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的有限合夥協議

2021-03-04 07:20:47 字數 3908 閱讀 7697

***x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合夥協議

第一條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企業的名稱:***x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第四條主要經營場所:北京市***xx

第五條經營期限:10年。

第六條合夥目的:繁榮市場經濟,通過合法經營實現資產增值。

第七條經營範圍:投資管理,投資諮詢。

第八條合夥人姓名、名稱、承擔責任方式及住所:

第九條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單位:萬元)、繳付期限、出資方式:

第十條、合夥企業的費用

執行事務合夥人有權向本合夥企業收取實繳出資額的x%/年的管理費。

第十一條、利潤分配、虧損分擔辦法及對外債務的責任

1、企業的利潤分配方式:合夥企業當年產生的利潤,依照各合夥人認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2、企業虧損的分擔方式:由合夥人按依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擔虧損。

3、當各方協商一致變更出資比例時,利潤的分配和風險及債務的承擔根據屆時實際的出資比例確定。

4、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依據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5、本企業債務:合夥債務應先以合夥財產償還。當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時,有限合夥人在認繳出資額內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1、執行事務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委託普通合夥人******x為執行事務合夥人,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並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2、執行事務合夥人有權按照本合夥協議第十一條的約定獲得獎勵。

3、競業禁止與豁免

3.1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2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執行事務合夥人不得與本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

3.3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本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本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式,許可權與違約處理辦法,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式。

1、執行事務合夥人由全體合夥人委託產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1.1、按期繳付出資,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3、無犯罪記錄,無不良經營記錄。

2、執行事務合夥人許可權與違約處理辦法:

執行事務合夥人負責企業日常運營,對外代表合夥企業簽署相關檔案。執行事務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決定執行事務導致違約發生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對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3、執行事務合夥人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式:

執行事務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定將其除名,並委託新的執行事務合夥人:

3.1、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

3.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3.3、執行合夥事務時嚴重違背合夥協議,有不正當行為。

對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入夥、退夥

1、新合夥人入夥時,應取得包括執行事務合夥人在內的半數以上合夥人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2、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夥的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3.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3.2、合夥人全額轉讓在本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

3.3、經包括執行事務合夥人在內的半數以上合夥人同意退夥;

3.4、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3.5、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4、有限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4.1、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4.2、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3、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4.4、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條件、程式以及相關責任

有限合夥人入夥時,應取得包括執行事務合夥人在內的半數以上合夥人同意,訂立書面協議。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有限合夥人符合本條第三款條件的,可以退夥;有限合夥人符合本條第4款條件的,當然退夥。

第十五條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互換程式

1、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第十六條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半數以上同意: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財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爭議解決辦法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經營發生爭議時,通過合夥人協商或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解決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解散與清算

1、本企業發生了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夥企業無法存續、合夥協議終止。

2、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乙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算人主要職責:

3.1、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3.3、清繳所欠稅款;

3.4、清理債權、債務;

3.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3.6、代表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九條違約責任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賠償其他合夥人的損失,按照合夥人承擔責任型別,承擔相應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合夥人可以對其進行起訴,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附則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署之日起生效。本協議正本一式五份,乙份交工商登記部門,乙份留合夥企業存檔。各份協議均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無正文,***xx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合夥協議簽署頁)

(本頁無正文,***xx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合夥協議簽署頁)

全體合夥人:

gp(公章)

法定代表人:

lp(公章)

法定代表人:

lp(公章)

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合夥協議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參考格式 合夥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以下簡稱 合夥企業法 及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 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第二條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 法規 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第...

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

天津 xx中心有限合夥企業 合夥協議 2016年6月天津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合夥人 第三章合夥企業 第四章出資 第五章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第六章執行事務合夥人 第七章不執行事務合夥人 第八章經理 第九章同業禁止和交易限制 第一十章財務會計 第一十一章特別約定 第一十二章入夥和退夥 第一十三章解散和清...

合夥協議有限合夥企業標準

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參考格式 合夥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以下簡稱 合夥企業法 及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 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第二條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 法規 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