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科院陽光體育55俱樂部幹部管理條例

2021-03-06 01:01:40 字數 1638 閱讀 3794

1、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俱樂部幹部的管理,樹立陽光體育5+5俱樂部幹部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俱樂部幹部應樹立模範,掌握部門職能與技能,熱心為學員服務,不得以權謀私。

第三條:在學習、思想、生活等方面幹部們應嚴格要求自己,做出表率。

2、幹部的選拔與任免

第一條:幹部選拔原則

1、幹部的選拔須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前提下採取推薦自薦等不同形式,產生預備人員,通過面試選舉產生。

2、根據工作需要,由組織以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產生。

3、幹部聘期均為一年,表現突出者可續聘。

第2條:幹部的任職條件

1、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精神風貌。

2、有一定的工作能力,熱心部門工作。

3、在俱樂部學習滿一年,具有較強的奉獻精神和服務意識。

第3條:幹部的錄用採取試用制,試用期為乙個月。試用期內在俱樂部進行公示,接受監督及主席團的考核,試用期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第4條:幹部在任職期間,須遵守以下條款

1、按時參加俱樂部舉行的會議。如有事不能到場應事先請假,且每學期請假累計不得超過三次。

2、按時上交上級要求的各種名單、檔案、資料等。

3、按時參加俱樂部組織的各種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請假。

4、積極、認真地負責建設好本部門的人員組織、活動開展等各項日常工作。

5、規範俱樂部工作,使其朝著積極、健康、文明的方向發展。

第五條:幹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免職

1、因自身原因不能繼續擔任俱樂部工作者。

2、無故不參加幹部例會三次者。

3、工作無實效或是嚴重瀆職行為者。

4、群眾基礎不好,學員意見大者。

5、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繼續擔任俱樂部工作者。

第六條:幹部瀆職程式

1、召開幹部會議。

、 2、提出離職原由。

3、選出預備人員名單(不少於兩人)

3、幹部的權利與義務

第一條:幹部的權利

1、根據有關規定開展部門活動。

2、組織並開展好部們會議,及時向主席團反映情況。

3、在職幹部均可參加年度評優。

4、如有工作方面的意見或有關於俱樂部的管理方案,可直接向主席團反映。

第2條:幹部的義務

1、牢固樹立面向在校學生,熱心服務學員的工作意識。

2、一絲不苟的工作態度,注重協調各部門工作、各幹部之間的關係。

3、密切聯絡會員和在校學生,及時反映學員的意見。

4、接受監督和工作指導,注重工作配合。

4、幹部的評優

第一條:俱樂部幹部的評優按照《科院優秀俱樂部幹部評選細則實行。

第二條:根據平時表現,由主席團推舉產生。

5、幹部的獎懲

第一條:對表現優秀的幹部,給予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

第二條:對表現突出者,進行俱樂部內部評優及學院年度評優。

第三條:俱樂部對違紀的幹部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和紀律處分。

第四條:幹部有下列之一應予以撤職

1、因工作失職造成重大失誤者。

2、違反工作紀律經批評教育屢教不改者。

3、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者。

6、附則

第一條:本條例由陽光體育5+5俱樂部主席團負責解釋。

第二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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