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火制度

2021-06-17 05:18:24 字數 3241 閱讀 532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根據有關消防、防火法規,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制定。

第二條:本制度旨在加強我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生產裝置、公司財產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有序進行。

第三條: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實施(責任人下同)。

第二章防火安全的組織與機構

第四條:公司各部門、各分廠、車間、班組、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安全責任人,本公司的防火安全責任人由總經理擔任;各部門、各分廠防火安全責任人按有關要求由各部門主要領導擔任。車間、班組織的防火安全責任人分別由各車間主任、班組長擔任。

第五條:為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落實,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六條:各級均要建立義務消防安全隊(組),以防萬一發生火災及專業消防隊未到達前,能起到控制火勢漫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第三章防火安全職責

第七條:公司全體員工都應增強消防安全意識並有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公司防火安全責任人和各部門、分廠、車間、班組的防火安全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和本單位的防火安全負責。

第九條: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是:

1、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消防法規;

2、將消防安全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生產、經營管理同計畫、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批;

3、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糾正違章;

4、協助公安機關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1、處理本公司和本單位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險與事故隱患;

4、組織交流經驗,評比表彰先進。

第十一條:各單位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區域的兼職防火義務消防安全員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工作區域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義務消防安全員接受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應能招之既來,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章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要本著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防患於未然。

第十四條:各單位在生產和工作中,都應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市機關頌佈的有關防火安全條例,並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定出具休措施。

第十五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應經常對全體幹部、員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並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消防演練。

第十六條:單位和要害區域的兼職防火安全員,應在每日下班和交**前,對本工作區域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其它科室每星期做一次檢查;各單位的防火責任人應每月對本單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檢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半年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度進行抽查;完善逐級檢查制度以保證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

第十七條:各部門、分廠生產車間的消防設施(如消防水箱、消防水龍頭、水管、水帶、水槍)和消防器材要保證完好有效,此處,還應給各施工各要害區域及本單位其他工作生活地點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上述的消防裝置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條:對從事或外包工雇請的電工、電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的人員,要按規定進行防火安全技術考核,取得合格證方可操作,提出動火申請後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在作業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規定由動火單位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按不同級別事前進行審批。

一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一般性火災事故,由本單位安全檢查員和保安人員提出意見,經本單位的防火責任人審批;

二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由本單位防火安全責任人提出意見,經公司安全部門審核報總公司領導審批;

**動火作業:責任人提了意見,經總公司主管領導審核,並報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批;要嚴格辦理審批手續,待批准後發給《臨時動火許可證》方可進行動火作業,並要動火前做到「八不」:

1、防火、滅火設施不落實,不動火;

2、周圍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容器、管道,未經清洗乾淨仍有殘存油質的,不動火;

5、凡盛裝可燃氣體受熱膨帳有**危險的容器、管道未經排除**危險,不動火;

6、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區域,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爆、易燃危險的,不動火;

7、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不動火;

8、未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動火中做到「四要」

(1)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2)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要立既停止動火;

(3)發生火災、**事故,要立既報警及時撲救;

(4)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動火後做到「一清」既動火人員和現場工作負責人在動火後,應徹底清除現場火種後才能高開現場。下班前嚴格執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全體幹部、員工不論在宿舍或工作場所,不得使用明火和電爐等電器。

第二十條:施工動火管理規定,

1、除允許正常用火作業場所外,其它各種用火(含室內、樓內的電、氣焊割作業)必須辦理動火申請手續。報經審核分管領導批准,並領取動火證方可動火。

2、凡允許用火和申請動火的部位,必須制定具體安全防護措施,並有專人負責檢查、監督,同時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嚴禁不按程式、不守制度、不懂科學的蠻幹行為;

3、正常用火區域要配足消防器材,以備應急使用,臨時用火區域在用火前,要清理現場的可燃物,配備消防器材,落實看火人,方可動火,動火施工結束後檢查確認無隱患,安全後方可離開;

4、嚴禁未經許可動用明火;

第二十一條:嚴禁攜帶火種進入廠區,嚴禁在禁菸區吸菸。

第二十二條:倉庫的庫存物資和器材,要按公安部公布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的要求堆放和管理,對易燃、易爆有害物品,更要嚴格按章妥善管理。

第二十十條:任何人發現火險,都要及時、準確地向辦公室或公安消防機關報警(火警**119)。並積極投入參加撲救,單位接到火災報警後,應及時組織力量配合公安消防機關進行撲救。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四條:對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檢查評比,對取得不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1、進行消防技術革新,改善了防火安全條件,促進了安全生產;

2、堅持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敢於同違章行為作鬥爭,保障安全;

3、不怕危險,勇於排除隱患,制止火災**事故的發生;

4、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

5、其他對消防安全工作有貢獻。

第二十五條:對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拒不執行的單位或個人,應視情節給予處分和包括經濟制裁在內的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玩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應對直接責任者和所在部門的防火安全責任人追究責任,觸犯刑法的還應上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安全防火制度

體彩中心安全防火制度 1 裝備各種消防器材。中心按照 公安部消防器材配置規定 根據不同部位的具體情況和消防滅火需要,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 裝置和設施。2 健全消防設施的檢查維修保養情況記錄 滅火器檔案,檔案要做到內容完整,圖字清晰,隨時記載,管好用活 3 中心負責人定期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隱...

安全防火制度

一 認真學習貫徹各級安全部門關於安全防火的各項檔案及規章制度,增強安全意識。二 院內 庫區常年防火,室外及庫房內嚴禁吸菸。三 辦公室及庫房內嚴禁使用電爐子 電暖氣及各種大功率用電器,電器裝置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防火規定。重點部門及危險地段,下班後要切斷電源。四 易燃品及其它危險物品,要按照國家消防法...

安全防火制度

一 加油站重點防火部位 油罐區 加油現場 配電室 發電機房 營業室 鍋爐房。二 制定重點防火部位及相關作業的安全防範措施 1 油罐區安全防範措施 2 加油現場安全防範措施 3 配電室安全防範措施 4 發電機房安全防範措施 5 營業室安全防範措施 6 鍋爐房安全防範措施 7 未整改隱患的安全防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