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廣告協議書爭議仲裁裁決書

2021-06-06 14:13:57 字數 5866 閱讀 3462

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下稱深圳分會)依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2023年3月17日簽訂的「協議書」中的仲裁條款,以及申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於2023年11月27日受理了雙方當事人關於上述協議書的爭議案。

2023年2月13日,申請人指定的仲裁員、。

2023年4月17日,仲裁庭在深圳**審理本案,雙方當事人的**人出席了庭審,仲裁庭聽取了雙方**人的陳述和辯論,並就有關事實進行了調查。庭後,雙方均提交了補充材料。

2023年6月10日,仲裁庭在深圳第二次**審理本案,雙方當事人的**人均到庭。仲裁庭對有關事實進行了調查。

2023年9月25日,仲裁庭作出本裁決。

現將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見及裁決分述如下。

一、案情

2023年3月17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了乙份「協議書」,「協議書」規定:申請人授權被申請人推銷申請人球員比賽服裝胸前廣告,被申請人於 2023年向申請人提供300000美元。申請人授權被申請人推銷球員比賽服裝背後廣告,被申請人一年向申請人提供150000美元。

申請人授權被申請人推銷球員比賽服裝短褲廣告,被申請人一年向申請人提供80000美元。申請人授權被申請人推銷球員比賽服裝短褲廣告,被申請人一年向申請人提供60000美元。如果被申請人未能在2023年4月14日前為申請人找到有關球員胸前廣告的贊助,被申請人將承擔該胸前廣告的費用,即一年向申請人確保提供300000美元,支付方式為4月21日前支付25%,8月1日前支付25%,12月1日前支付50%。

雙方在「協議書」中的仲裁條款約定:在執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現問題和發生爭執時,雙方將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有必要,將提交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根據該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各指定一名,另一名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共同指定,如雙方不能就第3名達成協議,則由深圳分會主席指定第3名仲裁員。仲裁庭的裁決對雙方具有最終的約束力。

在上述「協議書」的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申請人於2023年11月14日向深圳分會申請仲裁,並提出以下仲裁請求:

1.被申請人立即無條件地按照「協議書」的規定和××先生的承諾付給申請人225000美元廣告費。

2.被申請人須無條件地補償申請人因申請仲裁等支出的部分費用人民幣150000元,也可按當日外匯牌價折合美元支付。

。  本案雙方當事人均承認「協議書」是無效的,但對導致「協議書」無效的原因以及雙方應承擔的責任存有分歧。

申請人稱:

「協議書」無效的原因是,被申請人在內地無廣告經營資格,以及由於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了合同欺詐行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23年5月9日《關於進一步加強境內企業在香港發布廣告管理的通知》第3條規定:嚴禁香港傳媒、企業及其在內地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包括各種名義的辦事處機構),直接向境內企業承攬廣告業務。因直接承攬廣告業務而與境內企業簽訂的合同,屬於無效經濟合同,必須立即終止履行。

香港傳媒(不含其在內地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經我局核准並領取《廣告經營許可證》者除外。經兩次**審理,現沒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並領取《廣告經營許可證》,可以認為被申請人無直接向境內企業承攬廣告業務和簽訂本案「協議書」的主體資格,申請人還認為,被申請人為了利用中國最優秀最著名的足球隊經營廣告,從廣告主××啤酒商那裡賺取豐厚廣告費,不惜喪失商業道德,違背法律,對申請人進行合同欺詐。被申請人在簽訂「協議書」時就根本沒有履行「協議書」的絲毫誠意。

被申請人利用這一外衣和工具,一方面從廣告主之處獲得豐厚報酬,另一方面又以「協議書」無效拒付申請人的廣告發布費,兩頭得利。

關於申請人的廣告發布資格,申請人則稱,我國各足球俱樂部是中國足協的會員俱樂部,是中國足協系統的有機組成部分。中國足協通過其所屬中國×××足球產業發展公司的北京×××廣告公司享有廣告經營權和廣告發布權。×××廣告公司依其《廣告經營許可證》規定,可在國內外徵集廣告,並在包括××在內的全國主要城市發布各種足球賽事廣告。

正因為如此,中國足協、××足協、××足球俱樂部三方於2023年3月8日簽訂了「全國足球甲級隊a組聯賽協議」,在該協議第4條中規定,丙方即××足球俱樂部擁有從甲方即中國足協獲得廣告經營的權利,即「丙方擁有在本俱樂部隊比賽服裝上作廣告的權利」。全國體育專案聯賽,特別是作為世界第一大球的足球全國聯賽剛剛起步,是我國體育史上的嶄新事物,並越來越具商業色彩。世界上有些國家對足球聯賽中的廣告事宜作有特別立法規定,我國雖然尚未作此立法,但國家對足球俱樂部事實上存在的廣告活動是完全認可的。

