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制度

2021-06-18 10:53:42 字數 4699 閱讀 425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實現事故隱患排查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確保安全生產,結合礦井實際情況,特制定正幫煤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二條礦屬各單位要認真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組織事故隱患排查,並建立相應的隱患篩選認定、登記傳遞、整改及反饋表。安監科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事故隱患的分級及分類

第三條事故隱患,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它因素有著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條事故隱患分級: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難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區域性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我礦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結合礦井實際,一般事故隱患又分為d級隱患和c級隱患:

d級:隊組有能力,由隊組當場解決或限期解決的隱患。

c級:需要業務科室或其他單位幫助解決,可以限期解決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又分為b級隱患和a級隱患:

b級:整改難度較大,科、隊解決不了的,須由礦領導協商協助解決的隱患。

a級:整改難度大,本礦自身解決不了的,須由集團公司或外部協助解決的隱患。

第五條事故隱患分為十個種類:頂板、通風、瓦斯、煤塵、機電、運輸、放炮、火災、水害和其它。

第三章事故隱患排查分級責任劃分

第六條礦長是礦井事故隱患排查的第一責任者,對礦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全面負責。各分管礦長對礦長負責,負責分管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工作。

第七條礦屬各單位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負責本單位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區、隊(班組)長、在礦井範圍內施工的外包隊伍,對本作業區域發生的事故隱患要及時匯報,並及時組織隱患排查、整改。

第八條生產技術、機電、運輸、通風區、排程室、財務科、**科等部門分別負責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的整改及消除隱患的有關工程設計、專案計畫、資金落實、材料和裝置**等。

第九條根據以上責任劃分,礦成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領導組。

組長:李學茂

常務副組長:

副組長:李萬生薛建奇馬耀華

王永增景雙虎侯冬雲

成員:黨建華何希國趙才智趙光慶

馬青任繼榮趙玉栓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監科。

主任:常務主任:

成員:安監科組領導

第四章安全辦公會議或安全專業會議

排查事故隱患例會制度

第十條每月由礦長主持召開安全辦公會議,聽取各分管礦長對分管範圍事故隱患排查情況的工作匯報,並對a、b級事故隱患進行分析,同時提出具體整改意見。分管礦長根據例會會議進行分析,同時提出具體整改意見。分管礦長根據例會議室要求對分管範圍的a、b級事故隱患整改制定措施、落實整改時間和新的管理措施。

第十一條每月由分管礦領導分別主持召開「一通三防」及防治水、機電管理、運輸管理、頂板管理等安全專業會議,相關科室領導和責任人參加,主要研究本專業、本系統的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方案,定專案內容、定責任人、定完成時間。

第十二條每旬由區(科)長主持召開一次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會議,總結分析工作地點工程質量、「三違」、對事故隱患進行分級、分類、分析,提出具體整改意見。

第十三條每天早6時30分和下午20時,在生產排程會議室召開安全生產碰頭會。生產副礦長主持,礦領導及各科室、各隊組相關人員參加,排程室負責記錄,主要研究當天生產環節中存在的隱患和解決辦法,安排部署各項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安全辦公會議或安全會議排查事故事故隱患內容:

1、對前期事故隱患專案進行落實和排查,已整改完成的事故隱患履行消項手續,沒有整改的要查詢原因,重新履行排查手續。

2、對新發現的事故隱患,按程度確定事故隱患等級,制定整改措施,落實專案、資金、解決時間和相應負責單位及責任者。

3、安全辦公會議及安全專業專業會議結束後,要按照議定的內容,下發會議紀要,並按照紀要要求進行嚴格考核,確保議定事項在規定時間內解決。

第五章事故隱患排查程式

第十五條礦井每月組織三次井下安全大檢查和一次地面安全大檢查。各專業科室每旬組織一次專項隱患排查。區隊、班組每班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

第十六條礦、科、隊領導幹部和工程技術人員、安監人員等各類管理人員,在日常檢查中,要按照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認真進行檢查,及時發現事故隱患,並在現場採取臨時措施,避免事故發生。檢查結束後,對現場發現的事故隱患一律填表登記。

第十七條安全大檢查隱患問題「四定表」由文印室負責列印,安監科長負責審閱,安全員負責複查。專項檢查隱患問題由各業務科室進行篩選、登記、傳遞,落實整改責任。各級管理人員入井所查隱患,由排程室值班人員負責篩選、分級和登記。

第十八條對於一般事故隱患要當場與區、隊幹部認定並簽字,落實整改時間和責任人,並填寫事故隱患排查表。區、隊要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解決。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由安監科統一彙總後在礦長安全辦公例會上通報,由礦長召集有關部門研究採取臨時預防性措施,並報安監局等上級有關部門。

第十九條隱患通知書及停產通知書的使用:

1、按照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由檢查單位(安監科各科組和業務科室)給隱患整改責任單位下達隱患通知書,一式四份,並建立臺帳登記,整改後反饋、消項。

