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購銷合同能使保證人免責嗎

2021-03-04 01:08:50 字數 1062 閱讀 6623

評析1、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合同是否有效?

審理法院認為甲公司以虛假的購銷合同簽訂的承兌合同沒有真實的交易關係,違反了《票據法》第十條關於"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的規定,認定該承兌合同無效。應該說,法院作出這樣的判決是錯誤的。因為承兌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主體資格合格,內容並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而銀行承兌匯票已經完成了簽發、承兌、貼現,並由a銀行收回,應該認定有效。

2、關於保證人是否免責問題。

《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條規定"主合同債務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了兩種在債權人直接參與情況下,以欺詐、脅迫手段致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時,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並沒有證據證明a銀行知道或應當知道甲公司簽訂定虛假購銷合同的事實。

法院僅從a銀行未審查購銷合同原件、對保證金逆程式操作及貼現資金反方向流動等方面推斷a銀行應當知道虛假購銷合同事實,是缺乏說服力的。首先,該案的適用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銀行必須審查購銷合同原件, a銀行審查購銷合同影印件並不能證明a銀行知道購銷合同是虛假的。其次,保證金逆程式操作和貼現資金反方向流動只能說明a銀行的內部管理不規範,也不能證明a 銀行應當知道甲公司欺詐的事實。

因此,法院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以推斷的手法認定a銀行知道甲公司欺詐的事實,從而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不正確的。

建議1、農業銀行員工在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貼現業務時,應審查購銷合同原件。雖然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但這樣做不僅可以防範農業銀行承兌匯票的信貸風險 ,而且也可以避免法院推定銀行知道或應當知道債務人欺詐、脅迫的事實,從而使保證人免責,使銀行喪失第二還款**。本案中,如果a銀行要求甲公司出示購銷合同原件,其結果可能就完全不一樣了。

2、各級農業銀行分支機構在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時應注意按規章制度正確操作。在貸前調查、貸款審查及貸後檢查中都要切實把好關,特別要注意保證金的正確操作。同時,也要注意企業資金的流向,從中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只要各級行切實按規章制度辦事,就可以有效防範內部的信貸風險和外部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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