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火規章制度

2021-06-02 23:49:36 字數 4921 閱讀 4708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與範圍

1.1 加強和規範安全防火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確保企業財產安全和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規定了企業防火安全的職責、工作程式和工作要點等內容。

1.3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所有單位和員工。

2 總則

2.1 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2.2 企業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區和消防安全責任制,各車間主任、各部部長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其主要職責為:

2.2.1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畫,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2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2.2.3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2.2.4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2.2.5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2.3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時,企業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託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3 職責

3.1 保衛部是防火安全的主管部門,負責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員及重點崗位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負責組織建設專案消防預驗收,負責重點防火部位和消防器材的安全檢查和管理,參與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理、火災事故的調查及原因、責任認定和處理等。

3.2 安技部是防火安全的主要配合部門,參入重點防火部位和消防器材的安全檢查和管理,組織編制應急預案,參與火災事故的調查及原因、責任認定和處理等。

3.3 各職能部門、各車間負責本單位日常安全防火管理和檢查,參與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理、火災事故的調查。

4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4.1 保衛部每年對消防安全責任人、義務消防員及重點崗位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為:

國家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規、企業的規章制度、重點消防部位的防火要點、消防器材的使用技術、應急預案的程式要求等內容。

4.2 各職能部門、各車間每季對本單位員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為:

國家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規、企業的規章制度、本崗位防火安全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撲救初**災的基本常識。

4.3 從事化學易燃易爆物品的操作、搬運和保管工作,以及電工、焊工等用火用電工人,必須經過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才能上崗。

5 防火巡查和檢查

5.1 每年1、4、7、10月的第一周,由保衛部組織,安技環保部、裝置動力部、行政管理部等單位參加,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其重點內容為:

5.1.1建設專案是否嚴格貫徹《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其他有關規定,在選擇位址和建築物耐火等級、設定防火間距、防火分隔、疏散通道、消防設施等方面,是否按照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貫徹規定。

建築設計圖紙要送消防監督部門審核。

5.1.2重點消防部位是否採取良好的防範措施和控制手段,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管理和維護情況,人員的教育培訓情況等。

5.1.3各車間、班組對規章制度的執**況。

5.1.4各車間現場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設施或器材的維護管理、火災隱患的整改等內容。

5.2 各車間、各職能部門每週對本車間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其主要內容為:現場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設施或器材的維護管理情況,各種火災隱患是否整改和消除,各種易燃易爆物品和用火、用電管理措施是否符合標準規範的要求,操作人員的作業方法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規程的要求等。

5.3 各班組每天應對本班組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其主要內容為:各種火災隱患是否消除,各種易燃易爆物品和用火、用電管理措施是否到位,人員是否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等內容。

作業崗位應指定專人在每天下班時檢查電源、火源和其他防火情況,對發現的火災隱患,要及時排除,以防止事故發生。

5.4 對於巡查和檢查出現的隱患和問題,應下達整改通知單,相關單位積極組織整改。整改實施完成後,應由下達整改通知單的單位進行驗證。

6 消防器材和裝置配備、檢查與使用

6.1 各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裝置,重點防火部位設有明顯的防火標誌。

6.2 專職消防管理人員應建立消防器材臺帳,並按時對其進行檢查和維修,確保在有效期內正常使用。各類滅火器每月點檢一次,發現有瀉壓、外殼變形、剎把鬆動等及時更換,消防栓、消防增壓水幫浦經常試壓、啟動,確保完好、有效。

6.3 各種消防器材要按要求放置,便於取用,禁止挪作它用。

6.4 消火栓要定期檢查保養,不得圈占或隨意啟用。

6.5 消防水池要經常保持規定的蓄水量,冬季要採取防凍措施。

7 作業現場消防管理

7.1 易燃易爆物品的儲、運、用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使用各種加熱爐和焊接、切割、烘烤、以及其它明火作業,要選擇安全地點,保持防火間距,健全操作制度。