被申請人於2023年5月11日向仲裁庭提交的**詞中稱:本案第一次庭審後,被申請人的**人於2023年4月21日親自致電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局廣告管理司核實,「事實上是否亦可能存在一些足球俱樂部從事廣告活動並無取得有關許可的情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答覆:

「至於事實上是否存在一些廣告活動沒有取得有關許可,屬於事實問題,我們不發表意見」。這足以說明,國家廣告監督管理最高行政機關未對這種存在做出法律上的否定評價,足見這種存在的合理性。因此,即使撇開中國足協在甲a聯賽三方協議上的規定,申請人的廣告活動也是不可否認的正當行為。

基於上述事實和理由,申請人認為,由於被申請人無廣告經營主體資格並對申請人實施了合同欺詐,故被申請人應承擔「協議書」無效的全部責任。

被申請人在第二次**後的**詞中提出,被申請人雖然沒有簽約主體資格,但由於申請人未履行「協議書」第7條所「作出的虛假的保證」,所以「被申請人無任何過錯」,「對協議的無效無需承擔過錯責任」。從而把自己無主體資格應負的「協議書」無效責任推到申請人身上,而申請人在第7條中的保證即「表明」,是以被申請人保證履行「作為本協議生效前提」的「鑑於」條款中明確規定的遵守中國法律的為條件的。申請人十分清楚,只有被申請人嚴格依照中國廣告法,取得境內廣告經營主體資格,才會保證自己所授予被申請人的權利及對該權利的行使不會侵犯第三人的利益。

申請人絕不會將權利授予乙個違反中國法律並無內地廣告經營資格的港商。但被申請人完全沒有履行被其推崇至極的「鑑於」條款所給自己規定的守法義務。相反嚴重違反了這一義務,未按法律規定進行核准並領取廣告經營許可證,就在內地與他人簽訂廣告經營協議。

同時,被申請人應當懂得,自己的主體資格應由自己保證具備,任何他人只能在簽約時審查其資格的有無,不能保證其依法獲取資格,更不能在簽約前替被申請人到工商部門辦理廣告經營許可證。「協議書」第7條只是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已經依法取得主體資格前提下,才向被申請人作出的「表明」。所謂「表明××公司已取得的權利和對這些權利的行使不會構成對第三人權利的侵權」,意思是說,申請人未將這些權利授予他人,只授予了被申請人,同時,將這些權利授予被申請人符合中國足協關於甲a聯賽廣告事宜的規定,不會引起第三人和中國足協的非議,而不是要保證被申請人獲取主體資格。

被申請人則稱:

從「協議書」生效的前提條件來看,「協議書」的第1頁「鑑於」所述的兩條前提條件,本「協議書」均不具備。申請人、被申請人均無資格在中國內地從事廣告經營業務,因而,申請人授權被申請人進行廣告商業業務合作事宜,並不符合中國廣告法,也不符合中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與國家體委2023年11月24日(86)工商262號《關於加強體育廣告管理的暫行規定》。申請人、被申請人在「協議書」簽訂同一日簽訂的商業合作協議亦未經我國外經主管部門及體育部門批准,因而內容為將申請人改造為股份制企業和合資企業的該協議亦屬無效,導致以該協議為前提的本「協議書」也無效。

從「協議書」的主體來看,「協議書」規定「協議書」的簽訂必須符合中國廣告法,而根據廣告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無權經營或發布廣告。由於申請人沒有廣告發布權,所以以協議約定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的授權,實際上是雙方合作從事體育廣告業務,該內容並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九條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協議屬無效協議。

被申請人還提出,造成「協議書」無效的責任應由申請人承擔。從本案具體情況來看,申請人是乙個授權人,被申請人是乙個受託人。授權人首先必須了解自己這一授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申請人在「協議書」生效前提條件中明確被申請人在商業開發方面有權全面獨家性代表申請人。

且其這一授權符合中國法律,符合中國廣告法,不違背中國足協有關廣告規定。但實際上申請人的這一授權未符合中國廣告法,亦不符合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局與國家體委2023年11月24日(86)工商262號《關於加強體育廣告管理的暫行規定》;申請人作為中國足球俱樂部,理應認識和了解中國廣告法規及體育方面的規定,並明白自己的授權是否合法。

