及生產技術科、地測科、通防科、機電科、綜機科、安全質量監察科、安全目標考核科、排程指揮中心及採掘區隊單位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為成員的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專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生產技術部。

第4條頂板管理專業領導小組成員在組長的領導下,負責研究制定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管理制度,落實上級指示、指令;負責全礦的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工作的協調;做好採掘工作面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的管理;對各區隊的日常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工作負責檢查、監督、指導、考核,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反饋資訊。

第三章責任分工

第5條總工程師對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負主要技術責任。

1、負責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制度的制定及修訂。

2、健全機構,配齊人員,落實崗位職責。

3、組織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及時分析觀測資料。

4、組織開發和推廣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的新技術和新工藝。

第6條生產副礦長對採掘工作面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1、檢查和督促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工作的開展和規章制度的落實,及時對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的分析結果做出決策和指令。

2、組織對監測出的隱患進行排除。

第7條安全副礦長對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

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和《運河煤礦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制度》的要求,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現場。

第8條分管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做好分管範圍內的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工作,對分管範圍內的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工作負技術責任。

第9條有關職能部門對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工作負專業管理責任。

1、生產科是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的主管部門,負責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管理工作,要監督責任單位按規定開展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工作,及時對觀測資料進行分析並拿出分析意見。地質情況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時,要及時安排責任單位根據分析結果編寫相應的加強頂板管理措施

2、地測科要及時查清採掘工作面地質構造變化情況,及時填圖分析,提供地質資料,除每月至少要進行一次地質預報外,對可能或已出現的地質構造要及時通知相關單位,提出合理建議。對貫通巷道要及時下達預透通知單,協助生產科制定切實可行的頂板管理措施。

3、排程指揮中心要按時排程各類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後分析出的頂板隱患處理情況及初採工作面和老麵撤除的頂板管理措施落實情況,同時負責各生產區隊生產現場素描的收集。

4、安全質量監察科要嚴格按規程措施規定,認真檢查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措施的落實情況,嚴格把住安全檢查關,不安全不准生產。對存在的問題隱患要督促有關部門進行整改,重大頂板隱患問題,要專門安排安監人員盯現場處理。組織對頂板事故的分析處理,提出防止頂板事故的措施。

5、機電科、綜機科、物資採購科、物資管理科要保證及時向採掘工作面供給合格的、足夠數量的支護材料、裝置機具和檢測儀器。要求各支護材料及裝置儀器必須有合格的煤安標誌。

6、勞動人事教育科負責有計畫的定期對工人進行關於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所涉及的頂板管理及安全方面的培訓學習。

7、各生產、輔助區隊按照各單位衛生責任區劃分日常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範圍,嚴格執行好敲幫問頂制度,錨噴巷道出現頂板、巷幫開裂、爆皮、底鼓,錨樑網巷道出現錨桿、託牌、鋼帶變形、斷裂,頂板下沉、底鼓,架棚巷道工字鋼棚梁、棚腿彎曲變形嚴重等問題,各工區必須立即以書面形式上報生產科,生產科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加強支護方案,並組織安排實施。

第10條區隊幹部對現場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工作負直接責任。

1、有採掘單位設立專門台賬並安排專人對其進行監測並記錄,並要求工區技術員每旬進行分析和處理並交由生產科審批簽字。遇特殊情況應及時分析並採取相應措施。

2、對採掘工作面過斷層、二合頂、老巷、冒落區、壓力集中區,或遇託偽頂回採、大傾角、超高、處理懸頂、巷道新開門、大斷面施工、巷道擴修、回撤及頂底板鬆軟破碎等,要嚴格按規定進行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按規定編制專項措施,嚴格按措施加強頂板管理,對存在的問題隱患必須有區隊管理人員緊盯現場處理。

3、對初採面和老麵回撤、採煤面上下兩巷和端頭、煤壁線和放頂線、採煤機前後、支架(柱)質量與支設質量、幫浦站壓力、支架(柱)初撐力、二次注液、支護材料數量與質量、掘進貫通、交岔門口、臨時支護等,都要作為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的重點,按有關規定、要求和措施,抓好現場落實。

4、嚴格按支護質量、頂板動態觀測規定進行操作,嚴格執行各標準制度,發現不合格的工程,要立即組織整改。

第11條工區技術員及跟班技術員對現場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負直接責任。

1、按照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制度組織監測,任何情況下都不准篡改現場監測資料或遺漏監測。

2、按規定對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出的主要環節、薄弱地點等,重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對威脅安全的隱患,一要立即匯報跟班管理人員並組織力量排除,二要及時向工區匯報。

