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議事決策制度

2021-05-13 21:28:23 字數 794 閱讀 4267

為認真開展基層組織建設年活動,充分發揚民主,堅持集體領導,做到民主決策,特制定本制度。

一、議事決策範圍

1、確定召開重要會議的主要議題及有關事項;

2、研究貫徹落實開發區及上級有關民主議事工作的決定、指示、會議精神的意見和措施;

3、向開發區管委會和省市局呈送的重要請示、報告以及本單位的工作計畫或安排;

4、本單位的幹部人事任免、調動、獎懲事項;

5、重大工程專案立項、重大經濟決策和重大經費開支;

6、超過有關規定需特殊處理的事項後果其它需要由領導班子集體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

二、議事決策程式

1、對重大決策,須事前召開領導班子會議討論決定;

2、重大工程專案立項、重大經濟決策要有可行性論證報告;

3、須有應到人數的三分之二到會,方可議事決策;

4、決策時,每位到會成員須有明確的態度;

5、有重大明顯分歧時,應暫緩作決定;

6、決策後,應明確具體執行落實的責任人。

三、監督檢查

1、領導幹部必須做到嚴以律己、顧全大局、令行禁止、遵紀守法,堅決維護黨和國家及單位的利益,不拿原則做交易,不徇私舞弊,模範執行集體決議;

2、集體的決議、決定,任何個人無權改變,必須堅決執行,確保落實。如執行中遇到新情況,需要修正決議內容,應提領導班子會議研究,重新作出決定;

3、在一年一度的領導班子成員民主會上,對執行決議不堅決或不落實的個別班子成員,主要負責人有責任給予提醒,批評教育;

4、對嚴重違反集體決議、決定,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其責任;

5、領導班子要自覺接受黨員、幹部和群眾的監督。

民主議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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