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司法部頒布的《監獄建設標準》

2021-03-12 02:08:11 字數 4088 閱讀 7585

附錄:2023年司法部頒布的

《監獄建設標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正確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使監獄建設科學化、規範化、標準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本標準是為監獄建設的專案決策及合理確定監獄建設水平服務的全國統一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批監獄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監獄建設專案規劃、設計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本標準適用於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監獄建設。

第四條監獄建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必須符合監管安全和改造罪犯需要,應從監獄當地的實際情況出發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達到安全、堅固、適用、經濟、莊重。

第五條監獄建設應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並納入當地城市和地區的總體規劃。新建監獄建設專案應一次規劃,並預留發展用地;擴建和改建的監獄應充分利用原有設施。

第六條本標準確定的引數是監獄建設的下限值,經濟技術條件較好的地區可按本標準引數提高30%作為上限。

第七條監獄建設除應執行本標準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規範、標準的要求。

第二章建設規模與專案構成

第八條監獄建設規模按罪犯人數,劃分為大、中、小三種型別。

第九條監獄建設規模應以罪犯人數在1000~5000人為宜,不同建設規模監獄罪犯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小型監獄1000~2000人;

2.中型監獄2001~3000人;

3,大型監獄3001~5000人。

第十條監獄建設專案由房屋建築、安全警戒設施、場地及其配套設施構成。

第十一條監獄房屋建築部分包括:罪犯用房、幹警用房、武警用房及其他附屬用房。

1.罪犯用房包括:監舍樓、學習用房、禁閉室、家屬會見室、伙房和餐廳、醫院和醫務室、文體活動用房、技能培訓用房、勞動改造用房及其他服務用房等。

監舍樓包括寢室、盥洗室、廁所、物品儲藏室、心理諮詢室等;學習用房包括圖書閱覽用房、教學用房等;文體活動用房包括文體活動室、禮堂等;其他服務用房包括理髮室、浴室、晾衣房等。

2.幹警用房包括:幹警辦公用房、公共用房、特殊業務用房、幹警管理用房、幹警備勤用房、幹警學習及訓練用房。

幹警辦公用房包括監獄領導及職能部門辦公室;公共用房包括會議室、幹警文體活動室、幹警食堂、幹警浴室、幹警醫務所、老幹部活動室等;特殊業務用房包括警械裝備

庫、總監控室、電化教育室、罪犯檔案室、計算機室、暗室、器材存放室、檢察院駐獄辦公

室等;幹警管理用房包括監區、分監區幹警值班室(監控室)、分監區教育談話室、分監區

幹警辦公室及幹警衛生間等。

3.武警用房建設專案及標準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4.其他附屬用房包括:收發值班室、門衛接待室、車庫、倉庫、配電室.鍋爐房、水幫浦房等。

第十二條監獄安全警戒設施包括:大門、圍牆、崗樓、電網、照明、通訊、監控、報警裝置、獄門值班室、隔離帶等。

第十三條監獄的場地主要包括幹警及武警訓練場、監獄停車場及罪犯體訓場。

第十四條配套設施主要包括幹警辦公設施,罪犯生活教育、勞動改造設施,道路系統,消防、給排水、供暖、變配電、電信、煤氣、有線電視、環保等以及場地綠化、美化。

第三章選址與規劃布局

第十五條新建監獄的選址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新建監獄建設應選擇鄰近經濟相對發達、交通便利的城市或地區。

2.新建監獄建設選址應根據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和**活動性質,結合勞動改造需要,選擇地質條件較好、地勢較高的地段;新建監獄嚴禁選在可能發生自然災害且足以危及監獄安全的地區。

3.新建監獄應選擇在給排水、供電、通訊、電視接收等條件較好的地區。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女子監獄應選擇經濟相對發達、交通便利的大、中城市建設。

4.新建監獄與各種汙染源、易燃易爆危險品、高雜訊、高壓線走廊、無線電干擾、光

纜、石油管線、水利設施的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監獄建設用地應根據批准的建設計畫,堅持科學、合理、節約用地的原則,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新建監獄建設用地標準宜按每罪犯70平方公尺測算,從事農業勞動的監獄建設用地標準可按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七條監獄的總平面布局應分為罪犯生活區、罪犯勞動改造區、幹警行政辦公區、幹警生活區、武警營房區等分割槽;各分割槽之間既應相鄰,又應有相應的隔離設施;罪犯生活區和罪犯勞動改造區在隔離的基礎上應有通道相連。

