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獎學金評定參考方案

2021-03-03 21:32:53 字數 5072 閱讀 3513

獎學金評定,旨在以獎勵的形式激勵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為了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促進大學生個性發展,鼓勵大學生努力學習,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人,根據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校我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評定辦法。

一、獎學金評定總則

(一)評定原則

1、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在評獎工作中務必做到三個公開,即評獎條件公開、評獎程式公開和評獎結果公開,要切實增強評獎工作的透明度,嚴防不正之風,杜絕弄虛作假行為和暗箱操作現象。

2、堅持寧缺勿濫原則。在評獎工作中要嚴格把握評獎條件,堅持「優中選優」,克服平均主義的思想或傾向,在全院範圍內評選推薦真**學兼優的學生。

3、堅持民主監督原則。在評獎工作中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徵求師生意見,自覺接受師生們的監督。

4、堅持規範化操作原則。在評獎工作中要嚴格按照《同濟大學本科生獎學金評定原則》有關規定及各項捐贈獎學金的評獎要求進行評獎,嚴格按程式辦事,嚴格按規範評獎。

(二)指標體系:

學習獎學金和社會活動獎學金

綜合學生的學習成績和社會工作表現予以評分,旨在激勵全面發展、具有綜合素質的學生。

兩個獎學金採用同一套評分體系,分別從學習成績和社會工作表現兩個方面對學生予以評價。不同點在於兩個獎學金這兩部分所佔比例不同;

學習獎學金:學生的學習成績佔80%,社會工作表現佔20%

社會活動獎學金:學生的學習成績佔20%,社會工作表現佔80%

(三)獎學金評定條件:

根據《同濟大學本科生獎學金評定原則》,在本學年中有下述情況之一者,不得參加本次獎學金的評定:

1、評獎當年因違反校紀校規受行政處分者;

2、《大學生體育合格標準》成績不及格者;

3、因違規受到宿舍管理部門書面警示或處理兩次及以上者;

4、學習獎學金評定者學習績點未達到3.5或是評定學年中有一門或一門以上的課程考核不及格的同學;

5、社會活動獎學金評定者學習績點未達到3.0或是評定學年中,補考後仍有一門或一門以上的課程考核不及格的同學。

(四)評定物件:

評定物件:

職教學院大四,大三,大二在校學生且符合獎學金評定條件的。

二、獎學金評定細則

學習獎學金和社會活動獎學金採用同一套評分體系。被評學生的總分由學習水平得分和社會活動工作得分兩部分得分加權得到。按被評學生所申請的獎學金種類(學習獎學金、社會活動獎學金)不同,兩個獎學金在上述兩部分的加權比例不同。

情形一:申請學習獎學金,則

個人總分(學習獎)=學習成績得分*80%+社會工作表現得分*20%

情形二:申請社會活動獎學金,則

個人總分(活動獎)=學習成績得分*20%+社會工作表現得分*80%

最終,根據個人總分排名,以及該年班級所得獎學金分配名額,確定獎學金分配。

(一)學習成績得分

評定標準:滿分100分。以該學年平均績點為基本依據。換算辦法如下:

學習成績得分= (該學年平均績點/5.0)×100

(二)社會工作表現得分

評定標準:滿分100分。此部分評分以同濟大學職業技術教育學院活動為主。

說明:參與活動在評獎年度中。

例如:某同學申請社會活動獎學金,該生評獎當年的平均績點為3.8,換算出該同學的學習水平得分為76分(3.

8/5.0*100);社會活動表現按附錄**由獎學金評定小組打分,若社會活動工作得分為74分,則該生總分換算得出:

個人總分(活動獎)= 學習成績得分*20% + 社會工作表現得分*80%

= 76*20% + 74*80% = 74.4

◆ 社會活動包含以下四部分:(各部分總得分不得超過其比例限制)

1、 組織、參與學院團學聯和黨組織工作及班團活動(比例40%)

⑴ 學生會活動:

參與者一次活動獲得2分,組織者一次活動獲得4分。

志願者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參與者參加一天志願活動獲得3分,組織者參加一天志願活動獲得5分。

若是競賽類的活動獲院級

一、二、三等獎者:分別在參與得分的基礎上加3分,2分,1分,獲得其他等級獎勵的同學在參與得分的基礎上加1分。

根據活動的規模大小和成果,再由評分者在原有的基礎上給予適當加0—5分(年級內活動0—2分,學院內活動0—3分,學校內活動0—4分,學校外活動0—5分),其中在總分上,主席加5分,副主席加4分,部長加3分,副部長加2分。

⑵ 班級活動:

參與者一次活動獲得1分,組織者一次活動獲得2分。

根據活動的規模大小和成果,再由評分者在原有的基礎上給予適當加0—2分。

獲得以下榮譽的班級成員,可獲得相應加分,優良學風班加2分、先進班集體加2分。其中在總分上,班長及團支書可獲3分的加分。

⑶ 黨團事務:

參與者一次活動獲得1分,組織者一次活動獲得2分。

根據活動表現,再由評分者在原有的基礎上給予適當加0—2分。其中在總分上,黨支部書記可獲3分的加分。

評分表參見附錄:附表

一、附表

二、附表三。

說明:1 活動組織者指參與活動前期策劃、籌備及運作的同學,活動參與者指活動推出後參與到活動程序中來的同學,允許同學同時作為組織者與參與者,但最後會依據表現給予恰當分數。

2 此項中所參與活動必須在評定學年中。

3 被評定者必須提供評獎學年所做工作的工作報告,內容包括該年度所負責或參與的活動及所做的日常班級工作等;評定工作以被評定者的工作報告作為評定基礎;

