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2021-06-17 16:53:48 字數 3646 閱讀 3488

1 目的

為加強對本公司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儲存、廢棄物處置等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管轄範圍內的危險化學品使用、貯存、廢棄物處置等過程的管理。

3 定義和引用檔案

危險化學品,是指《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規定的分類標準中的**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4 職責

4.1 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和處置的安全負全面責任。

4.2 行政部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訂及制度的執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等設施建設的安全審查;負責組織對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設施進行安全評估;負責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

4.3行政部負責組織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的安全培訓;負責危險化學品倉管人員的培訓取證工作;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的體檢及建檔。

4.4行政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日常管理,負責建立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按要求進行演練。

4.5製造部、品管部、技術部負責本部門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相關裝置、設施安全管理。

4.5物流中心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存貯管理,負責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登記臺帳,負責定期對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臨時存放點進行安全檢查和日常檢查。

4.6採購部採購危險化學品前,應對**商的資質進行評審,並採購合格的危險化學品,且應要求**商提供所採購的危險化學品的合格的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

5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和使用

5.1 危險化學品的貯存

5.1.1危險化學品必須按規定實行專庫、專櫃儲存,專人負責管理;應根據不同的化學危險物品,在庫房內設定相應的標識和圖形標誌,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防護器具。

5.1.2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的物品及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隔離儲存。

5.1.3遇水容易燃燒、**的危險品,不得存放在潮濕或容易積水的地點。受陽光照射時容易發生燃燒、**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溫的地方,必要時還應採取降溫及隔熱措施。

5.1.4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易引起燃燒、**危險品應該經常進行檢查、測驗、化驗分析,防止自燃、自爆。

5.1.5氧化劑不得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5.1.6易爆物品不得與炸藥同存一庫。

5.1.7能自燃、遇水燃燒的物品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同存一庫。

5.1.8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入庫前驗收、發貨檢查、出入庫登記制度。

5.1.9嚴禁在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危險化學品臨時存放點內吸菸和使用明火,禁止一切火種和帶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機動車輛入內。

5.1.10 不准在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進行試驗、分裝、打包、焊接、氣割和其他可能引**災的操作。

必須動火時,危險化學品應全部轉移到安全地點,同時對倉庫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洗,按動火的類別落實安全措施、簽發動火許可證後方能實施。

5.1.11庫房要求乾燥、無積水,屋頂不漏水,防潮物品應加木板墊放,放置整齊。

5.1.12化學危險品應分割槽、分類儲存,應符合「五距」(牆距:0.5公尺;跺距:1.0公尺;柱距0.3公尺等)要求。

5.1.13 危險化學品包裝要求完整無損,如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與行政部聯絡並進行安全處理。

5.1.14化學危險品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和避雷設施,配備相應的防火、防爆、降溫的安全裝置和器具。

5.1.15危險物品庫房電氣裝置、設施和電氣線路應防爆,其電氣連線處應進行電氣隔離密封。

5.1.16庫房人員工作結束後,應該進行安全防火檢查,並切斷電源。

5.1.17 裝儲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必須一品一用,嚴禁混裝和混用。

5.1.18 凡裝運危險化學品的容器,不得用來盛裝它物,特殊情況需要改裝其它物品時,必須進行置換清洗,經化驗分析合格,辦理審驗後,方可改裝。

5.1.19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裝置、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

處置方案應當報行政部門,並由行政部上報深圳市安全技術監督局和環保局、公安局備案。行政部對處置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5.2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5.2.1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應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並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籤。

5.2.2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證,其使用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5.2.3崗位應有操作規程、操作方法(包括事故應急處理方案和措施)。從事危險化學品使用、儲存人員必須經崗位培訓,並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5.2.4崗位現場應有可靠的通訊、報警等安全、衛生防護設施(如:洗眼器、可燃氣體濃度報警儀等)和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如:防護眼鏡、防護口罩和手套等)。

5.2.5領料時,禁止地面滾桶,防止摩擦、撞擊、領料途中要考慮環境影響是否對領料構成危險,否則要採取安全措施。

5.2.6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容器內進行移液作業。

5.2.7化學危險品領料用量為當班用量,車間物品放置須整齊,標識清楚,符合安全要求。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質不得混放,應有安全間距或分開存放。

5.2.8使用危險物品崗位嚴禁煙火,防止拋擲、摩擦撞擊,禁止穿尼龍衣服。

5.2.9鐵桶開桶蓋時禁止使用鐵質等產生火花的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5.2.10料液換桶的管子應粗,並插到桶底,減少靜電產生。

5.2.11裝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後必須確保乾淨,兩者相遇能引起燃燒的原料嚴禁前後混用,原料一旦落在地面應立即進行處理**。

5.2.12在機器發生故障、液體滲漏、改變工藝條件,由自動變手動操作時,必須注意採取防範措施。

5.2.13在危險品作業場所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穿戴勞保用品之規定。

5.2.14桶裝有毒或揮發性毒害品時,必須將蓋擰緊密封,防止揮發或濺出傷人,並轉移到良好通風處。若一時無法處理可與行政部聯絡協同解決。

5.2.15行政部定期組織從事危化品作業人員進行體檢,建立健全職工健康檔案,發現職業病、職業健康損害、職業禁忌症,應積極給予**和處理,並提出相應建議。

需調換崗位或變更工種的行政部應立即執行。

6 危險化學品的報廢處理

6.1銷毀、處理廢棄危險化學品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制訂銷毀處理方案,其方案必須安全可靠符合國家規定,並經行政部批准後實施。

6.2危險化學品用後的包裝桶、紙袋、瓶、木桶等必須嚴加管理,要統一**登記,專人負責銷毀。

7應急救援和事故處理

7.1 行政部組織相關人員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等,並定期組織演練。

7.2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應按照應急事故預案,立即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事故損失。

7.3 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處理和上報按照《事故管理制度》執行。

9 檢查與考核

9.1 本制度執**況由安全主任負責檢查、考核。

9.2 檢查情況列入安全責任制考核。

10 相關支援性檔案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管理制度》

11 記錄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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