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大壩安全評價導則》 SL258 2019 09

2021-05-27 15:16:31 字數 4934 閱讀 3968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水庫大壩安全評價導則

guidelines on dam safe e vsv8luation

sl258—2000

主編單位:水利部大壩安全管理中心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施行日期:2023年3月2日

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

2001 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關於批准發布《水庫大壩安全評價導則》sl258—2000的通知

水國科[2001]2號

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根據部水利水電技術標準制定、修訂計畫,由建設與管理司主持,以水利部大壩安全管理中心為主編單位制定的《水庫大壩安全評價導則》,經審查批准為水利行業標準,井於以發布。標準的名稱和編號為:

《水庫大壩安全評價導則》sl258—2000。

本標準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在實施過程中,請各單位注意總結經驗,如有問題請函告主持部門,並由其負責解釋。

標準文字由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出版發行。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前言sl258-2000 水庫大壩安全評價導則》為《水庫大壩安全鑑定辦法》(水管 [1995」86號)的配套技術標準。

《水庫大壩安全評價導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水庫大壩的防洪標準複核、結構安全評價、滲流安全評價、抗震安全複核及金屬結構安全評價的內容、方法和標準(準則);

—與水庫大壩安全評價有關的工程質量評價及大壩執行管理評價的內容和要求:

—在上述複核與評價基礎上如何完成大壩安全的綜合評價。

本導則解釋單位: 水利部建設與管理司

本導則主編單位: 水利部大壩安全管理中心

本導則主要起草人:王仁鐘李君純劉嘉訴

江泳盛金保

1 總則

1.0.1 為做好大壩安全鑑定工作,規範其技術工作的內容、方法及標準(準則),保證大壩安全鑑定的質量,根據《水庫大壩安全鑑定辦法》(水管〔1995〕86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導則。

1.0.2 本導則適用於已建大、中型及特別重要小型水庫的

1.0.3級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築物以及與大壩安全有關的洩水、輸水和過船建築物及金屬結構等。

一般小型水庫4級以下的壩可參照本導則執行。

1.0.3 本導則對大壩安全鑑定中的防洪標準、結構安全、滲流安全、抗震安全、金屬結構安全以及工程質量和執行管理等的複核或評價的要求和方法作了規定。

安全鑑定中的現場安全檢查可參照有關的規範執行。

1.0.4 大壩安全評價應複核建築物的級別,根據國家現行有關規範,按水庫大壩目前的工作條件、荷載及執行工況進行複核與評價。

應查明大壩建築質量,所選取的計算引數應能代表大壩目前的性狀、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庫大壩必要時可通過測試獲得。

1.0.5 水庫大壩安全評價要求做到全面評價,重點突出。對有安全監測資料的水庫大壩,應從監測資料分析入手,了解大壩性狀。

1.0.6 對1.

0.3條所列的專案應按本導則的規定和要求做出複核或評價,編寫專項報告,再綜合各專項報告編寫大壩安全鑑定總報告。複核或分析所採用的資料和資料應準確可靠,結論應明確合理。

1.0.7 按《辦法》第十六條水庫大壩安全分類的標準及本導則第9章的方法對大壩進行安全分類。

1.0.8 水庫大壩安全評價,除應符合本導則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詳見附錄a)。

2 工程質量評價

2.l 一般規定

2.l.l 工程質量評價的目的和任務是;

l 評價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條件;

2 複查工程的實際施工質量(含基礎處理、結構形體和材料等)是否符合國家現行規範要求;

3 檢查工程投入運用以來在質量方面的實際情況和變化,能否確保工程的安全執行;

4 為大壩安全鑑定的有關複核或評價提供符合工程實際的引數;

5 為大壩除險加固提供指導性意見。

2.1.2 工程質量評價需要的基本資料報括:

1 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資料;

2 關於基礎(含岸坡)開挖、基礎處理等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及驗收的有關圖件和文字報告等;

3 關於建築物施工的質量控制、質量檢測(查)、監理以及驗收報告等資料;

4 工程在施工期及執行期出現的質量事故及其處理情況的有關資料;

5 竣工後歷次質量檢查及引數測試等資料。213 工程質量評價的基本方法有:

6 現場巡視檢查法。通過直觀檢查或輔以簡單測量、測試,複核建築物的形體尺寸、外部質量以及運**況等是否達到了原設計的要求和功能;

2 歷史資料分析法。對有資料的大、中型水庫主要是通過工程施工期的質量控制、質量檢測(查)、監理以及驗收報告等檔案資料進行複查和統計分析;對缺乏資料的水庫需與原設計、施工人員進行座談收集資料,並與有關規範相對照,以評價工程的施工質量;

3 勘探、試驗檢查法。當上述兩種方法尚不能對工程質量作出評價,或者工程投入運用6~10年以上或執行中出現異常時,可根據需要對建築物或壩基岩層進行補充勘探、試驗或原位測試檢查,取得原體引數,並據此進行評價。

2.2 壩基和岸坡處理的質量評價

2.2.1 壩基和岸坡處理的質量評價,應首先採用歷史資料分析法,必要時再進行補充勘探和試驗。

2.2.2 水庫大壩應複查以下專案的施工質量是否達到了該工程設計、施工的技術要求,並符合sl47—94《水工建築物岩石基礎開挖施工技術規範》、sdj249一90《水利水電基本建設工程單元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標準》、sdjz18—84《碾壓式土石壩設計規範》及修改和補充規定、sdj21—78《混凝土重力壩設計規範》.

