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聯商務合作協議

2021-04-21 10:46:29 字數 4640 閱讀 5969

合作協議

甲方:法定代表人:

位址:聯絡**:

傳真:郵編:

乙方:北京銀聯商務****

法定代表人:李凌

位址: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西路乙19號華通大廈b座10層

聯絡**:010

傳真:010

郵編:100048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租用pos機具,以實現在乙方pos機具上受理甲方預付費卡之相關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一、定義

本協議中的pos機具是指甲方書面委託乙方布放於甲方預付費卡特約商戶處、能受理銀行卡和甲方預付費卡的pos機具。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負責構建、維護甲方預付費卡發卡及清算系統並承擔相關費用。

2.負責甲方預付費卡的相關運營工作並承擔相關費用。

3.負責申請連線至乙方的專線並承擔相關申請及運營費用。

4.甲方可以使用乙方pos機具收集甲方預付費卡的交易資料。

5.預付費卡的主賬號卡段管理遵循乙方的管理規範。

6. 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介面規範開發本端接入介面。

7.甲方應按乙方的需求向乙方提供測試用卡。

8.甲方有義務將甲方預付費卡特約商戶發展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並協助乙方與商戶簽訂銀行卡受理協議。乙方原則上不為甲方提供能受理甲方預付費卡但不受理銀行卡的pos機具租賃服務。

9.甲方有義務促進其特約商戶的銀行卡交易,並保證其銀行卡交易按照乙方的要求達到以下標準:

銀行卡費率為 2% 的商戶:12000元/臺/月

銀行卡費率為 1% 的商戶:24000元/臺/月

銀行卡費率為 0.5% 的商戶:48000元/臺/月

10.甲方應於每月1日(遇節假日順延)之前向乙方提供本協議項下的每台pos機具所發生的上月預付費卡的交易總金額及總筆數的書面單據(加蓋公章)及交易明細的電子資料,如乙方在收到書面單據及交易明細電子資料後3日內未向甲方提出異議,甲方應於每月10日之前依照該單據向乙方支付p0s機具租賃使用費。

11.甲方有義務對安裝本協議項下pos機具的特約商戶進行監控,將可能存在變更經營範圍、轉讓、停業、破產、倒閉或其他有損pos機具安全或不再繼續使用pos機具及相關應用軟體等情況的特約商戶資訊及時通知乙方;對於申請撤銷pos機具的特約商戶,甲方需及時通知乙方收回pos機具及相關應用軟體,甲方未及時通知乙方,導致乙方遭受損失的,乙方有權依據所遭受的損失對甲方行使追索權。

12.甲方需要乙方對本協議項下的pos機具進行維護、修理或更換的,應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加蓋公章),並同時向乙方提供需維護、修理或更換的pos機具安裝處的特約商戶和pos機具相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真實有效。

13.甲方保證其根據本協議約定委託乙方安裝pos機具受理甲方預付費卡的行為合法,不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其債權人、特約商戶在內的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並保證:

(1)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提供服務不會受到任何行政、民事責任追究;

(2)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資料不受任何第三方關於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智財權的指控。

由於甲方違反上述保證導致乙方受到行政、民事責任追究或侵權指控的,甲方應負責與第三方交涉並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和費用。

14.在租賃pos機具受理銀行卡和甲方預付費卡的業務領域,甲方承諾乙方為唯一合作夥伴。

15.甲方及其特約商戶應負責為乙方安裝、維護、修理或更換pos機具提供必要的場所及協助。

16.按照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支付相關費用。

17. 甲方如果需要進行系統公升級,應提前通知乙方。雙方在測試系統進行全面測試,測試結果需經雙方認可。測試完成後,甲方應至少提前2個工作日通知乙方生產系統公升級時間。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為本協議項下pos機具的合法所有者。

2.根據甲方的書面申請,負責在與甲方簽約的甲方預付費卡特約商戶處安裝pos機具及相關應用軟體受理甲方預付費卡業務。

3.本協議項下的pos機具必須直接連線至乙方平台,甲方預付費卡所發生的交易須通過乙方平台轉接至甲方系統。

4.對於乙方認為存在或潛在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交易風險、機具風險、收益風險、政策風險)的商戶,乙方有權拒絕甲方安裝pos機具的申請,並書面通知甲方。

5.負責本協議項下乙方系統介面的開發工作。乙方系統介面開發完成後將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書面通知後10日內對系統介面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合格報告。如甲方在收到乙方書面通知後10日內未向乙方出具驗收合格報告也未對系統介面提出任何異議的,視為系統介面驗收合格。

