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春季安全知識講座

2021-03-04 07:52:35 字數 5042 閱讀 9518

安全知識講座

講座提綱

一、幼兒園安全面臨的挑戰

(一)不再安全的幼兒園

(二)幼兒園安全工作的漏洞

二、幼兒園常見的安全事故型別

(一)客觀原因造成的幼兒安全事故

(二)幼兒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三、幼兒人身傷害事故的責任分析

(一)幼兒園安全事故歸責的法律依據

(二)幼兒園安全事故責任確定的原則

(三)幼兒園事故的歸責問題

四、幼兒人身傷害事故的防範

五、幼兒的主要法律權利

一、幼兒園安全面臨的挑戰

(一)不再安全的幼兒園

2023年3月至8月,我國陸續發生了若干起駭人聽聞的校園暴力事件;

3月23日,福建南平一男子,殺死9名、重傷4名小學生,製造南***。

4月12日16:30左右,廣西一小學門前約400公尺處發生**事件,2名死者中一名為8歲小學生,另一名為老年女性。5名受傷者包括兩名小學生、一名未入學幼兒和一對中年夫婦。

4月28日下午,廣東省雷州市一小學發生**事件,16名學生和1名教師受傷。據雷州市公安機關初步調查,犯罪嫌疑人系一小學教師。

4月29日上午9:40左右,江蘇泰興市一幼兒園發生惡性傷人事件,一名男子持刀衝入幼兒園,砍傷31人。

4月30日7:40左右,山東濰坊一男子闖入某小學,用鐵鎚打傷5名學前班學生,然後點燃汽油**。

5月12日8是左右,陝西省一幼兒園發生**案,犯罪嫌疑人持菜刀闖入幼***殺,致使9名師生死亡。

8月3日下午4是左右,山東省淄博市一幼兒園一名校外人員進入校園,持刀瘋狂**教師和幼兒,致使5名師生死亡,12名幼兒受傷。

兩名幼童殞命校車

2023年9月13日7時許,4歲的彭一唯和陳倩被家人送上了荊州紫荊花幼兒園的校車,開車的是幼兒園的司機何正坤,車上還有跟車老師譚祖紅。8時30分左右,校車開到幼兒園門口,跟車老師把車上的孩子分別交給各個班的老師。但誰都沒注意到,彭一唯和陳倩還在校車裡。

直到下午4時,幼兒園放學,孩子們在車門口排隊等司機開門上車。何正坤一開車門,就看到兩個孩子倒在車內,且已經停止呼吸。何正坤大喊:

「不好了,車內有兩個孩子出事了!」幼兒園立即慌作一團,慌亂中,有人撥通了急救**和報警**。兩個孩子被送到離幼兒園最近的荊州市中心醫院,醫生檢查後宣布:

孩子已經死亡多時。

2023年11月16日9時40分許,甘肅正寧縣榆林子鎮「小博士」幼兒園校車在接到幼兒後,行駛至該鎮西街道班門口時,與一輛陝西籍大翻斗運煤車相撞。截至記者發稿時止,事故共造成21人遇難,18人重傷,26人輕傷。遇難者中,包括司機和女教師兩名**,其他死傷者均為幼兒。

(二)幼兒園安全工作的漏洞

1、因噎廢食的安全管理

幼兒園安全事故的發生往往給幼兒園的領導和教師帶來很大的壓力,在工作中往往膽戰心驚、如履薄冰,甚至因噎廢食,取消了一些必要的教育活動。如,取消室外活動,拆除活動場地上的遊樂設施,這些措施使得幼兒在園期間得不到必要的身體鍛鍊,失去了活動和遊戲的機會。在以上做法的影響下,我們的幼兒不僅缺乏對自然界的接觸和對社會的了解,更嚴重影響了他們的生長發育和性格養成,不讓孩子搞活動,孩子不活動就不能有協調能力的培養,孩子就更容易出安全事故。

2、相對匱乏的安全知識

我們幼兒園制訂了安全工作應急預案,預案中的應急步驟是怎樣的,老師們一定不清楚;帶領幼兒緊急避險的方法你了解嗎?食堂炊事員指導食品留洋等衛生制度嗎?保育人員清楚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嗎?

這些極為常見的現象反映了目前幼兒園中教職工的安全知識極為匱乏,而這些知識的匱乏往往是幼兒園安全事故的重大隱患。

3、混亂不清的安全責任

就是對幼兒園事故的法律責任缺乏必要的了解。

4、麻痺大意的安全意識

幼兒園的安全工作是一項長期、艱鉅的工作,所以我們在這項工作上容易產生懈怠的心理和心存僥倖的觀念。大量的幼兒園安全事故案例提醒我們,幼兒園安全事故的發生往往就是因為有關人員一時的麻痺大意。

二、幼兒園常見的安全事故型別

什麼是幼兒園事故?

