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模數協調統一標準 GBJ 2 86

2021-04-16 02:00:51 字數 5048 閱讀 8545

建築模數協調統一標準

gbj 2-86

第1章總則

第1.0.1條為了使建築製品、建築構配件和組合件實現工業化大規模生產,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製造方法的建築構配件、組合件符合模數並具有較大的通用性和互換性,以加快設計速度,提高施工質量和效率,降低建築造價,特制訂本標準。

第1.0.2條本標準適用於:

一、一般民用與工業建築物的設計;

二、房屋建築中採用的各種建築製品、構配件、組合件的尺寸及裝置、貯藏單元和家具等的協調尺寸;

三、編制一般民用與工業建築物有關標準、規範和標準設計。

第1.0.3條凡屬下列情況,可不執行本標準的規定:

一、改建原有不符合模數協調或受外界條件限制而執行本標準確有困難的建築物;

二、設計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或執行本標準在技術、經濟方面不合理的建築物;

三、設計特殊形體的建築物和建築物的特殊形體部分。

第1.0.4條房屋建築的牆體、樓板的厚度和構配件截面的尺寸等、可採用非模數化尺寸。

第1.0.5條在執行中除應符合本標準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2.1基本模數、匯出模數和模數數列

第2.1.1條基本模數的數值,應為100mm,其符號為m即1m等於100mm。

整個建築物和建築物的一部分以及建築組合件的模數化尺寸,應是基本模數的倍數。

第2.1.2條匯出模數應分為擴大模數和分模數,其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平擴大模數基數為3m、6m、12m、15m、30m、60m,其相應的尺寸分別為300、600、1200、1500、3000、6000mm;豎向擴大模數的基數為3m與6m,其相應的尺寸為300mm和600mm;

二、分模數基數為1/10m、1/5m、1/2m、其相應的尺寸為10、20、50mm。

第2.1.3條不同型別的建築物及其各組成部分間的尺寸統一與協調,應減少尺寸的範圍以及使尺寸的疊加和分割有較大的靈活性,模數數列應按表2.1.3採用。

注:在磚混結構住宅中,必要時,可採用3400、2600mm作為建築引數。

模數數列(單位mm) 表 2.1.3

(續表)

2.2模數數列的幅度

第2.2.1條水平基本模數應為1m。

1m數列應按100mm進級,其幅度應由1m至20m。第2.2.

2條豎向基本模數應為1m。1m數列應按100mm進級,其幅度應由1m至36m。第2.

2.3條水平擴大模數的幅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3m數列按300mm進級,其幅度應由3m至75m;

二、6m數列按600mm進級,其幅度應由6m至96m;

三、12m數列按1200mm進級,其幅度應由12m至120m;

四、15m數列按1500mm進級,其幅度應由15m至120m;

五、30m數列按3000mm進級,其幅度應由30m至360m;

六、60m數列按6000mm進級,其幅度應由60m至360m等,必要時幅度不限制。

第2.2.4條豎向擴大模數的幅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3m數列按300mm進級,幅度不限制;

二、6m數列按600mm進級,幅度不限制。

第2.2.5條分模數的幅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1/10m數列按10mm進級,其幅度應由1/10m至2m;

二、1/5m數列按20mm進級,其幅度應由1/5m至4m;

三、1/2m數列按50mm進級,其幅度應由1/2m至10m。

2.3模數數列的適用範圍

第2.3.1條水平基本模數1m至20m的數列,應主要用於門窗洞口和構配件截面等處。

第2.3.2條豎向基本模數1m至36m的數列,應主要用於建築物的層高、門窗洞口和構配件截面等處。

第2.3.3條水平擴大模數3m、6m、12m、15m、30m、60m的數列,應主要用於建築物的開間或柱距、進深或跨度、構配件尺寸和門窗洞口等處。

第2.3.4條豎向擴大模數3m數列,應主要用於建築物的高度、層高和門窗洞口等處。

第2.3.5條分模數1/10m、1/5m、1/2m的數列,應主用於縫隙、構造節點、構配件截面等處。

分模數不應用於確定模數化網格的距離,但根據設計需要分模數可用於確定模數化網格平移的距離。

第3章模數協調原則

3.1定位系列和模數化網格

第3.1.1條定位系列的確定,應把房屋建築看作是三向直角座標空間網格的連續系列。三向直交麵中的乙個應是水平的,以此為基準來確定建築物、組合件、構配件的位置與尺寸及其相互關係。

第3.1.2條模數化空間網格的確定,三向均為模數尺寸的模數化空間網格時,三向直交麵中的乙個應是水平的。

網格中相鄰兩個平面間的距離,應等於基本模數或擴大模數。但空間網格的三向或一向,可採用不同的擴大模數。(圖3.

