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持他人逼取汽油費如何定性

2021-04-27 18:41:51 字數 1092 閱讀 3820

案情:2023年3月20日晚,吳某因打錯**與李某在**中發生口角後,李某想不開,糾集移某各攜帶一把砍刀開電單車找到吳某。李某將吳某拖至河沿,用砍刀將吳某上衣劃破,移某提砍刀在一旁看住吳某。

李某要求吳某賠償其電單車磨損費及汽油費,吳某因害怕自己滾下河,掏出500元錢交給李某。李某接過錢後問吳某身上還有沒有錢,如有則對吳某不客氣。吳某只得將僅剩的56元交給李某。

事後,李某、移某將556元共同用於吃飯、上網等。

分歧意見:本案中李某、移某持刀滋事後以汽油費的名義向吳某索要錢財的行為如何定性,實踐中有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移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其理由是:李某、移某只有強拿硬要的故意,沒有搶劫的故意。

從行為上來分析,兩人行為雖然屬於持械滋事,但用刀劃破衣服只是一種威脅、恐嚇的行為,因強拿硬要的數額較小,不構成犯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移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因為李某、移某主觀上有逞強好勝、教訓吳某的故意,卻沒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故意,其暴力程度沒有超出隨意毆打他人的範圍。對兩人持械到場後李某用刀劃破吳某衣服的行為,不能以沒有直接打到人而否定其持械毆打他人的性質,李某、移某對持械毆打他人是有共同故意的,二人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李某、移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二人有搶劫吳某的故意,並且實施持刀威脅吳某的行為,因此應構成搶劫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本案從主觀故意的演變過程來分析,剛開始李某、移某找到吳某是為教訓吳某,這是滋事的故意。

但逼吳某至河沿後,李某、移某見吳某害怕就臨時產生了非法占有錢財的故意,這是犯意的轉化。兩人要到500元後又要求吳某將身上剩下的錢交出,說明兩人主觀上並不滿足於補償自己所耗的汽油費,這進一步佐證了兩人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的故意。

本案從客觀行為分析,兩人是利用前面所形成的威脅環境,迫使吳某交出500元。就起因上看,兩人與吳某互不相識,打錯**後兩人開電單車找到吳某所產生的汽油費並不應當由吳某承擔,即使承擔汽油費,數額也應該是實際支出的10元左右,兩人最終獲得的556元遠遠超出了這一額度。而從兩人實施的暴力、威脅手段上看,兩人在晚上持刀行為就是一種強制手段,意在使吳某不敢反抗,從吳某害怕自己滾下河就可以看出吳某的心理恐慌。

所以,兩人行為符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脅迫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特徵,其行為構成搶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