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昌元城區戶外廣告管理的通知

2021-06-11 14:06:57 字數 768 閱讀 8576

昌元城區各廣告製作單位和個人:

為了加強昌元城區戶外廣告的管理,美化城區容貌、創造有序的城區環境,根據《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重慶市城市容貌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昌元城區管理的實際,特通知如下:

一、凡需要在昌元城區主(次)幹道及臨街門面設定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前到縣市政局監察執法辦理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手續後,再向廣告製作公司(單位)聯絡製作,各廣告製作公司(單位)必須經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方可接其客戶的廣告製作。

二、辦理程式:凡須在昌元城區主(次)幹道設定戶外廣告的,必須提前五天向縣市政局監察執法科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1、申請書;2、場地使用權證明和廣告合同;3、設計平面效果圖;4、依法提交有關部門的同意檔案,由監察執法科會同縣市政監察大隊對申請人的設定地點、規格、質量、形式等進行審核,發放廣告設定許可證後,方可到工商部門辦理廣告發布許可手續,然後進行製作安裝。

三、管理要求:1、經批准張掛、安裝的戶外廣告,必須註明工商、市政管理部門核准的文號、設定單位、設定期限;2、設定者對戶外廣告應當安裝牢固,保持完整、美觀,並負責日常保潔和維護;3、戶外廣告框架、支撐物和其他附屬設施臨時空置、有礙觀瞻的,應當予以裝飾和遮隱,不得害市容市貌;4、戶外廣告批准使用期滿設定者應當自行除;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在批准使用期滿前十五日向原審批部門辦理延期手續;5、戶外布幅廣告由市政管理部門指定專人張掛和收取;張掛時間為十天,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十五天。

以上規定,希各廣告製作公司(單位)共同照執行,如有違反市政管理監察大隊將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榮昌縣市政管理監察大隊

二○○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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