2、經礦領導、安監科領導認定為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重大事故隱患後,由安監科負責隱患排查治理的常務主任負現,填寫重大安全隱患通知書(停產通知書),要填寫清時間、地點、隊組、工作面存在的何種問題及整改意見和限定完成日期。經礦、處領導簽署意見後,及時傳遞給相關責任隊組和責任業務保安部門。隱患問題處理後申請驗收,安監科派專人檢查驗收隱患整改情況,合格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六章事故隱患的整改

第二十條礦長、各單位行政一把手分別對礦井、本單位事故隱患整改全面負責;分管副礦長負責組織各業務部門進行事故隱患整改;業務部門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整改負責,各隊組隊長對本單位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整改負責。必須做到問題、措施、整改時間、負責人落實。

第二十一條事故隱患安排查規定的時間解決後,責任單位或負責人要及時向安監科報告,經安監科複查確認後,履行消項手續。

第二十二條對於未按排查規定時間解決的事故隱患,要查詢原因,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要全面落實「不安全不生產、不消除事故隱患不生產、安全措施不落實不生產」的原則,對於作業現場和環境存在的事故隱患要及時進行處理,未處理之前,要制定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並報有關部門審批,無措施的不得生產。

第七章事故隱患排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各業務科室和隊組要建立隱患登記處理臺帳,對自查隱患問題進行篩選、登記,落實整改責任。落實重大安全隱患匯報制度和整改資訊反饋制度,及時匯報安監科及分管領導。

安監科對事故隱患排查進行綜合管理,要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臺帳,對礦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一上報,歸類存檔。

第二十五條安監科由負責隱患排查治理的常務主任負責,要按排查程式將事故隱患按類別、級別及時通知分管領導及各業務保安部門,按時組織事故隱患排查例會,並實施事故隱患整改的監督檢查。

第八章事故隱患排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健全完善事故隱患排查報告制度。

各業務部門、各單位要進行認真檢查,每月20—23日前要對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篩選分級,制定措施,並將上報的重大事故隱患(a、b級隱患)和專項治理措施由主管領導、分管礦領導簽字後以局面形式上報安監科。安監科在每月25日前要召集有關部門領導對各單位上報的重大事故隱患逐條進行研究初審,經安全礦長、礦長審查批准後報集團公司安監局。

各部門若沒有重大安全隱患上報,每月也要以書面形式進行工作匯報說明,如不按時交回,對部門負責人在當月安全績效考核中進行處罰。若有重大安全隱患未報,經上級部門檢查發現,對部門負責人予以重處。

第二十七條嚴格執行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及嚴重「三違」報告制度。每月上報集團公司重大事故隱患不得少於4條;事故隱患在未整改這前,必須每次都報,直於事故隱患整改完成。

第九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條對於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搞好得好的、每月完成重大安全隱患和嚴重「三違」報告數量、整改及時的單位和業務保安部門,每季度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九條各隊組、業務部門要主動管理,及時消除各類事故隱患。凡收到重大安全隱患通知書(停產通知書)的責任單位,同時給予1000—10000元的預罰款。責任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要求整改或停產處理,嚴禁不按期限整改處理問題而盲目施工作業、趕進尺、趕產量,否則將加倍處理。

若屬於自身無能力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必須書面申訴理由,經分管礦領導簽字後報安監科。

第三十條對已經查出、議定的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整改的單位,處罰該單位5000—5萬元,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造成嚴重後果,除對單位處罰外,對有關責任人按照《事故分析追究處理制度》追究行政責任,並對該單位負責人處罰1000元—5000元。

第三十一條安監科按照安全辦公會議議定的完成時間、質量要求,對責任單位、責任人、配合單位和業務管理科室進行監督考核。在議室時間內未完成或工程質量存在重大安全問題時,嚴格進行責任追究,在落實責任劃分的同時,按責任追究處罰如下:

1、對議定專案責任單位處罰1000—5000元。

2、對議定專案責任單位負責人罰款100—1000元。

3、對因協調配合不及時或督促不力,致工程延誤或出現質量問題,扣罰協作單位及業務科室領導當月全部安全績效獎勵,並對單位集體處罰1000—5000元。

議定工程專案如期完成,工程質量符合要求時,對責任單位、專案負責人、協作單位、業務管理科室和檢查人員報請公司領導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十二條嚴格排查和整治人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事故隱患。對嚴重「三違」人員符合集團公司安全「三十條規定」、條款之外的嚴重「三違」人員,每次罰款1000—3000元或行政降一級處分。並送集團公司「三違」培訓班進行軍事化培訓,以規範安全行為。

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制度

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 安全生產法 及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一 公司法人代表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應逐級建立並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員工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二 任何部門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

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制度

為了規範王台鋪煤礦事故隱患排查工作的範圍 職責和程式,以進一步加強現場安全管理,狠抓責任落實,以及時排查 整改治理各類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一 組織機構 一 王台鋪煤礦成立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領導組 組長 礦長 黨總支書記 副組長 其它副礦長 總工程師 成員 各副總工程師 礦長助理及相...

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制度

總則第一條為及時發現並排除事故隱患 簡稱 隱患 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保障安全生產,根據 安全生產法 及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礦井主要負責人對礦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 檢查 指導 各單位是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