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更合同案例,買賣合同

2021-04-17 15:17:04 字數 4827 閱讀 5468

篇一:合同的變更和轉讓案例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例題】1

下列哪些合同的轉讓是不合法的?abd

a.甲公司與南韓乙公司舉辦中外合資企業,合資合同經過審批機關批准後,甲公司未經乙方同意將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丙公司

b.甲教授曾答應為乙校講課,但因講課當天臨時有急事,便讓自己的博士生代為授課

c.債權人李某因急需用錢便將債務人楊某欠自己的兩萬元債權以一萬五千元的**轉讓給了柳某,李某將此事打**通知了楊某

d.丁對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權,為替好友從銀行借款提供擔保,將該抵押權轉讓給了銀行

【解析】: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故選項c所述為合法轉讓。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合營者的註冊資本如果轉讓必須經過合營各方同意。本題選項a中合資合同經過審批機關批准後成立,甲公司未經乙方同意將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丙公司,故該轉讓不合法。

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財產做抵押物的,應當認定抵押無效。本題選項d中丁雖然對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權,但不享有所有權,丁無權處分該房屋,其將該抵押權轉讓給銀行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

【例題】2

甲對乙享有l0萬元到期債權,乙對丙也享有10萬元到期債權,三方書面約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償。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abd

a.丙可以向甲主張其對乙享有的抗辯權

b.丙可以向甲主張乙對甲享有的抗辯權

c.若丙不對甲清償,甲可以要求乙清償

d.若乙對甲清償,則構成代為清償

[解析] 在本題中,乙對丙享有10萬元到期債權,而且這l0萬元債權不屬於不可轉讓的債權,所以乙對丙的債權是可以轉讓的。後甲乙丙三方書面約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償。可以認為甲乙丙三方通過合同行為形成了有效的債權讓與,即乙對於丙的債權讓與給了甲所有,而且在三方進行書面約定時這種債權轉讓的通知到達了丙,對丙發生了效力。

丙應當對新債權人甲承擔履行債務。根據《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丙可以向甲主張其對乙享有的抗辯權。因此,選項a是正確的。

在本題中,甲對乙享有10萬元到期債權,後甲乙丙三方書面約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償。可以認為甲乙丙三方通過合同行為,形成了有效的免責的債務承擔,即乙對於甲的合同義務轉移給了丙承擔,丙成為新的債務人,原債務人乙退出了合同。根據《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新債務人丙可以主張原債務人乙對於甲的抗辯權,所以選項b是正確的。乙既然已經退出了合同關係,就已經免責,原債權人就不能再要求乙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否則就是擅自使他人負有義務。

據此,選項c是錯誤的。本題中,如果甲欲使乙承擔債務,可以在三方訂立合同時,訂立並存的債務負擔,或者重新經過乙的同意。 選項d涉及代為清償的有關問題。

在本題中,甲對乙享有10萬元到期債權,乙對丙也享有10萬元到期債權,三方書面約定, 由丙直接向甲清償。不論從債權移轉還是從債務承擔的角度,乙與甲的債權債務已經消滅,乙不再是甲的債務人而成為第三人。若乙對甲清償,則只能構成代為清償,而不能構成清償。

所以選項d是正確的。

【例題】3

a.由b公司承擔債務; b.由a、b、c三個公司分別承擔債務

c.由a公司承擔債務; d.由a、b、c三個公司連帶承擔債務

【解析】《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應注意的問題:

(1)債務人分立後對清償債務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2)分立,不一定是法人的分立,還可以是非法人組織的分立。

【例題】4

甲公司對外負債200萬元,另有50萬元的貨款未予追回(欠款人為丁公司)。2023年3月,甲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分立為乙、丙兩個公司,由乙承受甲公司的全部債權債務,並辦理變更登記與公告。同年4月,乙、丙簽訂一項協議,約定原由甲公司對丁公司的50萬元債權由丙享有。

同年5月,丙向法院起訴丁要求歸還50萬元貨款。有關該案的正確表述是: a

a.乙、丙之間的協議有效,丁應向丙償還50萬元貨款

b.乙、丙之間的協議無效,丙無權向丁追索貨款

c.乙、丙之間的協議有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丙無權向丁追索貨款

d.乙、丙之間的協議有效,但丁有權選擇向乙或丙履行義務

【解析】:(1)《公司法》的185條第3款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

」這裡的協議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協議。全體股東由乙公司承受全部債務的決議對債權人無效,但由乙承受全部債權的決議和公告有效,因為它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乙與丙原有連帶債權,雙方約定由丙向丁主張債權,不違反法律,自當有效。

(2)丙對丁享有的債權,雙方約定由丙享有,屬於債權的轉讓。按照當時的法律,債權的轉讓須經債務人的同意 (《民法通則》第91條)。因此,排除a、c項,肯定b項。

(3)d項自相矛盾,因此排除。(4)按排除法,只剩下b項。應注意的問題:

此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結果有所不同。(1)由乙公司承擔全部債務的決議無效。(2)由乙公司承受債權的決議及公告有效。