為了被申請人在履行「協議書」及取得有關授權時,不會違反中國有關法律規定,申請人在「協議書」第七條中明確向被申請人保證:被申請人已取得的權利和對這些權利的使用不會構成對第三人權利的侵權,即申請人保證被申請人行使權利時不會分割任何第三人(包括法人、國家機關、團體)的合法權益。可見保證「協議書」符合我國法律規定,被申請人履行「協議書」及取得有關權利的行使不會損害我國廣告管理機關權利、社會公眾利益及廣告管理秩序是申請人的協議義務。

正是由於申請人未履行該義務,導致被申請人未能合法享有有關權利,亦導致「協議書」無效,所以申請人應對本案「協議書」無效承擔完全的責任。

申請人與中國足協簽訂「全國足球甲級隊a組聯賽協議」第四條規定,服裝廣告須報中國足協批准後方能生效和展示,但至今為止我們尚未看到申請人已取得有關的批准,違反了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協議書」的「鑑於」第一條中要求的「不違背中國足協有關廣告規定」的精神。可見,申請人對「協議書」的無效應承擔過錯責任。

鑑於上述理由,被申請人在本案中並無過錯,只是由於申請人作出的虛假的保證及未取得有關的批准,導致「協議書」無效,理應承擔全部過錯責任:

二、仲裁庭意見

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未明確約定解決爭議應適用的法律,仲裁庭認為,鑑於協議書的履行地在中國,雙方又約定在中國的仲裁機構仲裁,而且,雙方當事人在申訴和答辯中均引用中國法律闡明了自己的觀點,因此,解決本案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依據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以及仲裁庭的庭審調查,仲裁庭認定以下事實並提出分析意見。

1.「協議書」簽訂後,申請人依據雙方約定,在2023年賽季,申請人的球員穿著印有××啤酒胸前廣告的服裝參加了所有的聯賽。

2023年4月22日,被申請人方的虞××先生致函申請人,稱為了盡早電匯胸前廣告費用的25%給申請人,要求申請人傳真一張75000美元的發票,並提供銀行名稱及分行名稱、戶口名稱、美元戶口號碼、收款公司名稱。2023年5月10日,廣州××食品****向申請人支付了人民幣614470元。雙方當事人均確認,該款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的胸前廣告費用的25%,即75000美元。

2023年12月2日,被申請人方的林×先生致函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會在2023年12月份支付餘下費用240000美元。後被申請人未向向申請人支付該款。

2.本案雙方當事人均認可雙方簽訂的「協議書」是無效合同,但對合同無效的原因以及雙方應承擔的責任,提出了不同觀點。

仲裁庭認為,從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的內容來看,該「協議書」主要是約定由被申請人為申請人尋找廣告主,由申請人來發布廣告,被申請人再向申請人支付廣告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2條的規定,申請人屬廣告發布者,被申請人屬廣告經營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26條的規定:

「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製作裝置,並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方可從事廣告活動。」申請人稱,中國足協通過其所屬中國×××足球產業發展公司的北京×××廣告公司享有廣告經營權和廣告發布權,在中國足協、××足協、申請人三方於2023年3月8日簽訂的「全國足球甲級隊a組聯賽協議」第4條規定,申請人擁有從中國足協獲得的廣告經營的權利。仲裁庭認為,北京×××廣告公司、中國足球協會和申請人是三個不同的法人,北京×××廣告公司擁有經營廣告的權利,並不表明中國足協與申請人就當然享有廣告經營權。

中國足協、××足協與申請人簽訂的「全國足球甲級隊a組聯賽協議」是為了規範三方在由中國足協組織的甲a聯賽中的權利義務,該協議第4條只是規定申請人可以在甲a聯賽中在本俱樂部比賽服裝上做廣告,不能證明申請人就具備了從事廣告經營的法律上的資格。但仲裁庭同時注意到,申請人在本案「協議書」中屬廣告發布者,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26條只是規定廣告經營者在辦理了廣告經營登記後方可從事廣告經營活動。在中國推行足球職業聯賽以來,各個足球俱樂部屬新生事物,現有的法律、法規對其是否應在辦理了廣告經營登記後才可從事廣告發布活動並未作出相應的規定。

因此,對於被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人未經廣告經營登記,不具備簽訂協議主體資格的主張,仲裁庭不予採納。「協議書」中的「鑑於」條款第(1)項所指的是申請人授權被申請人在商業開發方面全面獨家性代表申請人,而不是保證被申請人可以合法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經營活動。被申請人能否從事上述經營活動屬於其本身應自行解決的問題。

因此,被申請人將此責任歸於申請人的主張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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