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分手後關於青春損失費的約定是否有效

2021-03-04 00:44:43 字數 588 閱讀 9096

吳某和龔某原本是一對戀人,但經常因為一些瑣事而吵得天翻地覆。於是,吳某向龔某提出了分手。吳某沒想到的是,龔某不但不同意分手,還經常到她家以及單位找她,糾纏不休。

一天晚上,龔某找到吳某,並將吳某帶到一處空房子內,求吳某不要分手。但吳某分手決心已定,龔某見狀威脅吳某索要8萬元的青春損失費,否則別想分手。吳某在無奈之下給龔某出具乙份欠條,內容為「今欠龔某人民幣捌萬元,八年付清,從2023年起」。

龔某這才放吳某回家。2023年2月,龔某在多次向吳某索要「青春損失費」未果的情況下,一紙訴狀將吳某告上法庭,要其吳某按照借條給付欠款。

律師分析:

餘婧婚姻家庭專業律師認為,在龔某看來,其所依據的是手中的欠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認為龔某與吳某之間是一種借款合同關係,吳某寫了欠條就應該按照約定向龔某提交欠款。但從法律上分析,龔某的請求是不能得到法院認可的,原因是:

1、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並且必須是雙方真實意圖的表示。本案中,龔某據以起訴龔某的欠條不具有真實的對價關係,即雙方之間根本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欠條的實質是,當吳某提出與龔某接觸戀愛關係後,龔某強行讓吳某出具以期獲得所謂的「青春損失費」,進而解除戀愛關係的協議。因此,根據合同法的原則,該協議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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