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車輛管理制度範本

2021-03-03 23:12:48 字數 5094 閱讀 2097

為使公司車輛管理統一合理化,有效的使用各種車輛,最大限度的節約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車輛使用,最真實的反映車輛的實際情況,盡可能的發揮最大經濟效益以及對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養和維修進行控制,以確保車輛安全、良好的執行狀況以及保養和維修的及時、經濟、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公司所有車輛。

二、車輛使用管理

1、職責

行政部副總監及車輛管理員對各部門用車進行審批、協調、安排,保證辦公室車輛的有效使用。。

2、公務車輛使用管理

2.1 公務車輛使用管理各部門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務用車,須填寫《部門用車申請表》,必須由總經理批准,行政部備案。

2.2.公務車輛使用安排

2.2.1 用車申請審批通過的,請到行政部填製《車輛外出登記表》,將每次外出的時間、公里數等記入並有申請外出人簽字認可。

2.2.2 公務車輛駕駛人員辦完事後應及時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況不能按時返回公司的,應提前向行政部說明原因,獲得批准。

2.2.3 各部門使用車輛由車輛管理人員統一排程,車輛鑰匙應由車輛管理人員統一儲存、管理;公司任何人員不得私自排程車輛,不能因私使用公司車輛,更不得對外出租和出借;如果在外借過程中發生一切事故由駕駛員全權負責,公司給予辭退。

2.2.4 公司所有駕駛人員每天下班前須將公司車輛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方後,將車輛鑰匙交由管理人員保管。如遇特殊情況車輛當天不能返回公司的,須經行政部副總監或車輛管理員批准。

三、車輛用油管理

1、職責

1.1 行政部副總監、車輛管理人員負責對車輛的用油進行監督、控制,財務部輔助配合監控管理。

1.2各部門應加強車輛用油管理,節約用油開支,使車輛均能在經濟耗油的情況下有效的運營。

2、車輛油卡管理

2.1 公司所有車輛統一油卡加油,實行一車一卡制度。

2.2 公司所有車輛禁止現金加油,駕駛人員應隨時攜帶油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現金加油,如遇特殊情況需現金加油,須經行政部副總監批准,並報車輛管理人員備案。

2.3 車輛加油卡辦理後,管理人員應按車牌號與油卡號碼進行備案登記,每月進行核對。油卡一經備案,不允許變更,如遇到特殊情況,比如油卡壞了,不能正常加油時,應報車輛管理人員,及時修理或使用備用油卡加油。

2.4 禁止車輛間互換油卡,禁止使用其它車輛的油卡加油,如遇特殊情況,應經車輛管理人員同意。

2.5 車輛管理人員應根據車輛需要辦理備用油卡,在車輛所配油卡金額不足時備用,車輛在使用備用油卡時應做好備用卡使用記錄,便於月底資料統計。

2.6 駕駛員在使用油卡加油時,應保留好每次加油的小票,小票要保持連續性,月底按順序貼上在《車輛用油統計表》上。

3、充值申請流程

3.1 車輛管理人員應實時了解車輛油卡的用油情況,在油卡金額接近500元時,及時申請油卡充值。

3.2 車輛管理人員在申請充值時,須做好《車輛用油統計表》工作,並保證將《車輛用油統計表》及時上報財務,財務在對油卡充值審核時要對上次充值的用油情況進行審核。

3.3 車輛油卡充值申請審核通過後,財務部將以支票或現金轉交車輛管理人員,車輛管理人員應提供正確的公司名稱,並指定專人領取,及時充值

3.4 車輛管理人員給油卡充值後,應將各車輛充值明細連同增值**一齊帶回公司部。

四、車輛維修、保養管理

1、職責

1.1 駕駛人員負責定期檢查車輛狀況,並處理簡單的車輛故障。

1.2 駕駛員負責及時發現、檢查故障;車輛有問題時到行政部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確保養維修合格;對維修質量進行及時反饋。

2、工作流程

2.1 日常檢查、保養、維護

2.1.1 駕駛員須做好車輛出車、收車檢查,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2.1.2 行駛中注意車輛是否有異常聲響。

2.1.3 經常檢查各潤滑點,發現缺油或油變質應立即補充或更換。

2.1.4 駕駛員每月底進行檢查保養。

2.1.5 每月由駕駛人員對電瓶外表進行清潔,經常檢查電瓶使用情況,保持電瓶周圍乾燥清潔和有效工作能力。

2.1.6 每月由駕駛人員檢查車輛消防設施。

2.1.7 車輛管理人員對車輛進行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避免車輛造成機械事故及影響運輸任務。

2.1.8車輛日常補胎及小零件更換必須在正規的4s店進行,取得正規發票,不允許抵票報銷。

2.2 定期保養

2.2.1 駕駛人員要嚴格按照車輛保養相關規定定時對車輛進行保養。

2.2.2 駕駛員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應立即報告行政部,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專案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

未經批准,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違者費用不予報銷。保養維修必須在指定的維修廠進行,駕駛員不得自行選擇修理廠。

2.2.3 駕駛員根據車輛執行里程數填寫執行記錄,經車輛管理人員核實後,由車輛管理員安排車輛保養時間。

2.2.4 駕駛員須辦理完審批手續後方可對車輛進行保養、修理,不允許先斬後奏。

2.2.5 在行駛過程中發現故障,駕駛員應及時檢查,查明原因並判斷故障嚴重程度和對行駛安全的影響程度,主動設法排除故障。

2.2.6 如駕駛員無法排除故障,須估算費用並徵得行政部副總監或車輛管理員同意,在就近尋找修理廠處理,對故障嚴重程度及發生故障的原因應及時匯報,請示處理方案。

2.2.7 突發修理的操作流程:

