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物品運輸規定

2021-05-22 21:34:57 字數 958 閱讀 7639

第一條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必須辦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的車輛不得從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運輸業務。

第二條辦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主管部門或單位的證明、車輛年檢證、駕駛員證、押運員證;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和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三)有經過消防安合培訓合格的駕駛員、押運員。

第三條《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分長期和臨時兩種,全國通用。長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期限為一年,急需運輸的可辦一次性臨時《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

第四條《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由承運單位或個人所在縣(含縣)以上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准填發。

第五條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對裝運物品嚴格檢查,對包裝不牢、破損,品名標籤、標誌不明顯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體、沒有瓶帽的氣體鋼瓶不得裝運;

(二)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傾倒;

(三)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船舶,須徹底清掃沖洗乾淨後,才能繼續裝運其他危險物品;

(四)化學性質、安合防護、滅火方法互相牴觸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得混合裝運;

(五)遇熱容易引起燃燒、**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按夏季限運物品安排,宜在夜間運輸。必要時應採取隔熱降溫措施;

(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燒、**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不宜在陰雨天運輸。若必須運輸時,除具有良好的裝卸條件外,還應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六條無關人員不得搭乘裝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運輸工具。

第七條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13392-90《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

第八條運輸壓縮、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的槽、罐車的顏色,必須符合國家色標要求,並安裝靜電接地裝置和阻火裝置。

第五章罰則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消防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易燃易爆物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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