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項規章制度五項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021-03-04 08:12:08 字數 5723 閱讀 3441

為貫徹落實西區安委會下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工礦企業安全生產分類監管工作的通知》。結合我礦實際安全生產情況,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觀念,堅持「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十六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五項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如下:

一、 十六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1、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

(《錦聯公司關於煤炭生產安全費、維簡費提取使用辦法》)

為建立煤礦安全投入機制,確保礦井安全生產,根據財政部、國家***、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共同下發的財建(2004)119號檔案精神,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煤炭生產安全費、維簡費提取與使用辦法。

1、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

1)根據各礦生產煤炭的實際噸位,噸煤提取10元作煤炭生產安全費。

2)由公司財務科設專門賬戶,按月結算,統一管理。

2、煤礦維簡費的提取:

1)根據各礦生產煤炭的實際噸位,噸煤提取10.50元作為煤礦維簡費。

2)由公司財務科設立專門賬戶,按月結算,統一管理。

3、安全費用使用範圍:

1)礦井主要通風裝置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礦井瓦斯監測系統支出;

3)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滅火支出;

4)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治水支出;

5)完善和改造礦井機電裝置的安全防護裝置設施支出;

6)完善和改造礦井配電系統的安全防護裝置設施支出;

7)完善和改造礦井運輸(提公升)系統的安全防護裝置設施的支出;

8)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塵系統支出;

9)其它與煤礦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專案支出。

4、煤礦維簡費使用範圍:

主要用於煤礦生產正常接續的開拓延深、技術改造等,以確保礦井持續穩定和安全生產。

1)礦井開拓延深工程支出;

2)礦井技術改造支出;

3)礦井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固定資產零星購置支出;

4)礦區生產補充勘探支出;

5)綜合利用和「三廢」(煤矸石、礦井廢水)治理支出;

6)煤礦採動影響對農戶、地表建構築物的搬遷賠償支出;

7)礦井新技術的推廣、使用支出;

8)礦井的改造聯合工程。

5、煤炭生產安全費用和煤礦維簡費的管理:

1)煤炭生產安全費用和煤礦維簡費由公司財務科疫設門賬立專戶儲存,由公司統一提取、使用、管理。每月結算一次,年終總結算,財務科應以報表形式每月和年終向技術科、總工程師、總經理和董事長提供。

2)安全費用和維簡費必須每月從各礦的銷售款中按實際生產噸位足額提取,存入專戶,任何人不得私自動用。使用時必須經技術科、總工程師、總經理審批後,方可支付。各隊動用安全維簡費不大於提取總額的70%;30%的金額作為礦井主體工程、裝置、設施合用支出,由礦申請使用。

3、各礦要使用安全和維簡費,必須按照財建(2004)119號文和公司規定使用專案,首先提出工程專案計畫及預算,報公司技術科、總工程師和總經理審查批准後實施。工程施工完成後各礦寫出峻工報告和決算報告報技術科(附:付款憑證、材料購***;若為礦山裝置,附:

購***、裝置合格證),經技術科長組織驗收合格後,出具驗收報告,由技術科長、總工程師簽字後報公司經理審批,方可到財務科結算該工程費用。凡列支的大型工程(10萬元以上)可向公司財務借資不超過30%的工程預付款。

4)列項工程必須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大型工程由公司有關人員集體討論通過,下達重點工程專案計畫,各礦必須按公司下達的本辦法解釋權屬計畫實施,不按計畫施工的專案由各礦自行負責。

5)於公司,如與上級檔案有牴觸,按上級規定執行。

2、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專案的安全論證、評價和管理制度:

根據《建設專案設施監察規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第6號令)規定,煤礦建設專案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設計審查程式:

(一)煤礦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1、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報告及申請表;

2、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檔案;

3、安全預評價報告書;

4、初步設計及安全專篇;

5、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上報資料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設計審查不合格:

1、安全設施設計未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的;

2、煤礦水、火、瓦斯、煤塵、頂板等主要災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規定的;

3、安全設施設計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

4、所確定的設施、裝置、器材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

5、不符合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三)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自收到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同意的,以檔案形式批覆;不同意的,提出審查意見,並以書面形式答覆。

特別注意:煤礦企業對已批准的煤礦建設專案安全設施設計需作重大變更的,應經原審查機構審查同意。

二、竣工驗收程式:

(一)煤礦企業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1、驗收申請報告及申請表;

2、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及設計修改的有關檔案、資料;

3、安全設施工程質量認證書影印件;

4、施工期間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有關資料;

5、安全管理機構、礦長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資格的有關資料;

6、聯合試運轉報告;

7、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書;

8、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驗收申請後,對上報資料進行審查並現場驗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驗收不合格:

1、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不符合設計要求,或未通過工程質量認證的;

2、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不能滿足正常生產和使用的;

3、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4、礦長和特種作業人員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5、不符合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三)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自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驗收完畢,簽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見,並以書面形式答覆。

3、設施、裝置綜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設施、裝置維修、保養和檢修、維修制度;

一、礦井裝置設施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由所屬單位分區域進行管理,礦安全技術管理人員進行監督,並接受有關部門檢查。

二、電氣裝置必須由專職電工負責安裝,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調整。高壓電氣裝置的修理和調整工作,應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三、防爆電氣裝置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及其安全效能;檢查合格並簽發合格證後,方准入井。

