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協議

2021-03-04 09:46:02 字數 1658 閱讀 3070

洛陽市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申請人承辦信用社

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協議

洛市農信承字( 2010 )第號

承兌申請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郵編

開戶銀行及賬號

承兌信用社(乙方

負責人住所地

**郵編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章、制度,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根據甲方的申請,乙方同意承兌如下內容的銀行承兌匯票。

出票人名稱收款人全稱

賬號賬號

開戶行開戶行

匯票號碼匯票金額(大寫

出票日期年月日,到期日期: 年月日

以上由申請人開出的銀行承兌匯票共計張。

第二條承兌手續費按匯票票面金額萬分之計收,手續費每筆不足十元的,按十元計收,在乙方同意承兌時由甲方一次付清。

第三條甲方應於乙方同意承兌之日,按承兌匯票金額的 %作為承兌保證金存入乙方指定的保證金專戶,在未付清票款前不得動用。在匯票到期日乙方可直接扣劃保證金以清償票款。保證金差額部分應均攤到票據到期前(剔除到期當月)的相應月份,由甲方逐月補齊。

第四條甲方承諾:

1、申請開具的銀行承兌匯票有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

2、與持票人之間發生任何糾紛,均由其雙方自行處理,與乙方無關,並不成為其拒約履行本合同項下債務的理由,票款在到期日前仍足額交存承兌人。

3、根據乙方要求,提交真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所有開戶行的賬號、存貸款餘額等資料。

4、對因乙方墊付而形成的墊付票款及逾期罰息,承擔還款責任。

5、在本協議存續期間內,如變更法定代表人增減註冊資本、變更經營場所、經營管理方式及產權組織形式的,應及時書面通知承兌人。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五條承兌所涉及的債務包括承兌匯票票面金額及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乙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公證、評估、拍賣、訴訟、律師**等全部費用。

第六條本協議項下的銀行承兌匯票需要擔保的,擔保合同另行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協議的從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若承兌匯票到期甲方未能足額補齊保證金,乙方於到期日起有權從甲方存款賬戶中扣收票款。對甲方於到期日無款支付或不足支付票款的部分,按照日利率萬分之計收罰息,直到債務清償完畢。

第八條乙方有權對甲方的財務資金狀況進行檢查、監督,甲方應當如實、及時提供乙方要求的有關資料。

第九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涉及訴訟時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其他事項:12

345第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國家有關法律和有關匯票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負責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若需擔保的在自本協議第七條約定的擔保合同生效時同時生效,承兌所涉債務完全清償時本協議終止。

第十三條本協議一式份,甲方、擔保人各執乙份,乙方執二份,其他份。

第十四條提示

乙方已提請甲方注意對本協議印就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甲方的要求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的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負責人(簽字):

(授權**人授權**人)

簽訂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

銀行承兌協議

合同編號 銀行承兌匯票的內容 收款人全稱付款人全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匯票號碼匯票金額 大寫 簽發日期年月日到期日期年月日 以上匯票經承兌銀行承兌,承兌申請人 下稱申請人 願遵守 銀行結算 辦法 的規定以及下列條款 一 申請人於匯票到期日前將應付票款足額交存承兌銀行。二 承兌手續費按票面金...

銀行承兌協議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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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兌協議正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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