(3)乙與丙之間的協議屬於債權的轉讓,是有效的,因此可以選擇a項。金錢債權的轉讓不須債務人的同意,通知債務人即可,丙公司的起訴就起到了通知的作用。

【案例】1

甲、乙雙方於2023年4月2日簽訂了買賣蔬菜種子的書面合同,約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100公斤種子,每公斤**為100元。合同簽訂後,乙方提出**偏高,甲乙雙方經口頭協商,一致同意降低單價。甲方在履行交付義務之後,向乙方催款。

此時雙方對種子單價發生爭議。甲方提出:「我當時同意將100元單價降至95元。

」乙方則認為:「你當時同意將100元單價降至90元。」雙方就此爭議提交法院裁決。

本案中,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書面合同能否採用口頭形式予以變更?二是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後的單價約定不明確的,是否可以適用合同法第78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判定為未變更?三是若認定合同已經變更,則應當採納哪一方當事人的主張?

分析:在本案中,首先,甲乙雙方在合同成立後,也就是買賣合同有效存續期間達成了變更協議,是符合變更的前提條件的。其次,買賣合同並不是要式合同,對買賣合同進行變更並不需要採取書面形式,雙方當事人以口頭協議變更原合同,應予以支援。

再次,由於雙方都承認達成了變更協議,因此,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契約自由原則,應當認定合同已經變更,而不宜適用合同法第78條的規定推定合同未變更。否則,就會產生極為荒唐的結果,即債權人雖承認降低了單價,但法院卻給了他未曾主張的利益。最後,確定合同變更的具體內容,也就是變更後的單價,應當根據舉證規則予以確定。

即若雙方都不能提出能夠證明各自主張的證據的情況下,因甲方已經承認把單價降至95元,而乙方雖然認為單價降至90元,但因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因此,對乙的主張不予採納,而採納甲方的主張。這也是符合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的。

【案例】2

2023年9月7日,甲土產公司與該市乙服裝廠簽訂了乙份購買再生布的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同年12月31日前,甲土產公司交付再生布20104平方公尺,總價款為16.2萬,交付方式為乙服裝廠到甲土產公司的倉庫分批驗收自提。合同簽訂後,乙服裝廠發現再生布製品銷路不暢,遂向土產公司提出減少貨物數量,該提議未得到土產公司同意。

此時,服裝廠得知臨市丙**公司需要該批貨物銷往外地,遂與之達成協議,由甲土產公司將貨物直接傳送到丙**公司的倉庫。合同訂立後,服裝廠向土產公司去函,稱該批貨物已經轉讓給**公司,請土產公司直接將貨物於12月31日送到**公司的倉庫。土產公司收到該函後未作答覆。

同年12月15日,土產公司給**公司去函,請**公司前往提貨。**公司於同年12月31日將貨物提回,同時付清了16.2萬元的貨款。

**公司驗貨後發現該批貨物規格不符合規定且存在質量問題,遂要求退貨,土產公司拒絕。於是,丙**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土產公司、服裝廠承擔違約責任,並要求服裝廠承擔運輸費、保管費等費用。

分析:在本案中,服裝廠已經將合同債權轉讓給了**公司。因為服裝廠作為債權人對債務人土產公司享有合法的債權,並且已經與第三人**公司簽訂了債權讓與合同。

由於債權讓與合同業已依法成立,因此可以發生債權轉讓的對內效力,那就是服裝廠退出債的關係,**公司取代其地位,從而服裝廠無須再承擔違約責任。並且,由於債權人服裝廠已經向債務人土產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因此,可以發生債權轉讓的對外效力,亦即債務人土產公司負有向新債權人**公司履行債務的義務。如果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則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服裝廠雖然無須承擔違約責任,但其是否應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呢?之所以要**這一問題,是因為轉讓人負有這樣的責任,即在債權轉讓以後,因權利存在瑕疵致使受讓人遭受損失的,轉讓人應向受讓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不同於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在債權轉讓中,債權的轉讓人是只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而不可能承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因為債權為請求權,債權人未直接支配將為給付的標的物,其無法知曉債務人未來所要交付的標的物是否存在瑕疵。在本案中,標的物上不存在著權利瑕疵,因為沒有人對**公司的債權提出異議。

從原則上來說,債權讓與合同不得改變原債權的內容。如果轉讓人與受讓人變更原合同的內容,則除非徵得債務人同意,否則對其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仍應按照原合同履行義務。在本案中,服裝廠與**公司達成的變更原合同所規定的交貨方式、履行地點的協議,如果未取得土產公司的同意,則土產公司仍有權按照原合同所規定的交貨方式要求**公司前往其倉庫自提貨物。

如果土產公司同意,則應根據變更協議所約定的交貨方式、履行地點作出履行。在本案中,12月15日,土產公司向**公司發函,要求**公司提貨,這說明其不同意變更合同,由於其無運送貨物的義務,因此也無義務支付運輸費與保管費。服裝廠在未徵得土產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變更交貨方式、履行地點,單方面的要求土產公司送貨,對土產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只能由服裝廠根據協議向**公司承擔送貨義務,如不親自送貨,則應承擔運輸費用。

**公司提回貨物後,由其自己占有貨物,因此保管費由其本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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