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做人身傷害鑑定的程式

2021-03-11 12:36:57 字數 471 閱讀 4417

2、委託鑑定由辦案單位進行,不授理以個人名義委託的法醫學鑑定。

3、委託法醫鑑定前,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準備充分的鑑定材料,交由法醫對鑑定材料進行審查。案件受傷當事人應配合辦案單位提供病歷資料、檢查報告單、影像診斷資料(x片、ct等)等鑑定資料。

4、法醫應當對被鑑定人進行人身檢查,可以要求補充鑑定材料,有確定鑑定時機的義務。委託單位和被鑑定人應當配合法醫鑑定。

5、對行動能力嚴重受限的被鑑定人,辦案單位和法醫可以到被鑑定人所處的地點進行人身檢查。

6、辦案單位或案件當事人認為法醫鑑定結論(或意見)理由不足、不全面、發現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問題,可以由辦案單位委託原作出鑑定的法醫進行補充鑑定。

7、案件當事人認為法醫鑑定結論(或意見)有異議,可以向辦案單位申請委託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法醫進行重新鑑定。

辦理期限

自被鑑定人受傷後至案件審理判決、調解終結前。需要到醫療終結才能鑑定的則到醫療終結後鑑定,若不能醫療終結的不可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