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街門店「九小」場所消防安全整治基本標準

2021-03-04 09:36:38 字數 896 閱讀 6394

附件1:

1、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職責,並在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消防安全警示標牌,詳細註明消防安全責任人和鄉鎮街道、公安派出所監管人員。

2、場所每層配置2具滅火器、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不少於1具。室內消火栓應配齊水帶、水槍,消火栓、滅火器及自動消防設施應保持完好有效且無被遮擋或挪作他用。

3、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樓梯保持暢通,門窗上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全部拆除。

4、在場所內設定警示性、禁止性等消防宣傳標識,設定消防疏散指示標識。從業人員達到會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會撲救初**災、會組織人員疏散逃生「三會」要求。

5、用火、用電管理規範,無違規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私拉亂接電氣線路和使用大功率電器。

6、留宿值班人員不超過2人,且住宿與生產、經營部分之間採取防火分隔措施。

附件2:

沿街門店、「九小」場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措施

各縣(市、區)、各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區分不同情況,依照消防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分別採取以下工作措施:

1、對集經營、住宿於一體的商業店鋪,要清理出違規住宿人員;確有困難的,應在住宿與經營部分之間設定防火門等防火分隔物,且留宿人員不得超過2人。

2、對城中村、城鄉結合部的非法液化氣充裝點、作坊式化工加工點、小煉油化工廠等易燃易爆場所,一律依法責令停產停業,並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拘留。

3、對網咖內設定包間、休息室,變相留宿人員的,要立即清理留宿人員,對危險部位實施臨時查封。

4、對屬公眾聚集場所且應當納入消防監督檢查範圍的「九小」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擅自營業的,一律責令停產停業,並函告轄區工商部門依法取締。

5、對在門窗上設定金屬柵欄和防盜網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障礙物的,必須責令立即拆除;對拒不拆除的,要強制拆除。

6、對違章用火、用電、用氣以及私拉亂接電氣線路的,必須責令立即改正。

沿街門店及住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香居美地小區商榮道沿街門店及住戶 拆遷補償安置及獎勵辦法 為切實維護好被拆遷戶的利益,促進香居美地小區專案拆遷順利進行,我們組織拆遷指揮部有關成員依據深政 2008 59號檔案精神和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借鑑泰山路西通拆遷經驗,結合香居美地小區拆遷實際情況,經若干次的研究修改,最終確定了 香居美地小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