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最低工資別陷入五大誤區

2021-05-29 20:23:45 字數 2644 閱讀 5075

從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從960元調整為1120元。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這裡所稱的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最低工資標準是職工勞動報酬權的底線,各類用人單位都應當強化法律意識,認真執行最低工資的有關規定。但乙個月來,從本報接到的諮詢投訴來看,仍有一些用人單位有意無意地曲解了最低工資規定,由此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這裡,我們結合相關諮詢投訴將用人單位的幾種錯誤做法列出,希望用人單位對何為最低工資和最低工資的構成有明確的認識,督促用人單位正確落實最低工資規定,也希望廣大職工明確自身權益,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誤區一:社保費算入最低工資

讀者小王在一家企業做保潔工作,每月的收入就是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得知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從4月份起提高到1120元,她向單位提出了調整工資的要求。單位人事經理卻說,你的工資實際並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因為單位為你繳納了社會保險,繳社保有一部分是你自己要交錢的,加上這部分,你實際上的工資又不少的,不可能再加了。小王知道單位是給她繳社保的,她來電諮詢,單位這樣算對嗎?

解答:根據規定,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不能作為月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所以小王所在單位的演算法是錯誤的,單位不能將小王個人繳納的社保費算在最低工資標準裡,也就是說,依法繳納社保費後,小王提供正常勞動後的月到手工資不能低於1120元。

誤區二:加班費算入最低工資

老吳是一名外來務工人員,單位規定他所在的崗位每週都要工作6天,正常工作日也常有加點工作的情況,單位從來不安排補休,稱都是支付了加班費的。老吳每月的收入大約在1130元左右。日前,在報紙上看到最低工資標準提高的訊息,老吳就去問單位他本月工資會不會增加。

單位表示,"你原來的工資本來就比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高,不可能再增加工資了。"老吳來**諮詢,他可不可以要求單位加工資。

解答:如果在沒有加班情況下,老吳每月收入在1130元左右,單位就沒違反最低工資規定。但是,根據老吳的情況看,他每月至少在雙休日加班4天,如此看來,儘管他以前每月到手1130元左右的工資,實際上單位還是違反了最低工資規定。

需要明確的是,依據規定,"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不能作為月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老吳所在單位就違反了這一規定,如果剔除老吳4個雙休日的加班工資,老吳的工資在3月份以前也沒有達到960元這一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本月起,老吳在不加班的情況下,月工資應該不低於1120元,而如果加班,加班工資應另行支付。

誤區三:特殊津貼算入最低工資

老王在一家倉儲企業做門衛,常年上夜班,每月工資1120元,工資單列明,其中包括基本工資、夜班津貼、交通補貼等。這個月,他領到的工資還是1120元,他前來諮詢,單位應不應該給他加工資。

解答:根據規定,"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伙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不能作為月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從老王的工資條看,去掉100元的交通補貼和夜班津貼後,實際上,老王原來的工資也沒有達到960元的最低工資標準。

單位的做法是錯誤的。也就是說,老王的工資如果是分三部分組成的話,其中的夜班津貼和交通補貼去除後,其月收入不得低於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誤區四:年終獎平均算入最低工資

小鐘在一家企業做銷售,工資是底薪加提成,他每月底薪為500元,有時銷售業績不理想時,他能拿到的提成就很少甚至沒有,這樣有時工資就達不到960元,本月起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提高後,他就更擔心了,跟單位交涉時,單位領導表示:"那你提成多的月份就不說了?再說你每年年底還有年終獎,把你全年收入平均下來,你的月工資比最低工資標準高多了,單位做法沒有錯。

小鐘來電諮詢,年終獎能不能平均到最低工資裡?是不是全年平均月薪高於最低工資標準,單位就不違法?

解答:單位的說法是錯誤的。《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

因此,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單位每月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最低標準,不包括年終一次性發放的獎金或分紅等收入,也就是說,勞動者每月領取的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同樣,對實行年薪制或按考核週期兌現工資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每月也應該按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預付工資。

誤區五:"包吃包住"算入最低工資

小周2023年獨自一人從安徽來上海打工,初來乍到,看到一家企業門口的招聘廣告寫著包吃包住,就進去應聘。企業當即錄用了小周,並講好,包吃包住、月工資500元,試用合格後每月工資700元。小周表示同意。

這一干就是兩年多,今年,小周的工資漲到了900元。最近,聽老鄉說上海最低工資要1120元,小周就去問老闆,老闆說:最低工資1120元是對那些只拿工資的人來說的,而你是我包吃包住的人,這吃住都要錢的呀,你在外面租房子要多少錢?

把你吃住用的錢算到工資裡,你的工資已經遠遠超過了最低工資標準。小周來電諮詢,老闆的說法對不對。

解答: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檔案把最低工資標準的含**釋為,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情況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勞動部在《關於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通知》中規定,用人單位通過補貼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亦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內。

由此可見,小周所在企業老闆的說法是錯誤的,對勞動者實行包吃包住,屬於用人單位給予職工的福利,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將此計算在勞動者的工資內,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貨幣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不是基本工資 1

最低工資是由基本工資 獎金及以工資形式支付的津貼 補貼構成,綜上結論 就以上最低工資的定義或者描述來看,最低工資不是最低基本工資概念,也不能得出基本工資一定要大於最低工資的結論。我們所說的基本工資不是乙個立法概念,所謂的基本工資是企業的一種工資結構問題。只要滿足 應發工資 加班工資 津貼 勞動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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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標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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