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合同範本

2021-03-03 20:41:45 字數 4713 閱讀 3679

合同第一章總則

*******(以下簡稱甲方)、*******(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共同投資舉辦外商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資各方

第一條本合同的各方為:

甲方:註冊地:

法定住所:

乙方:註冊地:

法定住所 :

第三章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第二條甲、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同意在中國境內置立外商合資經營融資租賃****(以下簡稱合資公司)。

第三條合資公司的名稱為: 融資租賃****

合資公司的法定住所: 。

郵政編碼:

第四條合資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五條合資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甲、乙方各自按認繳的出資額對合資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公司宗旨、經營範圍和規模

第六條公司的經營宗旨為:以開展廠商營銷租賃,打造專業化租賃公司,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

第七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公司可以經營以下業務:

1、直接租賃、回租、轉租賃、委託租賃等融資租賃業務;

2、經營性租賃;

3、接受有關租賃當事人的租賃保證金;

4、租賃物品的買賣;

5、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6、經濟(管理、投資、購併)諮詢和擔保;

7、投資和資產管理;

8、其他。

第八條合資公司經營規模為:年租賃總額人民幣五億元 。

第五章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第九條合資公司的投資總額為 1000萬美元。合資公司的註冊資本為1000萬美元。

第十條甲、乙方的出資額共為1000萬美元,以此作為合資公司的註冊資本。其中:甲方萬美元,佔 %;乙方萬美元,佔 %。

第十一條甲、乙方將全部以美元現匯投入。

第十二條公司的註冊資本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到位。

第十三條甲、乙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另一方同意,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合資各方的責任

第十四條甲、乙方應各自負責完成以下事宜:

甲方責任:

1、按第五章規定提供出資;

2、辦理合資公司委託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裝置、材料等有關事宜;

3、提供需要的裝置安裝、除錯以及技術人員、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4、培訓合資公司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5、負責辦理合資公司委託的其他事宜。

乙方責任:

1、辦理為設立合資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2、按第五章規定提供出資;

3、協助合資公司向土地主管部門辦理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4、協助合資公司在中國境外購置裝置、材料等的進口報關手續和在中國境內的運輸;

5、協助合資公司在中國境內購置或租賃裝置、原材料、辦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訊設施等;

6、協助合資公司聯絡落實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

7、協助合資公司招聘當地的中國籍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員;

8、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等;

9、負責辦理合資公司委託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銷售

第十五條合資公司的產品在中國境內市場上銷售 。

第十六條為了在中國境內外銷售產品和進行售後服務,經中國有關部門批准,合資公司可在中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七條合資公司的產品使用商標,由董事會決定,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八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職權。具體職權如下: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十九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應由全體股東參加。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託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一月中旬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的召開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注: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紀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具體職權為: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11項職權為: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

第二十四條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

董事會以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應由全體董事參加,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託他人參加。非董事經理、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一月下旬召開。

2、臨時會議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的召開

1、會議通知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2、會議主持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會議表決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經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通過。

4、會議紀要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必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具體職權如下: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條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職權。具體職權如下: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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