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有償補課制度規定

2021-03-03 23:11:21 字數 908 閱讀 5377

教師有償補課規定

有償補課是指教師對有補課或課外輔導需求的學生提供有償服務的活動或行為。

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視為從事有償補課:

(一)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車庫)等場所進行課外輔導、補習活動並從中獲利的;

(二)在社會培訓機構兼課從事學科類補習活動並從中獲利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為其他教師從事有償補課或社會培訓機構補習班介紹生源並從中獲利的;

(四)為學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輔導、補習活動並從中獲利的;

(五)按照相關規定應當認定為有償補課的其他行為。教師委託他人或社會機構舉辦各類補習輔導班,從事有償補課活動的,一律視同本人行為處理。

教師從事有償補課的,一經查實,由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退回違規所得,當事教師當年的師德考核和年度考核為不合格,三年內不得參加職稱評審、評先評優,不得晉公升職務;並視情節輕重依據教育部《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開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相應處分。其中:

(一)情節較輕的(或初次查實),對當事人予以警告處分,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當事人當年考核定為不合格,調離工作崗位,三年內不得參加職稱評審、評先評優,不得晉公升職務,暫緩其教師資格註冊;

(二)情節較嚴重的(或經第二次查實),除按上述處理外,再對當事人予以記過處分,所聘教師職稱和職務工資降一檔;

(三)情節嚴重(或經三次查實以上),且造成一定負面影響的,除按照上述2項處理外,撤銷當事人專業技術職務。

(四)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極壞的,給予當事人辭退處理,並由相關部門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條特級教師、學科帶頭人和教學能手等稱號獲得者從事有償補課的,除按本規定第五條處理外,由教育行政部門或按批准許可權報請相關部門取消其稱號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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