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與稅收管理的幾條建議

2021-03-04 06:58:09 字數 3508 閱讀 4332

高新技術企業是我國經濟發展的火車頭,是國民經濟實現產業結構公升級和資源優化配置的主要動力,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並制定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稱為:《認定辦法》)及其配套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稱為:《工作指引》)加以管理。

全省各級地稅機關加強與科技、財政、國稅等部門的溝通協調,規範高企認定和複審工作,支援我省科技創新發展。2023年全省新認定高新技術企業1213戶,其中地稅管戶391戶;複審通過高新技術企業1175戶,其中地稅管戶585戶;全系統共計1069戶高新技術企業當年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30億元,增長36%。此外,有1377戶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39億元,比上年增長71%。

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起到了積極引導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促進了我省高新技術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的快速提公升,培育發展了我省新能源、新材料、新醫藥、無線感測、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等新興產業,實現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但當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存在的問題也不容忽視。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一是各相關單位未能很好履行各自的認定職責。各市、縣級科技部門、,但由於其專業性太強,基本上是由科技部門按中介機構的簽證材料在進行書面審核,市、縣級財政、稅務部門參與認定初審往往是流於形式多,沒有很好履行相應的監管職能。認定機構根據專家庫內抽取的專家對企業申報資料進行審查,也僅僅是對申請企業上報的紙質資料進行一些合規性審核,沒有很好地深入申請企業了解,對各項認定指標作實地核查。

二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介機構鑑證存在一定的偏差,顯失公正。根據《認定辦法》及其《工作指引》的有關規定,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中介機構的主要職責是接受企業委託,依據《認定辦法》及其《工作指引》的規定,客觀公正地對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進行專項審計,出具審計報告。然而,在實際操作中,中介機構作為以盈利為目的的服務性機構,同時又受企業的委託,在認定工作中很難保持絕對的客觀公正性。

一些中介機構提供的專業服務,受利益的驅使,不僅為企業申報資格跑程式,有的還為企業創造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所需的條件。除了上述主觀因素以外,客觀上,一些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對企業研發專案的專業知識掌握是有限的,在對一些指標的判斷方面,如對研究開發費用佔總收入的比例進行鑑證過程中,對所認定的研究開發費用是否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專案要求往往難以作出準確判斷。因此,中介機構很難對高新企業的幾大核心要素作出客觀公正地評判。

(二)部分指標概念模糊, 致使認定時部門間認識不一致和實際操作中的隨意性

1、關於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認定

《認定辦法》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必須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l0%以上。但在實際執行中,關於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概念不夠明確, 企業當年職工總數中是否包括企業使用的勞務派遣人員?

臨時工是否可按工作時間的一定期限認定為企業當年職工總數?在認定時部門間、中介機構認識不一致,認定的標準也就不一致。在調研中發現,實際操作上大多是按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為據,因些,並不包涵企業使用的勞務派遣人員或者有一定期限的臨時工。

調研中還發現有的勞動密集型企業為了達到這一指標,將原在本單位工作的工人分離出來給勞務派遣公司,有的甚至自己將這些原在本單位工作的工人分離出來設立乙個勞務派遣公司,然後再由勞務派遣公司將這些分離出去的職工派遣回到原單位工作, 勞務派遣公司成為了申請高新技術企業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調節池」。

2、關於收入的界定

《認定辦法》規定: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必須佔企業當年總收入的 60%以上。目前在《認定辦法》中涉及的收入概念有「近三年的銷售收入總額」、「最近一年的銷售收入」和「當年總收入」三個概念,儘管《工作指引》對「銷售收入」作了政策解釋,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中涉及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確認標準和當年總收入統計口徑等指標依然存在很多不明確的問題。

例如,《工作指引》中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定義為企業通過技術創新、開展研發活動,形成符合《重點領域》要求的產品(服務)的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但對於高新技術服務收入是否應包括裝置價款和工程價款、中間產品(服務)收入是否屬於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問題在《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中都未提及。此外,對於總收入的統計口徑問題上,個別企業在歸集總收入時直接將主營業務收入視同於總收入,未將其它業務收入計入總收入,這一統計口徑顯然與會計核算制度不符。這些不確定因素不僅給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帶來一定的難度,同時也誘發了個別企業借政策不明、難以操作之名隨意調節收入的現象發生,最終導致了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當年總收入比重計算不實。

3、關於研發費用的歸集

《認定辦法》最重要的特點是以企業自主研發和創新能力為核心來認定高新技術企業。這種自主研發和創新能力主要是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根據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大小不低於6%、4%、3%」這一指標值加以衡量,因此,在認定過程中對研發費用歸集的審核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工作指引》中明確,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是以各個研發專案為基本單位分別進行核算並加總計算,同時《工作指引》提供了研發費用歸集的樣表,要求企業按照規定的格式設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用研究開發費用輔助核算賬目,提供相關憑證及明細表,並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進行核算。

但在實際認定操作中,我們發現就研發費用歸集存在諸多問題:一是研發費用專案的明細歸集,由於企業在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時需填報的研發經費總支出是申報當年以前的連續三年的研發費用金額,這些資料往往是事後從以前年度賬冊中整理而來的,企業如果之前沒有以各個研發專案為基本單位分專案分科目進行分別核算,卻要在申請之年做到準確歸集前三年的研發經費事實上難度很大;二是研發費用的分配標準問題,由於《工作指引》沒有規定研發費用在各專案間分配的具體標準,因此實際工作中,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配標準有時比較困難,不少認定企業在研發費用分配標準的具體確定上過於隨意,這些不確定因素給高新技術企業歸集研發費用留下了人為的調節空間。

4. 關於指標值的設定

《認定辦法》的另乙個主要特點就是通過許多量化的指標值作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主要考量依據,這樣的設定使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比原來的認定方法更具操作性和規範性。但在實際調研中普遍反映,部分認定指標設定標準過高,與高新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不相適應。例如,一些高新技術企業在通過資格認定的後續一二年中發生的研發費用會出現下將的現象,主要原因是企業通過認定前三年研發費用的大量投入,在認定後續的一二年內,企業掌握的核心技術已處於國內領先地位,工作重心進入科技轉化為生產力的階段,儘管企業也在繼續開展對新產品的研發,但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急劇增長的速度相比,研發費用佔銷售收入的比例較之前開發期會明顯下降,大多企業不能持續保持這一指標值。

三、高新技術企業自身存在的財務與稅收管理問題

1.認定後日常管理沒有按《認定辦法》規定組織實施

應該說,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在管理各方面都已具備一定基礎,之後的三年將是不斷提高與深化的過程。但調研中,我們發現一些企業在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往往表現出創新動力不足、財務核算及其它日常管理未能按稅務機關和財務核算規定的要求進一步加以規範與完善的現象。糾其原因主要是一些企業在認識上存在誤區:

企業往往認為只要通過認定,即使在上述管理中存在一些缺陷,基層稅務機關也無權取消企業年度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因此,不少企業在認定後鬆懈思想,忽視了對人員管理、研發費用核算、高新技術產品收入比例等方面的管理與控制,導致高新技術企業在日常管理操作中的諸多問題,給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的備案性減免審核等後續管理及下一輪複審都埋下了隱患。

2.企業相關人員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政策理解不透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指標

總資產增長率 1 2 第二年總資產額 第一年總資產額 第三年總資產額 第二年總資產額 1。銷售增長率 1 2 第二年銷售額 第一年銷售額 第三年銷售額 第二年銷售額 1 注 總資產和銷售每年是遞增的,才能達到最高20分 五 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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