幼兒園事故是指入園兒童在幼兒園期間和幼兒園組織幼兒離園集體活動而處於幼兒園管理範圍內,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它主要是幼兒在園接受或參加教育活動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也包括雖不在園內,但屬於幼兒園組織的活動(如春遊、節假日的慶祝活動等)發生的人身傷害。

(一)客觀原因造成的幼兒安全事故

1、校外人員入侵造成的幼兒傷害事故。

有些是校外人員抓住幼兒園門衛管理不嚴、有漏洞的間隙,或校外人員趁人不備,溜進幼兒園,對幼兒實施侵害,造成幼兒傷害事故。還有的是由於幼兒園管理制度有漏洞,造成幼兒被他人接走。據統計,因外來的侵害造成幼兒被冒領接走、綁架、傷害等事故,佔據幼兒傷害事故總量的首位。

2、因幼兒園看管不嚴造成的幼兒走失事件。

幼兒走失屬幼兒園嚴重安全事故,是幼兒園管理的失誤,是幼兒園未盡到看管職責所致的事故。此類事故在幼兒園安全事故中佔重要比例。

3、由教學設施使用所致的安全事故。

幼兒園玩具,如滑梯、攀登架、蹦蹦床、鞦韆等,如果這些玩具存在安全隱患,或沒得到及時維修,幼兒在玩耍時就會受傷,甚至造成安全事故。此外,幼兒園園舍中樓房佔大多數,教室、樓道、走廊、上下樓也是容易出事故的地方。

4、因教職工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因教職工精神、矛盾糾紛等原因遷怒幼兒,對幼兒實施體罰和變相體罰,或採用其他傷害手段對幼兒實施傷害,造成幼兒身體損害,致使幼兒受傷的安全事故也不容忽視。我國《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5、自然災害等其他客觀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因發生**、雷擊、洪水、大雪等自然災害,造成校舍倒塌幼兒受傷的安全事故。

(二)幼兒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1、幼兒自傷安全事故。

比如,幼兒吃飯時,邊吃邊玩,不好好使用筷子,容易導致筷子戳到喉嚨;一些幼兒看到教師和家長用水果刀削蘋果,會模仿大人的行為,往往被水果刀傷到手;幼兒在課間遊戲時,因做體育動作而受傷;幼兒誤食、誤服不該用的藥物、小物件造成受傷;玩玩具時受傷等。這些都屬於自傷行為。

2、幼兒他傷造成的安全事故。

幼兒活潑好動,喜歡群體性活動,這是幼兒活動的特殊性。當幼兒集體做遊戲、玩耍時,因為自控能力差,往往發生互相碰撞,致使幼兒受傷。這種意外受傷具有普遍性,發生的比例較大。

如教師組織幼兒在操場上投擲飛碟時,飛碟碰到幼兒的眼睛,致使幼兒受傷;一些幼兒在相互玩耍追逐奔跑過程中,因推搡導致幼兒受傷;上、下樓梯時,因擁擠發生的傷害事故等,都屬於他傷事故。

三、幼兒人身傷害事故的責任分析

(一)幼兒園安全事故歸責的法律依據

目前的主要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條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幼兒園對幼兒負有三項責任:教育責任、管理責任、保護責任。

(二)幼兒園安全事故責任確定的原則

幼兒園安全事故責任主體的確定,依據過錯推責原則進行確定,即按照幼兒園在幼兒傷害事故中所佔的原因比例進行認定,如果幼兒園管理原因是幼兒傷害事故的主要原因,則幼兒園負主要責任,如佔很小比例或無關係,則幼兒園承擔較小責任或不承擔責任。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幼兒園及教職工是否有過錯,是否負有過錯責任,要看幼兒園是否妥當地履行了教育、保護、管理的職責,並是否與導致幼兒傷害的事實有關。

幼兒人身事故的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

1、 過錯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第一款:

「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過錯」包括故意與過失。

故意:明知,希望或放任。

過失:應當預見,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因過於自信以為可以避免。

2、過錯推定

主要依據是《侵權責任法》。

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動。)

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該法第四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三)幼兒園事故的歸責問題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明確,以下原因造成的幼兒安全事故,應由幼兒園負責:

1、幼兒園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幼兒園提供給幼兒使用的玩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幼兒園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3、幼兒園向幼兒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4、幼兒園組織幼兒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幼兒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幼兒園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6、幼兒園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幼兒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功或者其他活動;

7、幼兒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幼兒園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幼兒在園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幼兒園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9、幼兒園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幼兒,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10、幼兒園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幼兒的職責期間,發現幼兒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11、對幼兒擅自離校等與幼兒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幼兒園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幼兒的監護人,導致幼兒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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