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衛工作制度

2021-05-25 18:24:32 字數 2968 閱讀 958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本站的治安秩序,保證正常的生活、工作,根據「預防為主,確保重點,打擊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依據《治安保衛工作制度》(以下簡稱《治保制度》),結合本站實際情況,制度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本《治保制度》適用於本站員工、臨時工。

第三條:站長主管治安保衛工作,各班組負責人具體負責組織執行《治保制度》。並接受公安機關的督促、檢查和指導。

第四條:配備兼職保安人員6名。

第二章治安保衛任務

第五條:治安保衛任務

1、開展法制教育,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等教育,全站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積極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2、落實防火、防盜、防破壞、防自然災害事故的各項具體措施。

3、協助公安機關或者在公安機關指導下,依法組織查破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

4、維護本站內部公共場所的治安秩序。

5、對有輕微違法行為人員進行教育。

6、參加當地公安機關統一組織的治安聯防活動及交辦的其他治安保衛工作事項。

第三章治安保衛工作制度

第六條:根據治安保衛工作建立下列制度:

1、門衛制度

2、站內公共場所治安管理制度

3、治安保衛工作檢查監督制度

4、值班巡邏制度

5、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治安保衛工作責任制

第七條: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把本站的治安保衛工作納入車站年度工作計畫,使治安保衛工作貫串整個服務工作的始終。

第八條:副站長負責全站的治安保衛工作,組織貫徹執行《保衛條例》,做到抓員工教育、抓治安保衛工作,實行同計畫,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考核。

1、領導布置督促檢查保衛工作,落實治安保衛工作各項制度。

2、組織員工進行檢查,消除隱患,堵塞漏洞,研究處理突發治安問題。

3、支援保衛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和許可權,進行治安保衛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難。

4、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經常對教職工進行法制教育,組織發動全站員工做好綜合治理工作,落實各種安全防範措施。

第九條:保衛人員職責

1、充分發揮治安保衛工作方面的參謀和助手作用,積極主動向領導提出改正和加強各部門班組保衛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積極維護站長履行職責。

2、督促檢查各部門班組落實《治保制度》,履行治安保衛工作職責情況。

3、經常地開展安全檢查,對防範中出現的漏洞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4、協助公安機關查破刑事案件,查處治安案件、自然災害事故等。

5、及時追查站內發生的一般事件原因並提出個人意見。

第十條:各班組長、紅旗分站負責人職責

1、具體負責本班組和分站的治安保衛工作,並真接對車站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的治安保衛工作計畫。

2、帶頭嚴格執行本辦法試行,經常在員工中開展「四防」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

3、維持本單位的治安秩序,遇有刑事、治安案件或災害事故發生,應立即報告保衛人員,並做好現場的保衛工作,不得隱瞞、拖延、謊報。

4、負責組織定期或不定期的治安保衛工作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第十一條:員工職責

1、全站員工要認真執行《治保制度》的規定,認真學習法律知識,增強法制觀念,維護本校治安秩序。

2、嚴格遵守本站的《治保制度》,杜絕玩忽職守而引起的火災事故的發生。若有案件發生,應及時保護現場,並向保衛人員報告,提供線索,不得弄虛作假。積極做好本站的「四防」工作,下班後認真檢查本辦公室的安全情況。

不得占有公私財物,不酗酒**,不罵人打人。不聽信謠言,不轉抄、不傳閱、不**和**黃色淫穢書畫、刊物、錄音、錄影等。

不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不包庇窩藏犯罪分子和贓物,不購買贓物。不搞流氓犯罪或其他違法亂紀等活動。

第五章治安保衛主要措施和目標

第十二條:本試行辦法的任務、制度、措施也納入每季度對本站員工的考核,盡量要求各部門不發生案件。

第十三條:保衛人員會同有關班組和分站,每月組織一次安全檢查,發現隱患、漏洞和不安全因素,及時整改,力爭整改率達100%。

第十四條:以各班組和分站為單位要建立治保小組,健全群眾性的保衛組織網路。

第六章治安保衛獎懲制度

第十五條:根據《治安保衛條例》建立獎罰制度,堅持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的原則,對違反本辦法人員堅持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車站行政給予一次性10——100元獎勵:

1、認真開展治安保衛工作,在預防案件和自然災害事故方面成績顯著的;

2、預防和制止各種事故案件發生時,同犯罪分子作鬥爭,為保護車站財產和人身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

3、檢舉揭發犯罪行為,抓獲犯罪分子或保護好現場,積極提供線索,協助公安機關偵破案件有功的;

4、認真調解各種糾紛,防止矛盾激化工作成績顯著的。

第十六條:獎勵費用在預算外經費和違章罰款中列支。

第十七條:凡有違法失職違章等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刑法》處罰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有下列輕微違法行為之一的處以100—500元以下罰款,根據情況決定償賠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凡接到罰款通知書,必須在五天內繳清罰款,否則加重處罰。

1、偷竊小量的公私財物或故意損壞公物財物。

2、參加賭博或變相賭博。

3、酗酒**,使人和公私財物受損失的。

4、看、傳、抄、聽黃色淫穢書刊、畫報、錄音、錄製的。

5、妨礙保衛人員執行公務的。

6、造謠惑眾,製造混亂,吵架罵人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失職行為之一的處以100-500元以下的罰款,可根據情況決定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1、不盡法律義務,知情不報,隱瞞真情等有礙於案件偵破的;

2、不認真執行本辦法,使車站治安秩序混亂,發生案件,治安災害等事故的。

3、因失職使檔案、資料損失造成一定後果的。

4、因失職造成失竊。

第二十一條:以上二

十、二十一條未明確規定而有處罰必要的可依照類似條款處罰。

第二十二條:受過本辦法處罰的,不得評為當年先進工作者。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處以罰款的由保衛人員提出,車站行政審批通過才生效。

第二十五條:本《試行辦法》自二00八年一月起執行。

治安保衛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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