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腳手架作業安全管

2021-03-04 07:52:34 字數 3310 閱讀 19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遼河油田井下作業公司腳手架管理,控制工作風險,確保作業人員健康和安全,根據遼河油田公司《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腳手架是指:一種臨時搭建的、可供人員在其上施工、承載建築裝置和物料的平台。

安全爬梯(斜道)是指:附著在腳手架或建築物上的供人員行走和運送材料的通道,分為人行斜道和運料斜道。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遼河油田井下作業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條本規定由公司經營計畫科歸口管理,公司業務主管科室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同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腳手架作業範圍內公司所屬單位也負有監督檢查責任。

第五條腳手架搭設作業單位應具有腳手架作業相關資質,腳手架作業人員應經過培訓並具有相應資質。

第六條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等不適宜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允許進行腳手架作業。

第七條腳手架作業實行作業許可,應辦理作業許可證,具體執行《井下作業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作業前,作業單位應編制腳手架作業方案,並經建設單位審查。

第七條腳手架設計人員應向作業人員進行作業方案交底,使作業人員了解腳手架搭設作業技術要求、存在危害,確保作業人員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八條腳手架作業前應進行工作安全分析,具體執行《井下作業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工作前安全分析時應考慮但不限於:

(一)高處作業;

(二)現場存在的電力線或工藝裝置;

(三)危險區域劃分;

(四)作業環境;

(五)鄰近工作人員的相互影響;

(六)腳手架基礎或鄰近區域挖掘作業的影響;

(七)氣候的影響。

第九腳手架管理實行綠色和紅色標識:

(一)綠色表示腳手架已經過檢查且符合設計要求,可以使用;

(二)紅色表示腳手架不合格、正在搭設或待拆除,除搭設人員外,任何人不得攀爬和使用。

第三章腳手架的搭建、拆除、移動、改裝

第十條腳手架的搭建、拆除、移動、改裝作業應在作業技術負責人現場指導下進行。

第十一條作業中,作業人員應正確使用安全帽、安全帶、防滑鞋、工具袋等裝備。

第十二條腳手架應正確設定、使用防墜落裝置,每一作業層的架體應設定完整可靠的檯面、防護欄杆和擋腳板。使用特殊防護設施時應在作業技術負責人指導下進行。

第十三條腳手板除了用做鋪設腳手架外不可它用。

第十四條腳手架的支撐腳應可靠、牢固,能夠承載許用最大載荷。不得將模板支架、纜風繩、幫浦送混凝土和砂漿的輸送管等固定在腳手架上。嚴禁懸掛起重裝置。

第十五條當腳手架的高度超過其最小基礎尺寸的4倍時,應在其頂部採取防傾覆的措施。

第十六條腳手架搭設作業當日不能完成的,在收工前應進行檢查,並採取臨時性加固措施。

第十七條腳手架與架空輸電線路的安全距離、工地臨時用電線路架設及腳手架接地措施等執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

第十八條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濃霧、大雪及雷雨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腳手架搭設作業,正在使用中的腳手架應以紅色掛牌替換綠色掛牌。雨雪過後,應把架面上的積雪、積水清除掉,避免發生滑跌。大風過後,應對腳手架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

第十九條腳手架作業過程中禁止高空拋物、上下同時拆卸。桿件尚未綁穩時,禁止中途停止作業。

第二十條禁止攜帶物品上下腳手架,所有物品應使用繩索或其他傳送設施傳遞。

第四章腳手架的檢查

第二十一條在腳手架搭設期間的下列情況時,技術負責人應根據腳手架檢查清單逐項檢查確認,並根據檢查結果設定警示牌:

(一)分段搭設的腳手架,在每段搭設完成後;

(二)每搭設完10~13m高度後;

(三)腳手架搭設完成後。

腳手架檢查清單參見附錄a,腳手架警示牌參見附錄b。

第二十二條在腳手架使用期間的下列情況時,技術負責人應檢查腳手架,並根據檢查結果設定警示牌:

(一)遇有大雨、六級以上(含六級)風後,寒冷地區解凍後;

(二)每一班次作業開始之前;

(三)作業平台上施加載荷前;

(四)腳手架改動後;

(五)每隔7~10天。

第二十三條檢查發現腳手架有鬆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重新設定綠色警示牌。

第五章隔離與防護

第二十四條在腳手架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應根據需求設定安全通道和隔離區,隔離區應設定警戒標誌,禁止在安全通道上堆放物品材料。

第二十五條腳手架外側應採用密目式安全網做全封閉,不得留有空隙。腳手架上不得放置任何活動部件,如扣件、活動鋼管、鋼筋、工器具等。

第二十六條超出避雷裝置保護範圍的大型腳手架應按相關標準設避雷裝置。

第六章腳手架的使用

第二十七條腳手架的使用者都應接受培訓。培訓的內容包括作業規程、作業危害、安全防護措施等。

第二十八條腳手架的使用者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

第二十九條在腳手架使用過程中現場應設定安全防護設施。

第三十條使用者應通過安全爬梯(斜道)上下腳手架。腳手架橫桿不可用作爬梯,除非其按照爬梯設計。

第三十一條腳手架上的載荷不允許超過其容許的最大工作載荷。

第三十二條腳手架無扶手、腰桿和完整的踏板時,腳手架的使用者需使用防墜落保護設施。

第三十三條不得在腳手架基礎及其鄰近處進行挖掘作業。

第三十四條在腳手架上進行動火作業時,同時執行《井下作業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

第七章腳手架材料

第三十五條腳手架材料(如鋼管、門架、扣件和腳手板等)應有廠商的生產許可證、檢測報告和產品質量合格證。重複使用的腳手架鋼管、門架和扣件等材料的形狀尺寸、效能應滿足腳手架技術規範要求,嚴禁使用裂縫、變形、滑絲和鏽蝕的腳手架材料。腳手板材料應符合作業方案中對承載力的要求,嚴禁使用腐朽(蝕)的腳手板。

第三十六條在入庫前和使用前應對腳手架材料和部件進行檢查,任何有缺陷的部件應及時修復或銷毀,在銷毀前應附上標籤避免誤用。

第三十七條應妥善保管腳手架部件,存放在乾燥、無腐蝕的地方,禁止在上面堆放重物,防止損壞。

第三十八條木製腳手板應定期進行承載試驗。承載試驗應綜合考慮用途、使用年限、安裝環境和儲存條件等因素。

第三十九條腳手架部件的檢查結果和腳手板試驗資訊應附在腳手架的相關資料中。

第四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由經營計畫科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腳手架檢查清單,見表a.1。

表 a.1 腳手架檢查清單

編號no:

表 a.1 (續)

腳手架警示牌,見圖b.1。腳手架准用牌,見圖b.2。

腳手架掛牌實行紅、綠兩種顏色,內容應包含任務名稱、搭設單位、簽發人、簽發日期,其中:

a) 綠色表示腳手架已經過檢查且符合設計要求,可以使用;

b) 紅色表示腳手架在搭設中(搭建、拆除、移動、改建)或不合格,不得使用。

圖 b.1 腳手架警示牌

圖 b.2 腳手架准用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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