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器具的校準方法及要求

2021-04-19 09:40:42 字數 849 閱讀 4110

1.範圍:容量瓶,移液管,刻度吸管,量筒等在檢驗中需要準確量取的玻璃量器.

2.原理:稱量蒸餾水,根據水在該溫度下的密度,換算成真實容積。

3.方法:用稱量(或量取) 蒸餾水的方法,與經過國家或地區計量局檢定合格的玻璃量器比對,符合後投入使用.

4.具體比對要求:

為了保證檢驗結果的準確性,現對計量器具校準和玻璃儀器的比對做如下要求:

4.1 用在理化檢驗方面的計量器具均要與計量鑑定所鑑定合格的樣品進行比對,比對的允許誤差如下表:

移液管、刻度吸管的容量允差

滴定管的容量允差

容量瓶的容量允差

取液器的校正允差

4.2 用於微生物方面的刻度吸管,由於微生物檢驗的廣泛性,與微生物檢驗的概括性,所以對於微生物所使用的刻度吸管,隨機100支抽取1支進行比對,不足100支的可以按100支進行計算,其餘的可以正常使用。

4.3 對於只用於做容器的器皿,可以不進行比對。例如:三角瓶、燒杯、蒸發皿等等。

4.4 經過與標準儀器比對後超出允許誤差,要求將其誤差進行彌補,使之與標準儀器在允許誤差範圍內。

4.5 對於容量超出分析天平稱量範圍的儀器,可以使用經計量檢定過的移液管進行多次移取,做相對較正。

4.6 對於溫度計、婆美計、酒精計、比重計這四種計量器具除溫度計可用純水進行比對以外,其它三種比對按照其所測量的液體與經計量檢定過的儀器進行比對。

4.7 對於自動取液器,可以直接採用稱重校準的方法直接進行每天校準,也可使用對比稱重的方法進行校準。

4.8 滴定管是準確測量放出液體體積的儀器,為量出式計量玻璃儀器,按其容積分為常量、半微量、及微量滴定管;應根據實驗所選擇的方法選擇應使用的儀器。

4.9 比對校準次數為3次取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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