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制度四項制度

2021-06-06 10:42:34 字數 1693 閱讀 5505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選舉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和村委員,選舉嚴格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要求進行。

1、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連選連任。

2、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候選人,由村**名或直接提名推薦,推薦者可推薦的候選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人數,由村選舉領導小組負責彙總,並在選舉日7日前公布。

3、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實行差額選舉。

4、村民委員會正式候選人名單,由村選舉領導小組根據較多數村民的意見確定,並按照姓氏筆劃為序在選舉日的3天前公布。

5、候選人在村民會議上發表演說,並回答村民的詢問。

6、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村民外出或者因其它的選舉日不能到會投票的,經村選舉領導小組同意可以委託本戶或者其它有選舉權的村民代表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託不得超過3人。

7、監票人、計票人由村選舉領導小組提名推薦,村民會議通過,負責核對投票人數的票數。

8、村民對村民委員會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投反對票,可以與選其他村民,也可棄權,每次選舉可投的票數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高於投票數的無效。每一選票,所選人數等於或少於規定應選人數的有效,多於規定應選人數的作廢。

9、各村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投票的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過半數的贊成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的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候選人得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得票相等的候選人重新選舉的得票多的當選,並當場公布選舉結果。

10、村民委員會成員不勝任或因故缺席,應當由村民提議或村民代表罷免或補選。

未盡事宜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施行。

民主決策制度

1、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時,應充分發揚民主,堅持群眾路線,認真聽取不同意見,不搞強迫命令,不打擊報復。

2、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地實際,明確規定民主議事的內容,村委會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凡屬村務管理的重大事項以及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處理,必須先召開黨員大會討論,再分別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無違背群眾意願,堅決杜絕少數人自行決定的行為。

民主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黨員議事

會制度。

2、按期召開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每年不少於1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村委會應及時召集村民會議,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由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村民代表會議所作決定不得與村民會議所作的決議、決定相牴觸。

3、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①本村建設規劃、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②鄉統籌的收繳辦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③本村享有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④從村集體經濟所提收益的使用;⑤興辦學校、村建公路、水利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資方案。⑥村集體經濟專案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⑦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⑧宅基地的使用方案;⑨徵用土地各項補償費用的使用方案;⑩村民會議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主監督制度

一、村委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村組幹部、村民代表參加的會議,徵求對村委會工作意見和建議。

二、村主任、副主任每季度向村委會作一次個人思想工作作風的匯報,聽取大家的批評意見。

三、開展談心活動,做到上情下達,下情上知,溝通思想,相互理解,增加團結,促進工作的開展。

四、切實保障村民的民主權利,使每個村民都有參政議政的機會。

區 隊長民主選舉制度

為推進區 隊長民主管理建設,充分發揮基層職工民主決策 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作用,根據公司檔案精神,結合煤礦實際,不斷探索區 隊長民主管理工作的新途徑,新渠道,新方法,堅持把民主管理工作與基層基礎建設和區 隊建設相結合,以區 隊建設促進基層民主管理,以強化民主管理夯實區 隊建設,現特制定區 隊民主選舉...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標語口號

1 發揚民主,依法選舉 2 認真貫徹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組織法 和 河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3 村民直接選舉村委會幹部,是社會主義民主在基層的根本內容 4 尊重選民意願,保障選民的選舉權利 5 村委會選舉是農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6 搞好村委會選舉,促進農村改革發展和穩定 7 珍惜民主權利...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投票辦法

第十一條選民必須按要求劃票,每張選票所選人數等於或少於應選人數的選票有效,多於應選人數的選票無效。部分可以辨認的有效,模糊部分無效。第十二條公開唱票 計票,當場填寫選舉結果報告單,發布選舉公告,公布選舉結果。第十三條候選人所得票數超過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超過應選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