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防火規範解析 20110309144903

2021-04-14 14:03:15 字數 1610 閱讀 3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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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對建築設計的影響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將於2023年5月1日正式實施,現在離新規範實施還有不到4個月的時間,由於新老規範在消防設定上部分內容有較大修改,為方便大家相關工作的順利進行,協助業主對工作節點的有效控制,現將新規範相對原規範對一般建築設計影響較大的部分說明如下:

一、總圖

1)高層建築應至少沿乙個長邊或建築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於乙個長邊長度的底邊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該範圍的裙房進深不應大於4.0m(現行一般布置均未連續)。

對於建築高度不大於50m的建築,連續布置登高場地有困難時,可間隔布置, 但間距不應大於30m。

2)對於建築高度小於50m的建築消防撲救場地不應小於10x15m;對於建築高度大於等於50m的建築,,其消防撲救場地不應小於10x20m(現行均按8x15m控制)。

3)盡端式消防車道對於高層建築不宜小於15x15m(高於50公尺建築考慮18x18)。

4)步行街兩側建築相對面的最近距離不應小於規範對相應高度建築的防火間距要求且不應小於9m。

二、單體建築

1) 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住宅建築應設定避難層,其外窗應採用乙級防火窗;

2) 建築高度大於54m建築,每個單元每層安全出口不應少於 2個(住宅)。

3) 建築高度大於27m但不大於54m的住宅建築,當每單元樓梯不能通至屋面且不能通過屋面連通時,應設定兩個安全出口。

4) 住宅建築外牆上相鄰戶開口之間的牆體寬度不應小於1.0m,否則加設不小於0.6m的隔板。

5) 消防電梯應分別設定在不同防火分區內,且每個防火分割槽不應少於1臺。意味著應設定消防電梯的建築其消防電梯在每層、每個防火分割槽都要設出入口,含裙房及地下室各層。

6) 新規範中物業用房及社群用房不能作為商業服務網點設計,與住宅建築組合建造時,整體按公建性質進行消防設計。

7) 商業步行街每間商鋪的面積不宜大於300㎡;面向步行街一側的維護構件耐火時限不應低於1.0h,宜採用實體牆,應設定乙級防火門窗;商鋪間窗間牆不小於1.0m;商業步行街首層任一點到達最近室外安全地點的不行距離不應大於60mi;兩側建築二層及以上各商鋪疏散門至該層最近疏散樓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37.

5m;8) 除為滿足民用建築使用功能所設定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築內不應設定生產車間和其它庫房。

9) 公共建築應在每層的適當位置設定救援視窗,視窗淨尺寸不小於1mx1m,視窗下緣高於室外地面不大於1.2m,間距不大於20公尺,且每個防火分割槽不小於2個,並應與消防車登高撲救場地相對應,其外飾應易於破碎。

10)無外窗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必須單獨加壓送風(老規範當樓梯間送風時其前室可不送風);

11)建築高度不大於50m的公共建築和不大於100m的住宅建築,當防煙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採用敞開的陽台、。

12)超高層住宅建築戶內需要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3)設定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築,其外牆內外保溫均應採用a級保溫材料;其他各類建築內的疏散樓梯間、避難走道、避難間等場所及部位,其內保溫應採用a級保溫材料。

羅列以上與建築設計專案有關的主要修改條文主要起到先期提醒的作用,希望各位建築同仁根據專案進度情況,與業主進行深度交流;盡可能降低或減小因規範調整造成圖紙需重大修改而影響工程進度,或已經施工而無法修改到能滿足新規的情況出現。

新防火規範解讀

2 多種使用功能組合建築 不同功能屬於同一使用性質 不同使用功能場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該建築及其各功能場所的防火設計應根據本規範的相關規定確定 4 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公共建築 1 提高了樓板的耐火極限 2 明確了防火間距 3 充實了避難層 間 的要求 4 增加了應急照明等的備用電源的持續供電時...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整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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