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學學生社團活動管理審批制度

2021-03-21 17:46:55 字數 3479 閱讀 5808

為加強我校學生社團管理,更好地引導和推動學生社團活動的完善,規範社團活動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湖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以下簡稱社團聯)特制定以下社團活動審批制度。在一定時間內,對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進行活動審核,以保證活動順利進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社團活動包括所有以社團為主題或單位的活動,包括個人或群體代表社團組織或參與的活動;

第二條湖南大學學生社團活動由湖南大學社團聯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三條社團的宗旨及活動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有關規定,符合國家教育方針,有益於學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發展;

第四條社團原則上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二章活動流程

第五條社團舉辦活動須遵守學校相關規章制度,並按相應審批程式進行。所有社團活動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活動安全有序的進行。

第一節活動要求

第六條社團舉辦日常活動時,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 社團活動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有關規定;

(二) 各社團必須配合社團聯的統一工作安排;

(三) 社團每學期至少舉辦一次全體會員都有機會參加的活動;

(四) 社團活動要突出會員的利益,各社團必須保證會員與非會員不同的權利;

(五) 各社團不得私刻公章;

(六) 社團和活動的主要負責人要對日常社團活動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負責;

第七條社團日常活動,需接受評估權益部的監督。評估權益部會跟進社團日常活動,對活動進行有效記載記錄,並根據其表現做出乙個活動評估。

第八條社團負責人及骨幹成員必須接受社團內部成員的監督。社團成員若發現社團內部有違法亂紀、徇私舞弊、假公濟私等不良行為,可以書面材料形式向社團聯報告。

第二節活動申報

第九條各社團開展活動,必須向社團聯提出活動申請,然後才能進行審批程式。

第一十條社團活動的申請,必須備有乙份社團活動策劃書,策劃書裡具體內容應有:社團活動的開展時間、地點、人物、具體活動、場地、經費預算等重要事項。活動申請書、活動策劃書和經費預算必須書寫詳細。

第一十一條活動申請的提出,必須提前一周通過今目標(社團聯合會工作平台)發到分管副主席處。

第一十二條活動申請時間逾期或事後補交活動申請,一律不予承認。

第三節活動審批

第一十三條活動申請遞交後,在得到分管副主席審批合格後24小時內,社團通過今目標(社團聯網路工作平台)遞交活動申請以及活動策劃給新聞部、活動部、事務部和評估權益部。由新聞部選派人員參與社團活動宣傳及報道等,活動部統計收集社團活動相關資料,事務部配合物資提供,評估權益部參與活動全程並進行評估。

第一十四條在活動通過審批後,憑申請表可向有關部門申請活動場地。

第一十五條活動審批原則:

(一) 公平、公正、公開,不得偏私亂紀;

(二) 高效高質量工作,嚴格控制與管理;

(三) 專案應與申請資金的要求一致;

(四) 對於可行性高、新穎的專案予以優先考慮;

(五) 對於存在較高危險性的活動專案一般不予通過;

(六) 活動沒有整體思路和完整流程,或者流程不順暢的駁回重新修改;

(七) 社團活動必須積極向上,有利於校園精神文明建設,有利於提高湖南大學在校大學生的綜合素質;

(八) 活動主題鮮明,富有教育意義,時代性強,能夠體現湖大學子的精神面貌;

(九) 活動要根據社團自身特點,結合學校和會員的實際情況開展;

(一十) 不允許參加校外營利性經營活動,活動不允許與校外的營利活動有直接或間接關係;

(一十一) 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將活動延期或取消,必須通過今目標(社團聯合會工作平台)及時向社團聯相關部門(新聞部、活動部、事務部、評估權益部)反映。

第一十六條若社團申請的活動場地在校外,那麼,社團必須把策劃書和參加校外活動的社團成員具體名單及****、社團指導教師意見、指導單位意見(加蓋公章)等一併交到社團聯辦公室,由社團聯辦公室進行審批;

第一十七條兩個以上(含兩個)社團聯合舉辦活動,必須經各自指導教師、指導單位同意,並由主辦活動的社團負責人把聯合活動方案提交社團聯辦公室審批;

第一十八條社團邀請外籍人士參加社團活動的活動申請,若要得到審批通過,必須事先得到校外部門的同意;

第一十九條若社團要開展具有一定安全風險的活動,視情況應舉行專家答辯會;開展出國出境活動,必須得到學校外事主管部門批准,以上兩類活動的開展出行,必須得到會員家長和所在院系學生工作辦公室簽署書面同意意見。其他一些特殊活動的開展進行,若要通過審批,必須附有其他針對性要求;

第四節活動開展

第二十條社團活動全過程必須在社團聯的有效監管下,憑藉社團執行許可證在相關部門的配合下開展進行;

第二十一條在活動的宣傳過程中,有關刊物、張貼物的處置,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同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校紀校規。若涉及事物糾紛,由涉及糾紛的社團主要負責人負責,社團出版刊物須經社團聯審核,上報校團委批准後,方可公開發行;

第二十二條在活動開展過程中,如需借用社團聯有關物品,需聯絡事務部相關負責人,填寫「社聯辦公室物品借用單」,並清楚填寫借用日期與用途等專案,方可借出;使用完畢後,需按時歸還,並在借用單上再次簽字確認。如有發現物品在使用後有損壞的,則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賠償。具體情況參考《社團聯物資管理方案》;

第二十三條活動負責人要在活動進行中,在新聞部相關負責人的配合下,收集好與活動內容相關的材料(包括**、文字材料、相關報道等),以作為活動考評的依據,以便存入檔案,保留記載;

第二十四條活動開展過程中,應聯絡評估權益部相關負責人,以便對社團活動的開展進行有效監控與管理,同時核實活動策劃中的內容,方便對社團活動進行有效評估;

第五節活動結束

第二十五條活動結束後,社團應及時清理場地並有效地處理好有關場地的一系列問題,保護場地內的所有財產;

第二十六條活動結束後,必須在活動結束後的一周之內通過今目標(社團聯合會工作平台)向社團聯活動部交乙份社團活動總結,總結內容需包括活動內容,活動**,**報道,活動成果以及組織者心得;

第二十七條社團活動結束後,若活動被評估為不合格活動,應對社團予以批評警告。以下皆為不合格活動:

(一) 社團活動參加人數不到預計人數1/3(含)者;

(二) 正常情況下實際經費開支低於預算的50%(含)或高於預算的50%(含)者;

(三) 活動中出現嚴重失誤影響質量的行為;

(四) 有重大違規現象的活動;

(五) 其他不符合社團活動宗旨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規定的社團,有權予以批評教育、限期整頓、強制登出等處理。具體情況參見《湖南大學學生社團登出規章制度》;

第二十九條對違紀行為的處理:

(一) 對社團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給予紀律處分;給學校造成重大損失者,由指導中心報請學校相關部門予以校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 因在社團活動中違反規定並受到校紀處分的學生,未經校團委同意,不得再組織任何社團活動。

(三) 對於被責令暫停活動的社團,經整頓後,需經社團聯考評並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社團活動;對被強制登出的社團,需重新申請社團成立。

第三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由湖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制定,最終解釋權歸於湖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所有;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二〇一三年八月

湖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湖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行政中心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湖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行政中心是在校團委的領導下,共青團湖南大學委員會指導下,由學生社團聯合會直接領導的中心。第二條湖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行政中心為加強社團辦公室管理 物資管理和財務管理,使各項工作更加規範化,促進社團工作積極有效開展,提高社團整體工作效率,樹立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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