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根(200 )字型大小
本單位職工 。工資發至年月。目前因本人意願(或非本人意願)已與本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簽發單位(章): 經辦人: 職工本人:
嘉興市失業人員登記證明書
(200 )字型大小
嘉興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茲有本單位職工 ,身份證號碼
戶口狀況:城鎮□ 農村□,因下列原因來你處辦理失業登記:
該職工工資發至年月。在本單位失業保險繳費時間為年月至年月,共繳費時間年個月。如有視作繳費年限,憑職工檔案為準。
單位失業保險編號經辦機構審核意見:
用人單位蓋章:
單位法人: 200 年月日審核人:
職工本人: 200 年月日審核日期:200 年月日
注:1、用人單位在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後7日內,將失業人員的檔案報送嘉興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2、失業人員應在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後60日內,憑相關材料辦理失業登記。
3、失業原因界定請參照背面條文。
4、確定為因本人意願解除勞動關係的,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以下內容為背面條文]
如何界定失業原因
一、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 終止勞動合同的;
(2) 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 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 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 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 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 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 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二、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1) 自動離職的。
(2) 除「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中所述的九項情形以外,因本人意願並由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平湖市失業人員登記證明書
存根 201 字型大小 本單位職工因 非本人意願 合同到期 年月與本單位解除 或終止 勞動關係。簽發單位 章 經辦人 職工本人 201 字型大小 平湖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茲有本單位職工身份證號碼 無地居民 有地居民 因下列原因來你處辦理失業登記 該職工在本單位失業保險繳費時間為年月至年月。如有視作繳...
寧波市失業人員登記證明書樣表
存根第 1 號 姓名陳益因非本人意願,屬提前解除合同人員,已發生活補助費 經濟補償金 3 月,介紹去海曙區就業管理處失業登記。簽發人 李明經辦人 張紅 07 年 1 月 8 日 寧波市失業人員登記證明書 第 1 號 海曙區縣 市 區就業管理服務處 茲有本單位職工陳益同志,在本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為...
單位職工失業申請登記證明書
個人編號 姓名 因 2 項與單位於 2013年 11 月解除勞動關係,在本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時間為 2011 年 2 月至2013 年 10月。2013 年11 月 14日 企業負責人 經辦人 個人編號 茲有本單位職工 同志,因 1 個人原因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2 雙方協商解除 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