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夥人合作協議

2021-03-04 09:45:21 字數 2453 閱讀 6841

第十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1、每筆業務按股份持有進行分配,剩餘30%作為公司收入,以支付運營成本和年終分紅,個人分配以單筆業務結束,拿到所有款項後進行分配。

2、年終分紅以合夥人在每個專案中得貢獻權重方式進行分配,其中業務權重佔50%,文案和設計權重各佔25%。

第十條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不得約定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五章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一條任何合夥人都有問責其他合夥人工作的權利。

第十二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若表決不成功,可引入共同信賴的第三方進行仲裁。

第十三條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股份變動,利益分配變動;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財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其他任何有可能損害某一合夥人利益的事項。

第十四條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五條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第六章入夥與退夥

第十六條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第十七條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

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十九條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中得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七章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一條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二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條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協議相關規定進行分配。

第二十四條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章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二十六條本試行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為自生效日起180天,期間若無第二十五條規定之情景發生,則在失效日當日訂立新的合作協議並生效。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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