6. 乙方應在甲方系統介面驗收合格後,對甲方交易返回資訊進行驗收確認。

7.對於已和乙方簽署銀行卡受理協議的商戶,乙方應在甲方提出裝機申請的7個工作日內為甲方預付費卡特約商戶安裝pos機具,並將該安裝事宜郵件通知甲方。

8.負責本協議項下pos機具的日常維護、修理、更換及耗材配送。

9.負責提供7x24小時客戶服務**受理本協議項下pos機具的操作諮詢服務。

10.乙方有權根據特約商戶銀行卡受理狀況決定是否撤回pos機具。對於裝機後連續三個月無銀行卡交易、或裝機後受理銀行卡月均交易達不到乙方銀行卡受理標準(具體標準見本協議第二條第9款)的,乙方有權撤機並書面通知甲方,或由甲方按照本協議第四條第3 款的標準向乙方支付使用費。

11.如遇特約商戶有變更經營範圍、轉讓、停業、破產、倒閉或存在其他有損pos機具安全或不再繼續使用pos機具及相關應用軟體等情況,乙方有權先行收回機具及相關應用軟體,並在收回機具及相關應用軟體後的7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12.因預付費卡特約商戶對本協議項下的p0s機具使用不當或保管不當,造成任何預付費卡特約商戶或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乙方對此不承擔責任。

四、費用和支付方式

1.系統介面開發費

甲方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系統介面開發費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150,000)。

2. 保證金

甲方在申請安裝第一台pos機具前,需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機具安全保證金伍萬元整(¥50,000)。

3、pos機具租賃使用費

甲方應按其發行的預付費卡在乙方pos機具上所發生的交易手續費(是指甲方發行的預付費卡在其特約商戶刷卡消費時特約商戶向甲方支付的刷卡手續費,不包括特約商戶向甲方提供的折讓、返點等,手續費標準與銀行卡交易結算手續費標準相同)金額的 40% 向乙方支付pos機具租賃使用費,如按以上比例向乙方支付pos機具租賃使用費單一商戶台均收益低於 40 元/臺/月,每台pos機具每月的租賃使用費按照 40 元計算。

對於裝機後連續三個月無銀行卡交易、或裝機後受理銀行卡月均交易達不到乙方銀行卡受理標準(具體標準見本協議第二條第9款)的,經甲方書面申請並經乙方同意後,乙方可繼續為甲方提供pos機具租賃服務。對於此部分pos機具,甲方除按以上方式向乙方支付pos機具租賃使用費外,再按照 35 元/臺/月的標準向乙方支付機具使用費,隨同當月的pos機具租賃使用費由甲方向乙方一併支付。

4.甲方支付的pos機具租賃使用費採取每月結算方式,並應於次月10日前將上月的p0s機具租賃使用費划至乙方下列指定帳戶:

帳戶名稱:北京銀聯商務****

帳號:6734292091949

開戶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北京分行營業部

5. 耗材費用:按照 0.05 元人民幣/筆的標準,隨同當月的pos機具租賃使用費由甲方向乙方一併支付。

6.如因甲方應用軟體公升級需要對pos機具更換或公升級,甲方應在pos機具更換或公升級前按照每台pos機具 50 元人民幣的標準向乙方支付公升級費用。

7.本協議期滿或提前終止,甲方應在協議期滿或提前終止之日起 10日內,將未付的pos機具租賃使用費、耗材費和更換、公升級費用、 滯納金及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受損的損害賠償費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後,乙方將甲方繳納的pos租賃保證金返還甲方。

五、保密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雙方保證除對方書面授權以外,不得以任何原因向任何個人、商業或法律實體洩露任何有關本協議涉及的預付費卡的經營、乙方自主開發的屬於乙方的軟體及其文件資料、系統設計書或任何有關對方經營的商業資訊,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一切損失。

六、終止

如果一方破產、失去清償能力或未能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並在收到對方發出的未履行義務書面通知後的15天內仍未糾正的,另一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協議,但需提前通知對方。

本協議終止後,本協議第五條仍然有效。

七、生效及延長期限

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貳年。

本協議期滿後,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協議期滿前60天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不再續約並雙方達成協議或需要變更相關條款,本協議將自動延長壹年,以後按此順延。

八、不可抗力

如任何一方由於下列事項的影響而未能履行本協議的,不應被視為違約,這些事項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火災、洪水、颱風、**、禁運、政策法令限制等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義務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的10日內,書面通知對方,解釋其未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義務的原因,雙方應立即協商以找出合理解決辦法並盡所有合理的努力盡可能地減小不可抗力的後果。

九、違約責任

1.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的,均構成對本協議的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甲方延遲支付本協議項下的pos機具租賃使用費、耗材費、更換及公升級費,甲方每延遲一日向乙方支付未付金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如果甲方延遲支付以上費用超過30日的或發生本協議第六條情形的,乙方有權書面通知甲方單方面終止本協議,收回pos機具及相關應用軟體或中止所有相關pos機具上甲方預付費卡的應用,並有權追索甲方未付的pos機具租賃使用費、耗材費、更換公升級費及滯納金。

3. 本協議項下的pos機具發生損壞或丟失的,甲方應根據實際損失情況向乙方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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