7.2 消防重點部位的管理

7.2.1企業建立消防重點部位檔案,實行兩級管理,保衛部對公司消防重點部位實行重點監控,各車間、職能部門對本單位的消防重點部位也要實行重點監控。

7.2.2消防重點部位應建立應急預案,定期演習。

7.2.3凡在消防重點部位明火作業,必須事先經保衛部批准,辦理「動火證」,落實防火措施。

7.3 採用和研究新技術、新材料、新裝置、新工藝時,必須研究其火災危險性,並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7.4 禁止亂搭亂建易燃建築,不得侵占防火間距,必須隨時保持各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通道的暢通。

7.5 義務消防隊應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裝備,明確分工,搞好消防知識的學習和操練,保證和提高其戰鬥力。

7.6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7.7 各職能部門、各車間對進入廠區的外來施工單位應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和責任,經保衛部批准後方可進場施工。

8 倉庫消防管理

8.1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准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須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定無孔洞的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

8.2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8.3 應依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將倉庫儲存物品按其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分別存放。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

8.4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8.5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於100m2,垛與垛間距不小於1m,垛與牆間距不小於0.5m,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於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2m。

8.6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8.7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8.8 物品入庫前應當由專業人員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8.9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8.10 汽車、拖拉機不准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8.11 進入甲、乙類物品倉庫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8.12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准在庫區、庫房、貨物內停放和修理。

8.13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8.14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裝置要採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8.15 倉庫火源管理的具體要求:

8.15.1倉庫應當設定醒目的防火標誌,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8.15.2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保衛部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庫房內不准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

8.15.3庫區以及周圍50公尺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9 **事故的預防措施

9.1 控制與消除火源

9.1.1加熱易燃物質時,應盡量避免採用明火而採用蒸汽或其他載熱體。如果必須採用明火,裝置應嚴格密閉,燃燒室應與裝置分開或妥善隔離。

9.1.2在有火災、**危險的場所內,盡量避免焊接作業,進行焊接作業的地點要和易燃易爆的生產裝置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如需對生產、盛裝易燃物料的裝置和管道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嚴格執行隔絕、置換、清洗、動火分析等有關規定,確保動火作業的安全。

9.1.3軸承要及時注油,保持良好的潤滑,並經常清除附著的可燃汙垢。

9.1.4安裝在易燃易爆場所的易產生撞擊火花的部件,如鼓風機上的葉輪等,應採用鋁銅合金、鈹銅錫或鈹鎳合金;撞擊工具用鈹銅或鍍銅的鋼製成;不能使用特種金屬製造的裝置應採用惰性氣體保護等。

9.1.5搬運盛有可燃氣體或易燃液體的容器、氣瓶時要輕拿輕放,嚴禁拋擲,防止相互撞擊。

不准穿帶釘子的鞋進入易燃易爆場所。特別危險的場所內,地面應採用不發生火花的軟質材料鋪設。

9.1.6根據**和火災危險場所的區域等級和**物質的性質,對易燃易爆場所內的電氣動力裝置、儀器儀表、照明裝置和配線等,分別採用防爆、封閉、隔離等措施。

防爆電氣裝置的選型等要遵照有關標準執行。

9.2 危險物品的處理

9.2.1對於物質本身具有自燃能力的油脂、遇空氣能自燃的物質以及遇水能燃燒**的物質,應採取隔絕空氣、防水、防潮或採取通風、散熱、降溫等措施,以防止物質自燃和**。

9.2.2相互接觸會引起**的兩類物質不能混合存放,遇酸、鹼有可能發生分解**的物質應防止與酸鹼接觸,對機械作用較為敏感的物質要輕拿輕放。

9.2.3根據物質的沸點、飽和蒸汽壓,確定適宜的容器耐壓強度、貯存溫度及保溫降溫措施。

9.3 系統密閉與惰化

9.3.1 系統密閉

9.3.1.1為了防止易燃氣體、液體和可燃粉塵自裝置中外洩與空氣形成**性混合物,應該使裝置密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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