1.2)

注:在協調斜屋面構配件時,三向直交麵中的乙個,可不是水平或不垂直於水平的。

第3.1.3條模數化網格的確定,當以模數化空間網格的水平面與垂直面的正投影為模數化網格時,此網格的兩向或一向可採用不同的擴大模數,一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基本模數化網格應是模數化網格之間的距離等於基本模數的網格。

二、擴大模數化網格應是模數化網格之間的距離等於擴大模數的網格。網格的兩個方向的每一向可採用不同的擴大模數。擴大模數化網格的線,一般應與基本模數化網格的線相重合。

第3.1.4條模數化網格中間區的確定,當有分隔構件必須將模數化網格加以間隔時,間隔的區域為中間區,其尺寸可不符合模數。(圖3.4.3.a)

第3.1.5條模數化網格平移的確定,當在同一平面圖中,同時採用幾種模數化網格時,這些網路可在一向或兩向互相平移。(圖3.1.5)

3.2定位平面和模數化高度

第3.2.1條定位軸面的確定,應以模數化空間網格中軸線網格的面為定位軸面,定位軸面應設有水平定位軸面與豎向定位軸面。

第3.2.2條定位軸線的確定,應以定位軸面在水平面或垂直面的投影線為定位軸線,定位軸線應設有水平定位軸線與豎向定位軸線。(圖3.2.2)

第3.2.3條定位面的確定,應以模數化空間網格中除定位軸面以外的定位平面均為定位面。定位面應設有水平定位面與豎向定位面。

第3.2.4條定位線的確定,應以定位面在水平面或垂直面的投影線為定位線。定位線應設有水平定位線與豎向定位線。(圖3.2.2)

注:定位平面包括定位軸面與定位面。

第3.2.5條樓(地)面的定位平面的確定,當一組水平的模數化定位平面連續與同座房屋中其他各層的整個樓(地)面相重合時,這組水平面應重合於樓(地)面面層的上表面、樓(地)面毛面的上表面或樓(地)面結構層的上表面。

第3.2.6條樓層高度的確定,應是兩個相鄰樓面或樓面與地面定位平面間的豎向尺度。

(圖3.2.6)第3.

2.7條房間高度的確定,應是在一層中的樓板面層上表面的定位平面與該層裝修完畢平頂面的定位平面之間的豎向尺度。(圖3.

2.6)

第3.2.8條樓板層高度的確定,應是乙個樓板層中面層上表面的定位平面和裝修完畢平頂面的定位平面之間的樓板區的豎向尺度。(圖3.2.6)

第3.2.9條凡位於模數化定位平面間的用以容納乙個或一組構配件的模數化或非模數化的空間(區),可用這些構配件填滿,也可完全空著。

3.3幾種空間

第3.3.1條協調空間應以構件安裝後被完全包裹在內的最小容積確定。該容積不應以構件形狀來決定,而應以三對平行面直交的六面體所限定的三向最大尺寸決定。

第3.3.2條模數協調空間應是定位平面限定的一種協調空間,其尺寸應為模數尺寸。

(圖3.4.2a)第3.

3.3條技術協調空間應是一種非模數的協調空間,當限定此空間的平面的間距時,應與技術尺寸定位平面相重合。(圖3.

4.2a)

第3.3.4條可容空間應由定位面所限定的自由空間確定,此空間應以容納各種建築構配件。

第3.3.5條模數可容空間應是一種由定位平面限定的可容空間,其尺寸應為模數尺寸。

(圖3.4.2a)第3.3.6條裝配空間是指在構配件定位時,構配件的乙個介面和該構配件相對應的定位平面之間的剩餘空間。(圖3.4.2a)

第3.3.7條用於模數空間與非模數空間的標誌符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1/2φ5mm帶半圓符號的一邊示模數空間,不帶半圓符號的一邊示非模數空間。

二、φ5mm左右兩邊均示模數空間。

3.4單軸線定位和雙軸線定位的選用

第3.4.1條模數化網格採用單軸線定位還是採用雙軸線定位,或是兩者兼用,應根據建築設計、施工及構件生產等條件綜合確定。

連續的模數化網格,可採用單軸線定位,當模數化網格需加間隔而產生中間區時,可採用雙軸線定位。

第3.4.2條單軸線定位用於模數協調空間與模數可容空間之間的組合,宜採用通長或穿通式構件,當模數協調空間大於技術協調空間時,出現裝配空間。

當模數協調空間等於技術協調空間時,不出現裝配空間。(圖3.4.

2a、b)

第3.4.3條雙軸線定位用於技術協調空間與模數可容空間之間的協調,宜採用嵌入式構件。(圖3.4.3a、b)

3.5構配件、組合件及其定位

第3.5.1條構配件或組合件在模數化空間網格定位時,都應按三個方向借助於邊界定位平面和中線(或偏中線)定位平面來定位。

注:當定位平面用於構件邊界時簡稱介面。

第3.5.2條三向邊界定位平面的定位,應由三個方向六個定位平面來確定構件位置。(圖3.5.2)

第3.5.3條二向邊界定位平面和一向中線(或偏中線)定位平面的定位,應由三個方向五個定位平面來確定構件位置。(圖3.5.3)

第3.5.4條一向邊界定位平面和二向中線(或偏中線)定位平面的定位,應由三個方向四個定位平面來確定構件位置。(圖3.5.4)

第3.5.5條三向中線定位平面的定位,應由三個方向三個定位平面來確定構件位置。(圖3.5.5)

附錄一名詞解釋

附錄二本標準用詞說明

(一)、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對於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以便在執行中區別對待。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必須」;

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應」;

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宜」或「可」;

反面詞採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和規範執行的寫法為:

「應按……執行」或「應符合……要求或規定」。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和規範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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