4 得分由評分委員會評定;評分委員會成員為被評定者所在級別的上級人員,即學生會主席、副主席、班長、團支書、黨支部書記的得分由班主任和學院老師評定;學生會部長、副部長得分由學生會主席、副主席評定;學生會普通幹事得分由正部長評定;其他班幹部的得分由班長及團支書評定;黨支部副支部書記和組織員的得分由黨支部書記評定;所有的評定再由班主任和學工辦老師進行核定。

④ 最後由學院領導給予綜合評定,確定最終得分。

◆ 評定說明:

1、 各部分總得分不得超過其比例限制;

2、 大二學生中凡已轉專業至外院或參軍的同學一律取消此次參評資格(其中參軍的同學加分計入回校後第乙個學年)。

3、 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在該企業實習過的同學。

4、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家庭困難的同學。

5、 學習獎學金和社會活動獎學金只能申請一項。

6、 所有各項的得分最後由學院領導進行綜合評定,確定最終的總分。

4、寢室文明:佔5%,滿分5分,基準分3分。

【評定標準】:

① 個人及宿舍衛生總體合格,自覺維護宿舍整潔和安全。

② 積極營造並維護寢室和諧氛圍,友愛同學,互助互愛。

③ 在宿舍建設或衛生評比中獲獎的個人或集體酌情加分。(參考分值:2分)

④ 在宿舍或樓道內使用違章電器(熱得快、電飯煲、電熱毯等)者,發現一次扣1分。

5、附加分:無基準分,滿足評定標準即可加分。

【評定標準】:

① 參加各類競賽(外語類、科技類、藝術類等)獲獎者均可予以加分。(參考分值:國家級5分;省市級4分;學校級3分;學院級2分)

② 為學校、學院和班級建設提出合理化建議並被採納者,或做出突出貢獻者可予以加分。(參考分值:學校3分;學院2分;班級1分)

③ 擔任校、院團委、學生會及班級學生幹部按照其貢獻度酌情加分(參考分值:1~5分)

④ 因拾金不昧、見義勇為等行為受到學校或院系通報表揚者可予以加分。(參考分值:學校3;學院2分)

三、評定前的「一票否決」制:

1、所選的任何一門課程的考核成績中出現「f」,即考核不合格者

2、因破壞團結穩定、打架鬥毆、考試作弊等行為受到校、院處分或通報批評者。

3、嚴重違反學校教學規定,多次無故(因兼職等原因)曠課者。

4、 無故不參加班會三次以上(含三次),或者拒絕參加任何集體活動者。

5、 存在嚴重誠信問題者。

6、 對於老師提出的批評意見拒不接受,或者屢教不改者。

7、 每學年參加學校和學院組織的志願者活動少於2次者。

3、集體活動:佔10%,滿分10分,基準分6分。

【評定標準】:

① 按時參加班會,積極參加班級活動。無故不參加班會,或者已報名參加集體活動無故缺席者,缺一次扣2分。

② 積極認真代表班級參加院系或學校統一安排的講座及其他活動每次加2分。

④ 代表班級在重大活動中爭得榮譽酌情加分。(參考分值:校級榮譽加2分,市級榮譽加4分。

4、 集體觀念(2分)

關心熱愛集體,積極參加各項集體活動,有較強的團隊意識和集體榮譽感。正確認識處理國家、集體與個人的關係,樂意為同學服務。(2分)

能參加集體活動,尚能處理集體與個人的關係,也能為集體爭光,能與同學搞好團結,但為同學服務意識不夠強。(1分)

學年中曾發生過有損於集體榮譽的事。(0分)

5、勞動衛生(2分)

熱愛勞動,能積極主動的參加學校、院(系)所組織的各種公益勞動,有吃苦耐勞的精神。積極參加建立「文明寢室」的活動。認真完成包乾區域的衛生清掃。

所在寢室獲得當年學校「文明寢室」稱號。(2分)

有一定的勞動觀念,只能完成指定任務,能參加建立「文明寢室」的活動,完成包乾區域的衛生清掃,在各類勞動中表現一般。(1分)

缺乏勞動觀念和艱苦奮鬥精神,在公益勞動中表現不佳。對維護生活園區、校園和教室等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缺乏認識。所在寢室在日常的衛生檢查中曾經出現過二次及其以上「差」的記錄。(0分)

6、行為規範(1分)

積極參加學校、院、班級建立精神文明的活動。勤奮好學,積極向上,同學之間和睦相處。模範遵守校紀校規,體現新時期大學生的風範。(1分)

能參加學校、院、班級建立精神文明的活動,但表現一般,尚能以精神文明的要求規範自己的行為。同學之間相處和諧。(0.8分)

行為規範與精神文明的要求格格不入,不聽從勸說,且不思悔改。(0分)

二、凡在本學年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當年評獎學金資格:

(一)本學年必修課程有不及格者;

(二)受到黨、團或行政警告及以上處分者;

(三)參與打架鬥毆或賭博者;

(四)在獎學金評定中無理取鬧者及在申請貧困資助中弄虛作假者;

(五)所在宿舍在文明宿舍評比中被評為「最差寢室」者;

(六)本學年中上課遲到累計15次以上者或實驗、見習、實習,無故曠課超過兩次者;

(七)考試舞弊者

(八)在實驗、實習中發生責任事故,造成不良後果者;

(九)集體活動無故3次以上不參加者,拒絕承擔校、院、班級安排的工作者;

(十)綜合素質量化測評成績低於70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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