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理離婚案件注意事項

2021-03-05 09:14:33 字數 2449 閱讀 5787

(1)准予離婚的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婚姻法》第32條)

(2)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第34條)

(3)特殊婚姻保護: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婚姻法》第33條)「重大過錯」指婚姻法第33條第2款前3項規定。

(《婚姻法解釋(一)第23條》)

3、孩子撫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孩子由誰撫養: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兩周歲以下的孩子原則上隨母親生活;十周歲以上的孩子,可徵詢孩子的意見。

(2)撫養費: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一般支付至孩子十八周歲止。

4、財產分割: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婚姻法》第39條)

(1)彩禮的返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可予以返還。(《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

(2)房產分割:此處主要討論商品房的情形a、婚前一方出資購買的房屋,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外一方無權要求分割;b、婚前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視為父母對該子女的單獨贈與,另外一方離婚時不得要求分割;c、貸款購買的房屋,原則上購房合同是哪一方的名字就屬於哪一方,對於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可以要求予以分割。

5、關於股份、合夥財產的分割:原則上均分

(1)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有限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注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等事項協商一致後沒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婚姻法解釋(二)》第16條)

(2)合夥企業出資: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刑事有限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貨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婚姻法解釋(二)》第17條)

(3)獨資企業處理: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外一方相應的補償;(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的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婚姻法解釋(二)》第18條)

6、離婚時的補償權:夫妻書面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

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時,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婚姻法》第40條)

7、損害賠償請求權:無過錯方在以下情形可以要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婚姻法》第46條)

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有權提出損害賠償的主體是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若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則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如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則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如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在二審期間提出,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婚姻法解釋(一)》第28條——30條,《婚姻法解釋(二)》第27條)

8、共同財產的再次分割:離婚時,一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訴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47條)

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婚姻法解釋(一)》第31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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