3、具體組織人員進行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工作,落實制度和責任。

第12條驗收員、班組長負現場操作直接責任:

1、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和《運河煤礦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制度》及各項措施的規定,客觀正規操作,按章作業。

2、嚴格按標準進行觀測,客觀填寫各項監測記錄,監測作業做好自主保安。

3、根據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分析的結果,現場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要向班長、跟班管理人員提出先排除隱患再施工的建議,嚴禁強行生產和施工。

4、有權利和義務拒絕違章指揮及違章作業。

第13條礦利用每月召開一次的頂板管理會議,總結交流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工作的經驗教訓。礦每月組織一次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工作的現場及內業資料檢查。區隊每天對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的結果進行分析,發現問題隱患及時處理並匯報相關科室部門,相關科室部門提出解決的方案進行處理。

第14條採掘單位與地測、通防、掘進、排程、安監、機電、運輸、生產等部門應相互協作、相互配合,有業務聯絡時,應通過協調會、上級領導協調或籤審批意見等方式進行。

第15條嚴格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分析制度。採掘工作面因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制度落實不到位造成頂板事故的,由生產礦長、總工程師或安全礦長組織分析。

第16條建立健全匯報制度。對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情況,現場監測人員必須按週期要向區隊匯報。區隊必須根據按週期向相關科室匯報。

相關科室根據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的分析結果及時向工區反饋,需採取臥底、加強支護等措施的要及時安排到工區。

第17條採掘單位提供的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資料等,必須由單位負責人及技術負責人嚴格把關。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18條採掘工作面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由礦總工程師及各分管副礦長組織,各專業副總負責實施,技術業務部門主管。業務部門不定期抽查指導、總結分析,提出建議及改進意見。

第19條礦壓觀測儀器儀表由分管領導負責安排購置、維修和更新。

第20條採掘工作面必須開展礦壓監測工作,新投產礦井首採工作面、新採煤層採煤工作面或地質條件有異常變化的採煤工作面必須開展礦壓規律研究,由礦總工程師牽頭,技術業務部門組織實施,必要時與科研部門合作,掌握礦壓顯現規律,有效指導安全生產。

第21條礦壓監測要納入日常生產技術管理。工作面回採前必須編制礦壓監測設計,採掘區隊按規定班班設觀測人員,積極認真地開展監測工作;區長全面負責,技術人員具體落實,切實做到面面實施監控,使監控工作走向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三全」體系,確保監測工作落到實處。

管理人員應親自抽測、組織現場整改、嚴把質量關。

第22條採掘單位開展工作面班評估工作,對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情況、工程質量、頂板管理、規程落實、隱患整改等進行評估。

第23條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資料必須真實可靠,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排除隱患。區隊監測人員驗測後填寫原始記錄表,上報工區及技術業務部門,審閱後有工區技術人員存檔管理。

第24條採掘單位建立支護材料基礎台賬,所有支護材料的規格型號、供貨渠道、數量、合格證、ma 標誌、檢修日期記錄要齊全。

由生產科和綜機科材料管理員對相應歸口管理材料建立相應台賬並負責調配管理。

第25條單體支柱入井前、採煤工作面結束或使用時間超8個月的支柱,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

有生產科負責對單體支柱使用情況建立台賬,並委託相應單位按要求做好壓力試驗。

第26條採煤工作面支護材料符合規定要求,支護材料(包括備用材料)、支護方式、支護質量、特殊條件下的加強支護方式以及控頂距必須與作業規程相符,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採煤工作面必須保持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其數量、規格、存放地點和管理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其中:單體液壓支柱、金屬鉸接頂樑和坑木各不少於20根)。採煤工作面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樑和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

採煤工作面不得使用木支柱、金屬摩擦支柱、巷道式採煤等淘汰的裝置、工藝。在同一採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型別和不同效能的支柱,綜採工作面一般採用單面布置。

第27條單體液壓支柱必須要棵棵穿柱鞋,保證其達到規定的初撐力。

第28條採煤工作面採空區懸頂面積不得超過作業規程規定。

第29條採掘生產過程中煤層賦存條件發生變化、出現地質構造等,採區技術人員要及時向礦技術業務部門匯報處理。

第30條堅持「初撐力第一」觀點,思想上、組織上、措施上、技術上、裝備上重視礦壓監控,嚴格按規定執行。

第31條採掘工作面所用支架、支柱要確保不漏液、不串液、不解除安裝。在用及備用的液壓支柱完好,不漏液、不自動解除安裝,無外觀缺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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