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勞動合同1

2021-03-04 00:35:44 字數 1141 閱讀 3159

第11條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第12條乙方應遵守甲方制定的《公司管理制度》、《員工手冊》及其它有關規定。

六、變更條件

第12條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變更書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二)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七、解除條約

第13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14條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前三日(特殊崗位需提前七天)通知甲方,或者甲方向乙方說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15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16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1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18條班組長及部分管理人員(如統計、品管、倉管、出納)和特殊工種(如數控工具機調整工、機械維修工、電器維修工)需提前兩個月,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包括會計、專案承包人)需提前三個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經批准、並辦理交接手續、返還公司物品後方可結算工資離職。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碼:

現居住位址:

聯絡**:

簽訂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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