sd145一85《混凝土拱壩設計規範》的規定:

1 壩基及岸坡的清理;

2 防滲體基礎及岸坡的開挖;

3 壩基及岸坡防滲、團結及對地質構造的處理;

4 壩基及岸被特殊地質問題如軟弱層、岩溶、湧泉等的處理。當壩基及岸坡採用灌漿處理時,還需檢查其是否滿足sl62一94 k水工建築物水泥灌漿施工技術規範》的規定。

2.2.3 當發現施工質量不滿足規範要求或存在重大質量隱患時,應結合工程的現實狀況進行專門論證,並確定是否需要補充勘探試驗和採取處理措施。

2.3 土石壩工程質量評價

2.3.1 土石壩工程質量評價除嚴格執行2、2節之外,還應從以下幾方面複查其填築質量是否達到工程設計、施工的技術要求,並符合規範sdj213—83 (碾壓式土石壩施工技術規範)、sdj218一84、sl228—98 (昆凝土面板堆石壩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

1 壩料的選擇、開採和運輸;

2 填築方法與壓實標準、接合部的處理及質量;

3 土質或混凝土防滲體、墊層、過濾層、反濾層、排水設施及護坡的施工質量;

4 土石壩與相鄰混凝土、砌石體的連線及其施工質量;

5 安全監測裝置的埋設與保護;

6 施工質量控制與質量檢測。

複查重點是填料的壓實於密度和相對密度合格率以及填料的強度、變形及防滲、排水效能是否滿足規範要求,防滲體和反德排水體是否可靠,以及壩坡是否穩定。

2.3.2 如缺乏質量評價所需的基本資料,或經複查大壩的填築質量不滿足要求或存在質量隱患時,應結合工程的執行工況補充必要的勘探、試驗工作。

2.3.3 若已發現壩體有明顯的不均勻沉降、裂縫、滑動、散浸或集中滲漏等現象時,應針對具體情況做補充探查和試驗,並結合大壩的變形分析、穩定分析和滲流分析等作進一步論證。

2.4 混凝土壩工程質量評價

2.4.1 混凝土壩工程質量的評價除嚴格執行2.

2節之外,還應從以下幾方面複查實際施工質量是否達到了工程設計、施工的技術要求,並符合規範sdj21—78、sd145—85、sdj207—82 水l混凝土施工規範)、gbj204一83(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j107—87《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等的有關規定;

1 水泥、砂石料(骨科)、鋼筋、摻和料及外加劑等原材料的質量;

2 混凝土拌和及其入倉澆築的質量;

3 混凝土養護(凝固後的)及其接縫處理的質量。

複查重點是混凝土實際的強度、抗滲、抗凍等級(標號),抗衝、抗磨蝕、抗溶蝕效能,以及變形模量等是否滿足規定要求。凡使用外加劑的還需符合規範sd108—83 (水工混凝土外加劑技術標準)和gb8076—1997們昆凝土外加劑)的有關規定。

2.4.2 對工程質量的綜合評價重點是大壩混凝土結構的整體性、耐久性以及基礎處理的可靠性。

對已發現的裂縫、剝蝕、漏水等問題需進行調查、檢測,並分析其對大壩穩定性、耐久性以及整體安全的影響。

2.4.3 當缺乏質量評價所需的基本資料,或經複查大壩的實際施工質量不滿足要求或存在質量隱患時,應結合工程的執行工況對大壩進行實體檢驗或鑽探、試驗工作,對混凝土質量作進一步論證。

2.4.4 碾壓混凝土、流態混凝土、水下混凝土、壓漿混凝土、噴射混凝土以及瀝青混凝土等特種混凝土,其質量評價應按專門的規程規範的要求進行。

如碾壓混凝土的施工應符合sl53—94 (水工碾壓混凝土施工規範》的規定,其質量檢驗應按sl48一g4 k水工碾壓混凝土試驗規程)執行。

2.5 其他建築物工程質量評價

2.5.1 其他建築物包括影響大壩安全的輸、洩水建築物及其金屬結構。

2.5.2 輸、洩水建築物的工程質量評價參照混凝土壩工程質量評價執行。

2.5.3 輸、洩水建築物金屬結構的質量評價按dl/t5018—94《水利水電工程鋼閘門製造安裝及驗收規範》及dl/t5019—94水利水電啟閉機製造、安裝及驗收規範})執行。

2.6 工程質量的綜合評價

2.6.1 實際施工質量均達到規定要求,且工程執行中也未暴露出質量問題,可認為工程質量優良。

2.6.2 當實際施工質量大部分達到規定要求,或工程執行中已暴露出某些質量缺陷,但尚不影響工程安全,可認為工程質量合格。

2.6.3 實際施工質量大部分未達到規定要求,或工程執行中已暴露出嚴重質量問題,影響工程安全,可認為工程質量不合格。

3 大壩執行管理評價

3.1 一般規定

3.1.1 大壩執行管理評價的目的是,為安全鑑定提供大壩的執行、管理及性狀等基礎資料,作為大壩安全綜合評價及分類的依據之一。

3.1.2 大壩執行管理評價的內容包括大壩執行、維修和監測。

3.1.3 大壩執行管理的各項工作應按相應的規範,結合水庫大壩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並有專人負責實施。

水庫大壩安全評價導則

guidelines on dam safety evaluation 水利部大壩安全管理中心 sl258 2000 頒布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發布日期 2000 12 29 實施日期 2001 03 01 批准文號 水國科 2001 2號 批准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關於批准發布 水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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