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隆中心小學學生轉學借讀制度

2021-03-04 09:41:56 字數 1270 閱讀 5980

關於轉學

1.學生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准予在公辦小學之間轉學:全家戶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遷移者;戶籍在本市(轄市、區)內、家庭住址遷離原就讀小學施教區、且路途較遠到原小學走讀有困難者。鄰近學校不相互轉學。

學生轉學,由監護人憑全家戶籍及居住地變更(監護人調動工作證明)證件先向遷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和轉入小學辦理「同意接收轉學、借讀證明」,然後向學生在讀小學提出書面轉學申請(申請時須出示戶籍及居住地變更證件,並附相關影印件和轉入地小學「同意接收轉學借讀證明」),學校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向教育主管部門上傳審批資訊,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將批准資訊傳給學校。學校收到批准資訊後出具「轉學證明」並拷貝學生電子檔案交學生帶到轉入學校。學生轉學申請和「同意接收證明」與「轉學證明」存根一併存檔;學生持「轉學證明」和電子檔案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外省轉入學生持學生學籍卡),並同時上傳學生資訊至教育主管部門予以確認。

辦理轉出轉入手續均需出示戶籍和居住地變更證明原件。**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2.學生要求轉入民辦學校就讀,須在新學期開學前辦理轉學手續,轉入手續同公辦學校。民辦學校的學生原則上不能中途轉學至戶籍所在地公辦小學,如確屬特殊原因,則由學生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手續同公辦學校,公辦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3.小學接收轉學生一律不得進行編級考試、入學考試、變更轉學生就讀年級。學生休學期間轉學的,轉入小學應待其休學期滿並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准其復學。

關於借讀

1.學生應在戶籍所在地就學。學生監護人雙方系因公出國工作或學習一年以上者、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工作者、長期支援邊疆建設者、現役軍人(含武警),其子女可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借讀費按省頒規定收取。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須經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同意。

2.借讀手續:在籍學生申請借讀,由監護人向借讀小學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同意後,開出「同意接收轉學、借讀證明」,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學生監護人向在讀小學提出書面外出借讀申請(申請須附借讀小學的「同意接收借讀證明」),學校同意後出具「借讀證明」,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外出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

監護人提交的有關材料應與借讀證明存根一併儲存以備查。

3.學籍所在地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借讀學校;學生返回學籍所在地學校時借讀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原校。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有關成績評定、獎懲等,由借讀學校記錄在學生電子檔案上。借讀學校在借讀學生離校時要留存學生電子檔案。

外省借讀的學生,沒有收到原校《學生登記表》的,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版的《學生登記表》,學生離校時列印紙質封好後讓其帶回原籍,電子版《學生登記表》留存。

4、借讀應在學期初、末辦理。借讀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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