口頭向領導進行維修申請---獲批准後進行維修(不能到指定處修理時,選擇就近的修理廠)---補填《車輛維修申請單》---對維修質量進行反饋和記錄-----車輛管理人員鑑定、審核----行政副總監簽字----走報帳中心報銷。

2.2.8保養、維修後的車輛須經車輛管理人員及駕駛員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運輸。

五、車輛罰款及理賠管理

1、車輛罰款管理

1.1 嚴禁酒後駕駛,酒後駕駛出現事故者,由個人負責所有事故責任,且公司予以辭退。

1.2 駕駛員不按交通規則行駛(超速、限號、闖紅燈、違規停車、違規掉頭等),所有產生的費用和扣分自行承擔;但遇到特殊情況(如領導趕飛機、趕會議等)時違規行駛,經領導批准同意,造成的違章由公司承擔。

1.3 在處理違章前,應到行政部報備,未報備的,公司不予承擔責任。

1.4 駕駛員在離開車輛時,必須鎖好車門、車窗,並開啟安全防盜裝置,防止車輛或車內物品被盜。因個人行為,未及時鎖好車門、車窗或未開啟安全防盜裝置而造成車輛或車內物品丟失的,一切後果及損失將由當事司機承擔。

1.5 駕駛員對自己所駕駛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應保證證件齊全。發現證件缺少、已過期或即將過期的,應立刻上報行政部門。

以便得到及時的處理。因證件不齊全或已過期未及時上報行政部門而被交管部門罰款的,所罰款項費用不予報銷。

1.6 下班或公休期間,沒有接到工作任務的駕駛員必須注意休息,保證合理的睡眠,嚴禁疲勞駕駛。因個人行為疲勞駕車而引發交通事故或交通意外的,所造成的一切後果及損失將由當事駕駛員全部承擔,公司給予辭退。

1.7 接到出車任務的駕駛員,必須準時出車並選擇最佳路線行駛,不得延誤用車人的時間,若遇到臨時交通管制或因大雨、冰雪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而不能準時到達任務地點時,必須在第一時間內通知到用車人和車輛管理部門,以便及時作出調整。對因故意拖延時間或中途辦理與出車任務無關事宜的司機,情節嚴重的將直接辭退。

2、車輛事故理賠管理

2.1 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及時聯絡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進行事故鑑定,出具鑑定報告。

2.2 駕駛員應及時到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點將車輛盡早修好,不要耽誤正常工作,修理費先由駕駛員墊支或憑保險公司的事故受理單向公司借款支付。

2.3 保險公司在受理交通事故後,會將一聯寫有理賠號碼的受理單交於駕駛員,然後保險公司系統會將該起事故的理賠號碼傳送至駕駛人員所留的手機上,駕駛人員應妥善保管。

2.4 駕駛人員應將正確無誤的公司名稱及銀行帳號告知保險公司,在保險公司受理事故後應跟蹤保險公司及時將理賠款匯之公司帳號。

2.5 當公司已確定收到該筆理賠金額時,駕駛人員應憑載有理賠號的受理單或理賠號來財務部領款或辦理衝賬手續。

2.6 財務部應根據所報理賠號與銀行到賬憑證載明的號碼與車牌號對應,確定相符後方可支付或衝賬,否則不予辦理。

六、對用車者服務

1、不論用車者是否是本公司職工,駕駛員都應熱情接待,禮貌服務,安全駕駛,遵守交通規則,確保交通安全;

2、維護公司的良好形象;

3、駕駛員應在乘車人(特別是公司客人和幹部)上落車時,主動打招呼,開關車門;

4、當乘車人上車後,駕駛員應向其確認目的地;

5、當乘車人下車辦事時,駕駛員一般不得離車;

6、乘車人帶大件物品時,駕駛員應予以幫助。

七、行車安全措施

1、嚴禁未取得駕駛證、行駛證、準駕證以及駕駛車輛與證件標明車型不符等無證駕駛車輛行為。

2、嚴禁超過道路限制車速以及國家法律、地方法規和企業內部明令規定車速的超速駕車行為。

3、嚴禁飲酒後8小時之內及醉酒後24小時之內駕駛車輛的酒後駕車行為。

4、執行緊急任務,需日夜兼程的車輛,必須配備兩名或兩名以上駕駛員,禁止駕駛員疲勞駕駛。

5、嚴禁駕乘人員行車中不繫安全帶以及安全帶佩戴不規範或安全帶失效的不安全行為。

6、嚴禁行車不按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警指揮駕駛操作的違反交通訊號行為。

7、嚴禁行車中強行超車、違規超車變道、強行會車、爭搶車道、佔道行駛、彎道超車、坡路超車等影響其他車輛正常行駛的爭道搶行行為。

8、嚴禁超過核定載客人數、超過核定載貨質量以及超寬超高的超員超載駕車行為。

9、嚴禁車輛的制動、轉向、燈光、電子控制等系統以及輪胎、喇叭等關鍵部件存在不安全隱患執行的帶病駕車行為。

10、嚴禁車輛執行中撥打接聽手持**、聊天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八、駕駛機動車必須禁止的行為

1、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2、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範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3、撥打接聽手持**、**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4、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

5、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6、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

7、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九、駕駛員注意事項

1、駕駛員因故需離開車輛時,必須鎖死車門;

2、車中放有貴重物品或檔案資料,司機必須在離開時,應將其放與後行李箱後加鎖;

3、清潔車內外衛生,確保整車乾淨整潔;

4、行車前要堅持勤檢查,做到機油、汽油、剎車油、冷卻水備齊;輪胎氣壓、制動轉向、喇叭、燈光完好;確保車輛處於安全、可靠的良好狀態;

5、駕駛員應根據目的地選擇最佳的行車路線;

6、隨車運送物品時,收車後需向管理責任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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