沔城回小任前廉政談話制度

2021-05-22 19:05:43 字數 745 閱讀 4650

一、誡勉談話的含義

誡勉談話是指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或工作態度等方面存在一定問題,又不夠紀律處分的幹部,在批評教育基礎上提出警告,要求限期改正。誡勉談話是教育幹部的一種手段和方式,不是處分。

二、誡勉談話的物件和範圍

凡本校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誡勉談話。

1.缺乏事業心、責任感、業績平平、工作處於後進狀態的;

2.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影響團結和正常工作的;

3.違反職業道德,有不公正執行公務或妨礙他人公正執行公務行為的;

4.違***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識不健康或生活不檢點,有損害幹部)的形象和損人利已行為的;

5.在廉政問題上要求不嚴,造成不良影響的;

6.有其它應予誡勉談話表現的。

三、實施誡勉談話的程式

凡發現幹部有第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學校領導應提出誡勉談話的建議,報經學校黨組討論決定,提出誡勉談話,並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

學校幹部對黨組作出的誡勉談話決定有異議,允許申辯和申請復議,但行動上必須服從。

四、誡勉的期限和要求

對學校幹部的誡勉期限一般為6個月。在此期間,要嚴格自律、勤奮工作、努力改正組織指出的缺點和問題。

學校黨組、黨支部對受誡勉談話的機關幹部要及時給予關心、教育和幫助,誡勉期間,幹部職權和待遇不變,但不能提拔使用。

五、誡勉的終結

誡勉期滿,幹部本人要寫出自我總結,黨組將根據本人表現和群眾反映,對表現好的作出解除誡勉決定,對表現不好、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改正錯誤的,作出進一步處理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