第十八條監獄的總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監獄大門前應留有一定的緩衝區域。

2.在平面布置中,應按功能要求合理確定各種功能分割槽的位置和間距。

3.在各功能分割槽中,應按功能要求合理確定各種用房的位置;用房的布置應符合聯絡方便,互不干擾和保障安全的原則。新建監獄罪犯生活、勞動改造用房距圍牆不宜小於10公尺。

4.監獄監區內應設罪犯體訓場,監區外應設幹警、武警體訓場和停車場。

第十九條監獄內各建築之間及獄內建築與獄外建築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安全、消防、日照、通風、防噪音和衛生防護等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條監獄的標誌應醒目、統一,標誌上宜有警徽及監獄名稱的中文字樣;在有少數民族文字規定的地區應按當地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監獄內的道路應使各功能分割槽聯絡暢通、安全;應有利於各功能分割槽用地的劃分和有機聯絡;應根據地形、氣候、用地規模和用地四周的環境條件,結合監獄的特點,選擇安全、便捷、經濟的道路系統和道路斷面形式。

第二十二條新建監獄綠地率不宜小於20 %,擴建和改建監獄綠地率不宜小於15%。

第四章建築標準

第二十三條監獄的建築標準,應根據監獄建設規模、城市規劃和監獄使用功能的要求合理確定。

第二十四條監獄綜合建築面積指標(不含武警用房),應符合表一的規定。

表一監獄綜合建築面積指標

第二十五條監獄各種用房的建築面積應參照表

二、表三確定。

第二十六條監獄建設總體規劃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在監區外建設幹警備勤用房。

第二十七條監獄房屋的建築結構形式應根據建設條件和建築層數綜合考慮。監區內置築高度應符合當地規劃要求,且不應超過24公尺。

表二監獄罪犯用房建築面積指標(平方公尺/罪犯)

表三監獄幹警用房建築面積指標(平方公尺/幹警)

第二十八條監獄監舍用房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每間寢室關押男罪犯時不應超過20人,關押女罪犯和末成年犯不應超過12人。

2.寢室內床位不應小於80厘公尺;床位為雙層時,室內淨高不應低於3.3公尺,床位為

單層時,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8公尺。監舍內走廊若雙面布置房間,其淨寬不應低於2.4公尺;若單面布置房間,其淨寬不應低於2公尺。寢室窗地比不應小於1/7。

3.採暖地區監舍建設,應加設機械通風系統,換氣次數宜為4~7次/小時;風口應採用扁長型風口,以防罪犯爬人。採暖負荷計算時應考慮通風所損失的熱量。

4.盥洗室排水立管及地漏應在設計確定的基礎上加大1號管徑。

5.監舍內各房間及走廊的照明均應在幹警值班室的控制之下,且應在每個監舍內設一組夜間照明用燈具;監舍樓內配電箱應設在每層的幹警值班室內。

第二十九條禁閉室應集中設定於監區內,自成一區,離監舍距離宜大於20公尺,並設值班及預審室,單間禁閉室室內淨高不應低於3.0公尺,單間使用面積不宜小於6.0平方公尺。

第三十條監獄內醫療用房、教學用房、伙房、餐廳等應根據建設規模和監獄管理體制,參照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築設計通則》( jgj37-87)、《綜合醫院建築設計規範》( jgb49-88)、《中小學建築設計規範》(gbj99-86)、《飲食建築設計規範》(jgj64-89)等有關規範、標準,按實際需求設定。

第三十一條監獄的家屬會見室宜設於監區大門附近,應使家屬和罪犯各行其道。會見室中應分別設定從嚴、一般和從寬會見的設施;其窗地比不應小於1/7,室內淨高不應低於3.0公尺。

第三十二條監區內幹警用房應符合下列要求:

1.監舍內應設幹警值班室、談話室,且應位於監區的出入口附近,應用鐵柵欄門與罪犯用房分開,內設專用衛生間。

2.工業生產作業區應設幹警值班室,幹警值班室的門窗應有牢固的防護設施,並應設有線或無線通訊和報警裝置。

第三十三條監獄建築物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勞動生產區廠房、倉庫等耐火等級應按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j16-87)的有關規定確定。監獄監管設施耐久年限不應少於50年。

監獄建築應按國家現行的有關抗震設計規範、規程進行設計;圍牆、崗樓、大門其抗震設防的基本烈度,應按本地區基本烈度提高一度,並不應小於七度(含七度);抗震設防烈度為九度(不含九度)以上地區,嚴禁建監獄。

第三十四條監獄建築的裝修,應根據建設計畫和業務工作要求確定標準,各類用房原則上應採用普通裝修。微機室、會議室、監控室及氣候炎熱地區監獄的行政用房應設區域性空調。採暖地區的監獄建築應按國家現行的有關規定設定採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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