四、井下防爆電氣裝置的執行、維護和修理,必須符合防爆效能的各項技術要求。防爆效能遭受破壞的電氣裝置,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嚴禁繼續使用。

五、按《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九十條和第四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對礦井中的電氣裝置和電纜定期進行檢查、調整和試驗,並指派專人限期處理。檢查、調整、試驗和處理結果應記入專用的記錄簿內。

六、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裝置和電纜,嚴禁在運轉中進行檢修。停電線路要掛「有人作業,嚴禁合閘」字樣的警示牌。

七、裝置、設施檢修要遵守《煤礦安全規程》、機電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和國家有關規定。

4、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一、為了加強企業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礦長對企業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經營部門對採購、運輸、儲存安全負責,生產單位(礦、採掘隊)對領退、使用的安全負責,礦安全監察科進行安全監督檢查,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必須嚴格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使用證。

三、儲存、運輸、使用、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知識、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四、炸藥、雷管分別儲存在不同的**材料庫內,由爆破材料保管員看守和收發,由爆破工使用;硫酸、電液採用加蓋、封口嚴密的專用容器盛裝存放,由礦燈充電工保管使用;氧氣、乙炔用專用的氧氣瓶、乙炔瓶盛裝,分開存放在無其他雜物的專用庫房內,由氣焊工保管使用;其他危險品按規定儲存和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

五、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符合國家標準,設定好通風、報警、消防、防爆、防火、洩壓、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欄(牆)、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並設立明顯標誌。按規定對儲存裝置和安全設施進行檢測、維護、保養。

六、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按有關規定進行核查登記,並對庫存化學品定期檢查。

七、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按國家有關規定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硫酸、電解液、氧氣、乙炔採用封口嚴密的符合要求的罐裝容器,炸藥雷管用專用材料箱包裝,採用符合要求的車輛運輸,有人押運,不得超載、超裝,不得進入禁行區域。

九、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洩漏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公安部門報告,並採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5、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方針,把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要求落實到實處。保障煤礦職工的生命和身體健康,做到事先預防事故,防止事故的發生,特制定管理制度。

一、礦井存在的重大危險源:

(一)瓦斯:

(二)頂板:

(三)**物品:

1、瓦斯的監控制度:

(1)、礦井必須安裝監控系統,並有備用的,按規程要求安設,足夠的各種感測器,在各採掘工作面實行瓦斯監測,掘進通風實現瓦斯電和風電閉鎖。安全監控系統由礦井專職監測電工負責移設、調整,保證監控系統監控到位,正常運轉。

(2)、配齊專職瓦斯檢查工,檢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並制定礦井通風瓦斯管理制度和瓦斯檢查制度,瓦斯檢查工負責各採掘工作面、機電裝置附近及其它有人作業地點的瓦斯檢查,每班至少檢查3次,本班無人作業的地點至少檢查1次,並且實掌握瓦斯湧出規律,發現異常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3)、對特種作業人員:現場管理人員、班組長、配齊瓦斯報警儀,對瓦斯實時監控,發現瓦斯超限,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處理,並報告礦長。

(4)、保證瓦檢儀器完好,並定期效驗年檢。

2、頂板監控制度:

(1)、必須嚴格執行有關頂板管理的規定,職工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的迴圈圖表作業,進入工作面前,首先檢查通風和頂板及其支護情況處理好後方可作業。

(2)嚴格工程質量標準,職工必須按質量標準進行支護作業,支護材料和支護密度嚴格執行作業規程規定。

(3)、安全員、瓦斯檢查員和班組長在管理的同時,必須注意頂板管理工作,嚴密監視工作面支護情況,採掘工作面支護完好率應達到100%,採煤工作的上下安全出口前後20公尺支護完好率達到100%,發現不符合以上規定的,必須先處理好,然後才能繼續作業。

(4)、斷層附近必須加強支護,如遇斷層及破碎頂、底板,應及時制定措施,採取相應的支護方式,確保支護強度和支護的穩定性。

(5)、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及時清理浮石傘簷和處理冒頂片幫隱患。

(6)、嚴格執行現場交**制度,開好班前會,以便及時處理安全隱患。

3、**物品管理制度:

(1)**物品的購買、運輸、儲存、保管和使用,必須嚴格遵守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物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2)**物品的儲存、保管、發放清退、操作使用等直接接觸**物品的人員,押運員、放炮員、安全員必須經過嚴格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教育,並按規定持證上崗。

(3)**物品的儲存、保管、發放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由使用單位負責。安監部門對安全管理實施檢查監督。

(4)**物品管理的各責任和部門,要嚴格制定崗位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堅決貫徹執行。

(5)**物品嚴禁非法買賣和轉借、轉讓、贈送、私藏,嚴格**物品庫房人員的出入庫管理,堅持24小時不離人看守、做到人防、技防、犬防。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出入庫檢查工作,都必須進行嚴格的身份核實和登記。

公安機關入庫檢查工作,必須出示有效證件。

(6)**物品的收存發放,必須進行嚴格的登記、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放炮員憑《爆破員作業證》領取,嚴格超量領取,當班未用完的**物品必須當班如數退庫,嚴禁私存亂放,並做好爆破記錄。

十六項護理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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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責任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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