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年末固定資產清查工作的通知

2021-03-04 09:45:16 字數 1006 閱讀 3009

各部門、各分公司: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資產管理,經公司決定,於2023年12月7日至12月30日期間開展固定資產專項清查工作,為確保資產清查工作的順利開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清查範圍

以2023年12月1日為基準日期,在此時間之前購置各類資產均為清查範圍(各類別詳見《資產裝置編號管理辦法》中相關規定)。

二、 清查程式

1、自查(2023年12月7日至12月20日)

總公司各部門由綜合管理部資產管理員進行清查、統計。各分公司綜合部自行組織清查,填寫資產清查表並經分公司總經理簽字確認後,報總公司綜合管理部資產管理員。

2、綜合管理部清查(2023年12月21日至12月25日)

經各分公司,各部門將清查表填寫彙總後,由總公司綜合管理部組織相關人員對各分公司、各部門的清查表進行核實,並檢查《資產管理台賬》登記情況,核對資產實物。

3、形成報告(2023年12月26日至12月30日)

綜合管理部清查後,根據清查實際結果,彙總經營管理部、及財務部意見,形成2023年固定資產清查報告。

三、 清查要求

1、各分公司、各部門在自查時務必按附件表各分類填寫,一類一表。各類資產清查填表如下:

2、清查表中「保管或領用人」必須要求其本人簽字,屬部門共有或公用的資產由部門負責人或保管人員簽字。

3、對於有物無賬的固定資產(即盤盈固定資產),有價的應按賬面價值進行登記,無法確定其價值量的,按實物量登記,並說明原因。

4、對於有賬無物(即盤虧固定資產),必須出具該資產盤虧情況說明,即說明該資產的去向,並由主管領導簽字。

5、對資產清查工作中發現的由於失職、瀆職造成部門資產管理混亂,資產不清,財產物資丟失浪費等現象,要查明原因,追究部門負責人及有關當事人責任。

5、各部門、各分公司須在12月20日前將清查資料交總公司資產管理員鄧茂,遞交時分別將紙質檔案(需分公司/部門負責人簽字)、電子檔案(excel)一併遞交。

特此通知!

附件:2023年度資產裝置清查表

綜合管理部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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