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制度

2021-03-04 09:30:33 字數 1583 閱讀 1073

為認真貫徹實施《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和《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範》,確保證適齡兒童和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杜絕疫苗因儲存和運輸不當可能造成的不良損害,特制定本制度。

一、縣疾控中心由從事免疫規劃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疫苗的儲存、運輸管理工作。接種單位也應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疫苗管理。做到職責到崗、責任到人。

二、縣疾控中心所進疫苗均由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提供,由市疾控中心疫苗冷藏車負責運送;縣所轄各接種單位進苗由縣疾控中心使用冷藏裝置(放置有冰排及溫度計的冷藏箱、冷藏包)由疫苗運輸車負責運送,或由各預防接種門診派專車通過配發的冷藏裝置(放置有冰排冷藏箱、冷藏包)進行運輸。所有疫苗在運輸到位後應馬上放置於冷庫(冰箱、冰櫃等冷鏈裝置),保證疫苗質量安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疫苗運輸車在運輸過程中,溫度條件應符合疫苗儲存要求。

三、在接收或者購進疫苗時,應當索取和檢查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提供規定的證明檔案及資料。收貨時應核實疫苗運輸的裝置、時間、溫度記錄等資料,並對疫苗品種、劑型、批准文號、數量、規格、批號、有效期、供貨單位、生產廠商等內容進行驗收,做好記錄。符合要求的疫苗,方可接收。

四、縣疾控中心在向接種單位**或分發疫苗時,應提供疫苗運輸的裝置、時間、溫度記錄等資料。

五、對驗收合格的疫苗,應按照其溫度要求儲存於相應的冷藏設施裝置中,並按疫苗品種、批號分類碼放。

六、為保證合理使用疫苗,減少不必要的損耗,縣疾控中心按照先產先出、先進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則**或分發疫苗。疫苗出庫時,應認真核對發放單位和疫苗生產廠家、品種、數量等,按照先進先出和按批號出庫的原則發放,並做好出庫記錄。

七、縣疾控中心、接種單位應定期對儲存的疫苗進行檢查並記錄,發現質量異常的疫苗,應當立即停止**、分發和接種,並及時向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自行處理。由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質量異常的疫苗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八、縣疾控中心、接種單位儲存的疫苗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過期、失效時,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集中處置。

九、疫苗的收貨、驗收、在庫檢查等記錄應儲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每月對疫苗的出入庫情況進行一次核對。

十、縣疾控中心、接種單位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現行版)、《預防接種工作規範》和《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範》等有關疫苗儲存、運輸的溫度要求,做好疫苗的儲存、運輸工作。對未收入藥典的疫苗,按照疫苗使用說明書儲存和運輸。

十一、縣疾控中心、接種單位應按以下要求對儲存疫苗的溫度進行監測和記錄。

1、應採用自動溫度記錄儀對低溫冷庫進行溫度記錄。

2、對冷鏈設施(低溫冷庫、低溫冰箱、普通冰箱、冷櫃、備用發電機組等)定期進行檢查,以保證裝置能夠正常運轉。疫苗儲存時,應當定期對儲存設施或裝置的執行狀態、儲存的環境條件進行監控,並做好記錄。

3、應採用溫度計對冰箱(包括普通冰箱、低溫冰箱、冰櫃)進行溫度監測。溫度計應分別放置在普通冰箱冷藏室及冷凍室的中間位置,冰襯冰箱的底部及接近頂蓋處,低溫冰箱的中間位置。每天上午和下午各進行一次溫度記錄。

4、冷藏設施裝置溫度超出疫苗儲存要求時,應採取相應措施並記錄。

十二、對運輸過程中的疫苗進行溫度監測並記錄。記錄內容包括疫苗名稱、生產企業、供貨(傳送)單位、數量、批號及有效期、啟運和到達時間、啟運和到達時的疫苗儲存溫度和環境溫度、運輸過程中的溫度變化、運輸工具名稱和接送疫苗人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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